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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福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间接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毕暨增持结果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010          证券简称:福光股份          公告编号:2024-008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增持计划基本情况:福建福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间接控股股东福建福光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光科技集团”)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以及对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计划自2023年8月18日起6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增持金额为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间接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3)。

  ● 增持计划实施结果:2023年8月18日至2024年2月17日,福光科技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增持公司股份1,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6228%,合计增持金额人民币1,815.34万元(不含交易费用),已超过本次增持计划下限金额人民币1,000万元。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一)增持主体

  增持主体为公司间接控股股东福建福光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何文波先生持有福光科技集团100%股份。

  (二)截至增持计划公告前,增持主体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增持计划公告前,福光科技集团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通过中融(福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融投资”)间接持有公司23,619,6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4.7106%。

  (三)在本次增持计划公告披露之前12个月内,福光科技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未披露过增持计划。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本次增持计划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间接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3》。

  三、增持计划的实施结果

  2023年8月18日至2024年2月17日,福光科技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增持公司股份1,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6228%,合计增持金额为人民币1,815.34万元(不含交易费用),已超过本次增持计划下限金额人民币1,000万元,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毕。

  本次增持后,福光科技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直接持有公司1,0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6228%;通过中融投资间接持有公司23,619,6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4.7106%。

  四、其他事项说明

  (一)福光科技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在本次实施增持计划的过程中,已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权益变动及股票买卖敏感期的相关规定,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未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成,不会影响公司上市地位,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三)公司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持续关注本次增持计划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福建福光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2月20日

  

  证券代码:688010        证券简称:福光股份        公告编号:2024-010

  福建福光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福建福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2月19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已于2024年2月19日通过电子方式送达各位监事。本次会议为紧急会议,会议召集人对此次召开紧急会议已作出说明。本次会议应出席会议监事3人,实际出席会议监事2人,监事李寅彦女士因个人原因未出席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表决形成以下决议:

  (一)审议《关于公司<追光者2号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鉴于监事李海军、马科银参与了本持股计划,从审慎角度考虑,需对审议本持股计划的相关议案进行回避表决。关联监事回避表决后,导致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非关联监事人数未达到全体监事人数的二分之一,监事会无法对该议案形成决议,因此监事会将本持股计划的相关议案直接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监事会认为:《关于<公司追光者2号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强制员工参与的情形。公司实施追光者2号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员工与全体股东的利益共享机制,有利于进一步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福建福光股份有限公司追光者2号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二)审议《关于公司<追光者2号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鉴于监事李海军、马科银参与了本次持股计划,从审慎角度考虑,需对审议本持股计划的相关议案进行回避表决。关联监事回避表决后,导致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非关联监事人数未达到全体监事人数的二分之一,监事会无法对该议案形成决议,因此监事会将本持股计划的相关议案直接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监事会认为:本办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能保证公司追光者2号持股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持股计划规范运行,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福建福光股份有限公司追光者2号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特此公告。

  福建福光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4年2月20日

  

  证券简称:福光股份                                   证券代码:688010

  福建福光股份有限公司

  追光者2号持股计划(草案)

  福建福光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四年二月

  声   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持股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风险提示

  1、本持股计划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本持股计划能否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存在不确定性。

  2、有关本持股计划的具体实施方案属初步结果,能否完成实施,存在不确定性。

  3、若员工认购资金较低,则本持股计划存在不能成立的风险;若员工认购资金不足,本员工持股计划存在低于预计规模的风险。

  4、公司后续将根据规定披露相关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别提示

  1、《福建福光股份有限公司追光者2号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持股计划”)系福建福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福光股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审议。

  2、本持股计划遵循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强制员工参加本持股计划的情形。

  3、本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为对公司整体业绩和中长期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和影响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及骨干人员,参加本持股计划的员工总人数不超过48人,其中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为8人,具体参加人数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

  4、本持股计划受让价格为9.34元/股,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股东借款和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公司不以任何方式向持有人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

  在本持股计划股票非交易过户完成前,公司若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缩股等事宜,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公司董事会可决定是否对该标的股票的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5、本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账户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规模不超过50.00万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0.31%。

  本持股计划实施后,公司全部有效的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单个员工所持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

  6、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48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本持股计划所获标的股票分三期解锁,解锁时点分别为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满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每期解锁的标的股票比例分别为20%、30%、50%,各年度具体解锁比例和数量根据公司业绩完成度和持有人个人考核结果综合计算确定。

  本持股计划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权择机出售相应的标的股票,并将本持股计划所持股票出售所得现金资产及本持股计划资金账户中的其他现金资产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进行分配。

  7、本持股计划持有人将放弃因参与本持股计划而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表决权。

  8、存续期内,本持股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持股计划成立管理委员会,代表持股计划持有人行使除表决权以外的其他股东权利,并对持股计划进行日常管理。

  9、公司实施本持股计划前,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征求员工意见;公司董事会对本持股计划进行审议且无异议后,公司将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本持股计划并授权董事会办理相关事宜。本持股计划须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10、公司实施本持股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其税收等问题,按有关财务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规定执行,员工因持股计划实施而需缴纳的相关税费由员工个人自行承担。

  11、本持股计划实施后,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第一章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文中作如下释义:

  

  注:本计划草案中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加数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系四舍五入所致。

  第二章   持股计划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一、持股计划的目的

  公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本计划草案。

  公司员工自愿、合法、合规地参与本持股计划,持有公司股票的目的在于建立和完善员工、股东的利益共享机制,改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职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2、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公司不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持股计划。

  3、风险自担原则

  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第三章   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

  一、参加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了本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名单。所有参加对象均需在公司(含合并报表子公司,下同)任职,领取报酬并签订劳动合同或受公司聘任。

  二、参加对象的确定标准

  本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为认同公司企业文化,符合岗位要求的能力标准,在本岗位业绩突出,为公司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经董事会认同的在公司任职的以下人员:

  1、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

  2、骨干人员。

  以上符合条件的员工遵循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本持股计划。

  三、本持股计划的持有人范围

  参加本持股计划的员工总人数不超过48人,其中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为8人,最终参加人员以及持有人具体持有份额根据实际缴款情况而定。

  以上员工参加本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的情形。

  四、持股计划持有人的核实

  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本持股计划以及持有人的资格等情况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等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第四章   持股计划的资金、股票来源、购买价格和规模

  一、资金来源

  本持股计划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股东借款和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公司不以任何方式向持有人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

  本持股计划员工筹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467.00万元,以“份”作为认购单位,每份份额为1.00元,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份数上限为467万份。除特殊情况外,单个员工起始认购份数为1份(即认购金额为1.00元),单个员工必须认购1元的整数倍份额。参与员工应缴纳的资金总额为员工认购的股数上限为50.00万股,按照本持股计划确定的每股购买价格9.34元计算得出。

  本次员工最终认购持股计划的金额以参加对象实际出资为准。持有人认购资金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则自动丧失相应的认购权利,其拟认购份额可以由其他符合条件的参加对象申报认购,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可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对参加对象名单及其认购份额进行调整。

  二、股票来源

  本持股计划的股份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回购的福光股份A股普通股股票。

  公司于2021年1月1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拟实施第一期股份回购方案。公司于2021年5月12日完成第一期回购事项,第一期已实际回购公司股份1,153,023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153,581,943股的比例为0.75%,回购最高价格为29.55元/股,回购最低价格为24.34元/股,回购均价约为26.01元/股,使用资金总额2,999.21万元(不含交易佣金、过户费等交易费用)。

  公司于2021年5月1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二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拟实施第二期股份回购方案。公司于2022年5月13日完成第二期股份回购事项,第二期已实际回购公司股份1,072,227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153,581,943股的比例为0.70%,回购最高价格为29.82元/股,回购最低价格为21.08元/股,回购均价约为27.97元/股,使用资金总额2,998.98万元(不含交易佣金、过户费等交易费用)。

  公司第一期和第二期股份回购,合计回购了2,225,250股,均存放于公司股份回购专用账户。公司于2022年实施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追光者1号持股计划,合计使用上述回购股票714,200股,公司股份回购专用账户尚还留存股票1,511,050股。本持股计划标的股票涉及第一期股份回购438,823股,第二期股份回购61,177股。

  三、购买股票价格

  1、购买股票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持股计划受让价格为9.34元/股。

  本持股计划受让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持股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16.69元的 50%,为每股8.35元;

  (2)本持股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18.67元的 50%,为每股9.34元。

  2、定价依据

  公司本持股计划的受让价格及定价方法,是以促进公司长远发展、维护股东权益为根本目的,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内在价值的认可,并参考了相关政策和市场实践,而形成的与行业竞争、公司发展实际情况相匹配的有效可行方案。公司认为,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以较低的激励成本实现对公司员工的激励,可以真正提升参加对象的工作积极性,有效地将参加对象和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统一,从而推动公司整体目标的实现。

  本持股计划基于参与对象过往工作付出和贡献的肯定和回报,为了推动公司整体经营持续平稳、快速发展,维护股东利益,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及公司骨干人员对公司成长发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有效留住优秀管理人才,提高公司核心竞争能力,使得员工分享到公司持续成长带来的收益,结合公司经营情况和行业发展情况,本持股计划需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对参加对象合理的激励。以不损害公司利益为原则且充分考虑激励效果的基础上,本持股计划受让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具有合理性与科学性。

  3、价格的调整方法

  在本持股计划股票非交易过户完成前,公司若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缩股等事宜,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公司董事会可决定是否对该标的股票的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初始购买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初始购买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初始购买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初始购买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初始购买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初始购买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初始购买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初始购买价格。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标的股票的初始购买价格不做调整。

  四、标的股票规模

  本持股计划通过法律法规认可的方式取得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已回购的股份,规模不超过50.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1%。具体股份数量根据实际出资情况确定。在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本持股计划受让回购股份期间,公司若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缩股等事宜,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公司董事会可决定是否对该标的股票的数量做相应的调整。

  本持股计划实施后,公司全部有效的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单个员工所获股份权益对应的股票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参加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

  第五章   持股计划的持有人分配情况

  参加本持股计划的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合计持有股数为12.00万股,占持股计划总份额的比例为24.00%;骨干人员合计持有股数为38.00万股,占持股计划总份额的比例为76.00%,具体如下:

  

  注:持股计划持有人具体持有份额数以参加对象与公司签署的《持股计划份额受让协议书》所列示的份数为准。持有人认购资金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则视为其自动放弃相应的认购权利。

  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可根据员工实际情况,对参加对象名单及其份额进行调整。董事会授权管理委员会将该部分权益份额重新分配给符合条件的其他员工。

  参加本持股计划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合计持有份额占草案公告时本员工持股计划总份额的比例不超过30%。

  第六章   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锁定期及考核设置

  一、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1、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48个月,自本持股计划草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公告最后一笔公司股票过户至本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本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届满时如未展期则自行终止。

  2、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1个月,如持有的公司股票仍未全部出售或过户至持股计划份额持有人,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3、如因公司股票停牌或者窗口期较短等情况,导致本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无法在存续期上限届满前全部变现时,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可以延长。

  4、上市公司应当在持股计划存续期限届满前六个月披露提示性公告,说明即将到期的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数量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二、持股计划的锁定期

  1、本持股计划所获标的股票分三期解锁,解锁时点分别为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满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每期解锁的标的股票比例分别为20%、30%、50%,具体如下:

  第一批解锁时点:为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满12个月,解锁股份数为本持股计划所持标的股票总数的20%;

  第二批解锁时点:为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满24个月,解锁股份数为本持股计划所持标的股票总数的30%;

  第三批解锁时点:为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满36个月,解锁股份数为本持股计划所持标的股票总数的50%。

  本持股计划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权择机出售相应的标的股票,并将本持股计划所持股票出售所得现金资产及本持股计划资金账户中的其他现金资产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进行分配。

  本持股计划所取得标的股票,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2、本持股计划的交易限制

  本持股计划将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关于股票买卖相关规定,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时间。

  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政策性文件对信息敏感期不得买卖股票的有关规定发生变更,适用变更后的相关规定。

  三、公司层面整体业绩考核目标

  本持股计划公司层面考核年度为2024-2026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根据各考核年度的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确定各年度的业绩考核目标对应的解锁期及公司层面解锁比例。公司层面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营业收入”指标为经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

  2、上述“净利润”指标为经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3、若营业收入实际完成值/营业收入考核目标值或净利润实际完成值/净利润考核目标值出现小于等于零的情况下取值为零。

  4、若解锁期对应考核年度的营业收入较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出现下滑,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不剔除股份支付费用)出现负值,则该解锁期对应的全部股票权益不得解锁。

  若公司层面的业绩目标达成率(P)≤50%或50%

  若管理委员会决定收回,择机出售以后以原始出资额加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的金额归还持有人,如返还持有人后仍存在收益,则收益归公司享有。

  因公司业绩考核未达标而未解锁部分可以递延考核,若第一个解锁期或第二个解锁期对应的考核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未达成的,则未解锁部分可向后递延考核,直至最后一个考核年度。具体递延考核方式由管理委员会根据每年实际情况确定。因个人当期绩效考核未达标而未解锁部分不得递延考核及解锁。

  第三个解锁期后持有人标的股票权益剩余未解锁部分,由管理委员会收回,以原始出资额加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的金额归还持有人,如返还持有人后仍存在收益,则收益归公司享有。

  四、持股计划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本持股计划将根据公司绩效考核相关制度,根据经营目标、业务拓展等完成情况对个人进行绩效考核,依据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持有人最终解锁的标的股票权益份额具体如下:

  

  每个考核期内,在公司业绩达到解锁目标的情况下,持有人当期可解锁的标的股票权益数量=个人当期计划解锁的权益数量×当期公司层面可解锁比例(X)×个人解锁比例(S)。递延考核及解锁部分的股票不考核个人层面绩效。

  持有人在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目标实施过程,若持有人实际解锁的标的股票权益份额小于计划解锁份额,剩余超出部分的标的股票权益由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按原始出资额加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的金额收回,由管理委员会收回后重新分配给符合条件的其他员工,若无合适人选,相应份额在锁定期结束后,择机出售后收益归公司享有。

  本持股计划是公司调动员工积极性、留住核心人才、保持公司竞争优势的重要举措。公司基于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针对参与本持股计划的员工,参考其岗位和工作要求,公司设置了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目标,将员工利益与公司利益、股东利益更加紧密地捆绑在一起。

  第七章   存续期内公司融资时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本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管理委员会决定是否参与、融资及资金的解决方案,并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

  第八章   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在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后,本持股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本持股计划的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持有人会议设管理委员会,并授权管理委员会作为持股计划的管理机构,监督本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持有人行使除表决权以外的其他股东权利。管理委员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和本持股计划的规定,管理本持股计划资产,并维护本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本持股计划的资产安全,避免产生公司其他股东与本持股计划持有人之间潜在的利益冲突。管理委员会管理本持股计划的管理期限为自股东大会通过本持股计划之日起至本持股计划终止之日止。

  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计划草案,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本持股计划方案以及相应的《持股计划管理办法》对管理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的约定,风险防范和隔离措施充分。

  一、持有人会议

  1、公司员工在认购本持股计划份额后即成为本计划的持有人,持有人会议是持股计划内部管理权力机构。所有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持有人会议。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并表决。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食宿费用等,均由持有人自行承担。

  2、以下事项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进行审议:

  (1)选举、罢免管理委员会委员;

  (2)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存续期的延长;

  (3)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管理机构和管理委员会商议是否参与、融资及资金解决方案,并提交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审议;

  (4)审议和修订《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5)授权管理委员会监督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6)授权管理委员会行使股东权利;

  (7)授权管理委员会负责持股计划的清算和财产分配;

  (8)其他管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审议的事项。

  3、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者指定人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其后持有人会议由管理委员会负责召集,由管理委员会主任主持。管理委员会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派一名管理委员会委员负责主持。

  4、召开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应提前3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给全体持有人。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的时间、地点;

  (2)会议的召开方式;

  (3)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4)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5)会议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6)持有人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持有人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7)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8)发出通知的日期。

  如遇紧急情况,可以通过口头方式通知召开持有人会议。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1)、(2)项内容以及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持有人会议的说明。

  持有人会议可以通过电话会议、视频会议或类似的通讯工具召开,只要参加会议的所有持有人能够听到并彼此交流,所有通过该等方式参加会议的持有人应视为亲自出席会议。

  5、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

  (1)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主持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表决方式为书面表决;

  (2)本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按其持有的份额享有表决权;

  (3)持有人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持有人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持有人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4)持有人会议应当推举两名持有人参加计票和监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统计结果。每项议案如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50%以上(不含50%)份额同意后则视为表决通过(持股计划约定需2/3以上份额同意的除外),形成持有人会议的有效决议;

  (5)持有人会议决议需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须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6)会议主持人负责安排对持有人会议做好记录。

  6、单独或合计持有持股计划30%以上份额的员工可以向持有人会议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须在持有人会议召开前3日向管理委员会提交。

  7、单独或合计持有持股计划1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提议召开持有人临时会议。持有人会议应有合计持有持股计划5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出席方可举行。

  二、管理委员会

  1、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对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负责,是持股计划的日常监督管理机构。

  2、管理委员会由3名委员组成,设管理委员会主任1人。管理委员会委员均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管理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3、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持股计划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1)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持股计划的财产;

  (2)不得挪用持股计划资金;

  (3)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不得将持股计划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4)未经持有人会议同意,不得将持股计划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持股计划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5)不得利用其职权损害持股计划利益。

  管理委员会委员违反忠实义务给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管理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1)负责召集持有人会议;

  (2)代表全体持有人对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3)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

  (4)管理持股计划利益分配;

  (5)按照持股计划规定决定持有人的资格取消事项,以及被取消资格的持有人所持份额的处理事项,包括增加持有人、持有人份额变动等;

  (6)决策持股计划份额的回收、承接以及对应收益的兑现安排;

  (7)办理持股计划份额继承登记;

  (8)决策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上述事项外的特殊事项;

  (9)代表全体持有人签署相关文件;

  (10)持有人会议授权的其他职责;

  (11)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约定的其他应由管理委员会履行的职责。

  5、管理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持有人会议和召集、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2)督促、检查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3)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6、管理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于会议召开前2日通知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

  7、代表持股计划3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管理委员会1/3以上委员,可以提议召开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自接到提议后5日内,召集和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8、管理委员会委员可以提议召开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自接到提议后3日内,召集和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9、管理委员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日期和地点;

  (2)会议期限;

  (3)事由及议题;

  (4)发出通知的日期。

  10、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方可举行。管理委员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管理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11、管理委员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管理委员会会议在保障管理委员会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所有管理委员会委员签字。

  12、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管理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管理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权利。管理委员会委员未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13、管理委员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三、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事项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持股计划相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持股计划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2、授权董事会对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延长和提前终止作出决定;

  3、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持股计划标的股票的过户、锁定和解锁的全部事宜;

  4、授权董事会对《公司追光者2号持股计划(草案)》作出解释;

  5、授权董事会变更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

  6、授权董事会签署与本持股计划有关的合同及相关协议文件;

  7、若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发生调整,授权董事会根据调整情况对本持股计划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

  8、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持股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本持股计划实施完毕之日内有效。

  四、管理机构

  在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后,本持股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本持股计划可以视实施情况聘请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机构为持股计划提供咨询、管理等服务。

  第九章   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及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一、公司发生实际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

  若因任何原因导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或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本持股计划不作变更。

  二、持股计划的变更

  在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内,持股计划的变更须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三、持股计划的终止

  1、本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自行终止。

  2、本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全部出售后,本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3、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1个月,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延长期届满后本持股计划自行终止。

  4、除上述情形外,持股计划的终止须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1/2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四、持股计划的清算与分配

  1、本持股计划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权择机出售相应的标的股票,并将本持股计划所持股票出售所得现金资产及本持股计划资金账户中的其他现金资产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进行分配。

  2、管理委员会应于持股计划终止日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并按持有人所持份额比例进行财产分配。

  五、持股计划所持股份对应权利的情况及持有人对股份权益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安排

  1、本持股计划持有人按其与公司签订的《持股计划份额受让协议书》所列示的份额数享有持股计划所持股份的资产收益权,本持股计划自愿放弃所持有股票的表决权。持有人通过持股计划获得的对应股份享有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权以外的其他股东权利(包括分红权、配股权、转增股份等资产收益权)。

  2、在本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或经管理委员会同意外,持有人所持本持股计划份额不得擅自退出、转让或用于抵押、质押、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3、在锁定期内,持有人不得要求对持股计划的权益进行分配。

  4、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时,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新取得的股份一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票的解锁期与相对应股票相同。

  5、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派息时,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的现金股利计入持股计划货币性资产,暂不作另行分配,待本持股计划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权,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进行分配。本持股计划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公司发生派息时,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的现金股利计入持股计划货币性资产,按照上述原则进行分配。

  6、如发生其他未约定事项,持有人所持的持股计划份额的处置方式由持有人会议确定。

  7、本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管理委员会提交持有人会议、董事会审议是否参与及具体参与方案。

  六、持有人权益处置

  1、存续期内,持有人在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或在公司下属分、子公司内任职的,其持有的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但是,持有人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规章制度,或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持有人劳动关系的,管理委员会有权取消该持有人参与本持股计划的资格,且其不再享有收益分配,其已持有的持股计划份额由管理委员会决定按照原始出资金额收回全部,收回的持股计划份额将分配给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其它符合员工持股计划参与资格的员工,若无合适人选,相应份额在锁定期结束后,择机出售后收益归公司享有。

  2、发生以下情形的,自劳动合同解除、终止之日起,其已解锁的部分,由持有人享有;对于尚未解锁的部分,则不再享有。其已持有的持股计划份额由管理委员会决定按照原始出资金额收回全部,收回的持股计划份额将分配给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其它符合员工持股计划参与资格的员工,若无合适人选,相应份额在锁定期结束后,择机出售后收益归公司享有。

  (1)劳动合同未到期,双方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的;

  (2)持有人擅自离职,主动提出辞职的;

  (3)劳动合同到期后,一方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

  3、持有人按照国家法规及公司规定正常退休(含退休后返聘到公司任职或以其他形式继续为公司提供劳动服务),遵守保密义务且未出现任何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其持有的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发生本款所述情形后,持有人无个人绩效考核的,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锁条件;有个人绩效考核的,其个人绩效考核仍为解锁条件。若公司提出继续聘用要求而持有人拒绝的,其已解锁的部分,由持有人享有;对于尚未解锁的部分,则不再享有,由管理委员会按原始出资金额收回后指定人员承接相应份额,若无合适人选,相应份额在锁定期结束后,择机出售后收益归公司享有。

  4、持有人丧失劳动能力,应分以下两种情况进行处理:

  (1)持有人因工丧失劳动能力导致无法胜任工作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其持有的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2)持有人非因工丧失劳动能力导致无法胜任工作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其已解锁的部分,由持有人享有;对于尚未实现解锁的部分,则不再享有,由管理委员会按原始出资额加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的金额收回后指定人员承接相应份额,若无合适人选,相应份额在锁定期结束后,择机出售后收益归公司享有。

  5、持有人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进行处理:

  (1)持有人因工身故,其持有的持股计划份额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其持有的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按持有人身故前本持股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其个人绩效考核不再纳入解锁条件。

  (2)持有人非因工身故,由管理委员会取消该持有人参与持股计划的资格,其已解锁的部分,由继承人继承并享有;对于尚未解锁的部分,则不再享有由管理委员会按原始出资额加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的金额收回后指定人员承接相应份额,若无合适人选,相应份额在锁定期结束后,择机出售后收益归公司享有。

  6、其他未说明的情况,持有人所持的持股计划份额的处置方式由管理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具体处置方式。

  第十章   公司与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1、公司的权利

  (1)监督本持股计划的运作,维护持有人利益;

  (2)按照本持股计划相关规定对持有人权益进行处置;

  (3)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本计划应缴纳的相关税费;

  (4)法律、行政法规及本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权利。

  2、公司的义务

  (1)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关于本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义务;

  (2)根据相关法规为本持股计划开立及注销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等其他相应的支持;

  (3)法律、行政法规及本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持有人的权利如下:

  (1)依照持股计划规定参加持有人会议,就审议事项按持有的份额行使表决权;

  (2)按持有持股计划的份额享有本持股计划的权益;

  (3)对本持股计划的管理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4)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2、持有人的义务如下: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本持股计划的规定;

  (2)按所认购的本持股计划份额和方式缴纳认购资金,依据本持股计划承担相关税费;

  (3)按所持本持股计划的份额承担投资风险;

  (4)遵守持有人会议决议;

  (5)本持股计划存续期内,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持有人所持本计划份额不得转让、退出、用于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6)保守本持股计划实施过程中的全部秘密,公司依法对外公告的除外;

  (7)承担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章   持股计划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才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当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公司拟于2024年3月底将标的股票50.00万股过户至本持股计划名下,锁定期满,本持股计划按照前款约定的比例出售所持标的股票。经预测算,假设单位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以董事会审议本持股计划时公司股票收盘价16.48元/股作为参照,公司应确认总费用预计为357.00万元,该费用由公司在锁定期内,按每次解除限售比例分摊,则预计2024年至2027年持股计划费用摊销情况测算如下:

  

  注: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在不考虑本持股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影响情况下,持股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若考虑持股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本持股计划将有效激发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

  第十二章   持股计划履行的程序

  一、董事会负责拟定持股计划草案。

  二、公司实施持股计划前,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充分征求员工意见。

  三、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持股计划草案,监事会应当就本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是否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持股计划发表意见。

  四、董事会审议持股计划时,与持股计划有关联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在审议通过本计划草案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持股计划草案摘要、监事会意见等。

  五、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在召开关于审议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前公告法律意见书。

  六、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持股计划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在召开关于审议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前公告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七、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持股计划。股东大会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持股计划涉及相关董事、股东的,相关董事、股东应当回避表决。经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后(其中涉及关联股东的应当回避表决),持股计划即可以实施。

  八、公司应在完成标的股票的购买或将标的股票过户至持股计划名下的2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获得标的股票的时间、数量、比例等情况。

  九、其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需要履行的程序。

  第十三章   其他重要事项

  一、公司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持股计划不意味着持有人享有继续在公司及其下属企业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仍按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与持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二、公司实施本持股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税收等事项,按有关财务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的规定执行,员工因本持股计划的实施而需缴纳的相关个人所得税由员工个人自行承担。

  三、本持股计划持有人包括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以上持有人与本持股计划存在关联关系;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之间均未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存在一致行动的相关安排;本持股计划持有人将放弃因参与本持股计划而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表决权,且参加本持股计划的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已承诺不担任管理委员会任何职务,因此本计划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四、本持股计划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福建福光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2月19日

  

  证券代码:688010        证券简称:福光股份        公告编号:2024-013

  福建福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

  回购报告书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福建福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拟进行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主要内容如下:

  ● 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本次回购股份全部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本次回购后的股份将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12个月后根据相关规则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出售,并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3年内完成出售。公司如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出售,未出售部分将履行相关程序予以注销。如国家相关政策调整,则回购方案按调整后的政策实施;

  ● 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含);

  ● 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30.00元/股(含);

  ● 回购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3个月内;

  ● 回购资金来源: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 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减持计划: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回购提议人在未来6个月不存在减持公司股票的计划。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福建省国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尚无计划在未来6个月内减持公司股票。如后续有相关股份减持计划,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回购股份存在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导致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

  2、若发生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或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导致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事项发生,则存在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者根据相关规定变更或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风险;

  3、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全部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若公司未能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实施上述用途,则存在已回购未出售部分股份被注销的风险。

  4、如遇监管部门颁布新的回购相关规范性文件,则存在本次回购实施过程中需要根据监管新规调整回购相应条款的风险。

  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公司将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回购方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一)2024年2月1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全体董事出席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该项议案。

  (二)根据《公司章程》第二十六条规定,本次回购股份方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2024年2月19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何文波先生向公司董事会提议回购公司股份。提议的内容为公司以自有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提议公司回购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7)。

  2024年2月19日,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回购股份提议。

  上述提议时间、程序和董事会审议时间、程序等均符合《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等相关规定。

  (四)本次回购股份系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符合《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 “连续2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20%”条件。公司于2024年2月1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符合《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有关董事会召开时间和程序的要求。

  二、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长期价值的认可,为维护公司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促进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经综合考虑公司股票二级市场表现、财务状况以及未来盈利能力和发展前景,公司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股份回购。

  (二) 拟回购股份的方式: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三) 回购期限

  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3个月内。回购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如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10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方案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上限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公司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2)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 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资金总额

  1、拟回购股份的用途

  本次回购股份全部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本次回购的股份将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12个月后根据相关规则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出售,并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3年内完成出售。公司如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出售,未出售部分将履行相关程序予以注销。如国家相关政策调整,则回购方案按调整后的政策实施。

  2、拟回购股份的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资金总额

  本次拟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含)。以公司目前总股本16,056.16万股为基础,按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30.00 元/股(含)进行测算如下:

  

  注:本次回购具体的回购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回购完毕或回购实施期限届满时公司的实际回购情况为准。若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实施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回购股份的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五) 本次回购的价格

  不超过人民币30.00元/股(含),该价格不高于公司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

  如公司在回购期限内实施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现金分红、派送股票红利、配股、股票拆细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回购价格上限进行相应调整。

  (六) 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为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含),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七) 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化情况

  以公司目前总股本16,056.16万股为基础,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上限人民币6,000万元,回购价格上限30.00元/股进行测算,本次回购数量约为200.00万股,回购股份比例占公司总股本的1.25%;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下限人民币3,000万元,回购价格上限30.00元/股进行测算,本次回购数量约为100.00万股,回购股份比例占公司总股本的0.62%。预计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如下:

  

  注:以上数据未考虑转融通的股份情况,上表中关于本次回购前的股份数为公司截止 2024年2月19日的数据。以上测算数据仅供参考,具体回购股份数量及公司股权结构实际变动情况以后续实施情况为准。

  (八) 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日常经营、财务、研发、盈利能力、偿债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及维持上市地位等可能产生的影响的分析

  1、本次回购资金将在回购期限内择机支付,具有一定弹性

  截至2023年9月30日(未经审计),公司总资产255,467.14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174,984.29万元,母公司流动资产106,802.79万元。按照本次回购资金上限6,000万元测算,分别占上述指标的2.35%、3.43%、5.62%。根据公司经营和未来发展规划,公司认为以人民币6,000万元上限回购股份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有能力支付回购价款。

  2、本次实施股份回购对公司偿债能力等财务指标影响较小,截至2023年9月30日(未经审计),公司资产负债率为31.30%,母公司货币资金为13,491.91万元,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对公司偿债能力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3、本次股份回购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九)上市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提议人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6个月内是否买卖本公司股份,是否与本次回购方案存在利益冲突、是否存在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及其在回购期间是否存在增减持计划的情况说明

  公司于2023年8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公司间接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3),公司间接控股股东福建福光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以及对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计划自2023年8月18日起6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增持金额为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福建福光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增持公司股份1,000,000股,合计增持金额人民币1,815.34万元(不含交易费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公司间接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毕暨增持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8)。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即回购提议人)在本次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份的行为;与本次回购方案不存在利益冲突、不存在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在回购期间不存在增减持计划。如后续有相关股份减持计划,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上市公司向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提议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问询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等是否存在减持计划的具体情况

  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回购提议人在未来6个月不存在减持公司股票的计划。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福建省国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尚无计划在未来6个月内减持公司股票。如后续有相关股份减持计划,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一)提议人提议回购的相关情况

  提议人何文波先生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实际控制人。2024年2月19日,提议人向公司董事会提议以公司自有资金回购部分股份,其提议回购的原因和目的是基于对公司未来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内在价值的认可,为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信心,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

  提议人在提议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提议人在回购期间不存在增减持计划;提议人承诺在审议本次股份回购事项的董事会上投赞成票。

  (十二)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者转让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后的股份将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12个月后根据相关规则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出售,并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3年内完成出售。公司如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出售,未出售部分将履行相关程序予以注销。如国家相关政策调整,则回购方案按调整后的政策实施。

  (十三)公司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若发生股份注销情形,公司将依照《公司法》等相关规定,履行通知债权人等法定程序,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十四)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安排

  为顺利、高效、有序地完成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事项,提请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的相关具体事宜。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在回购期限内择机回购股份,包括确定回购股份的具体时间、价格和数量等;

  2、办理相关报批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授权、签署、执行、修改、完成与本次回购股份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等;

  3、如监管部门对于回购股份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必须由董事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授权公司管理层对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4、依据使用的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但为本次股份回购所必须的事宜。

  以上授权有效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三、回购方案的不确定性风险

  (一)本次回购股份存在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导致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

  (二)若发生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或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导致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事项发生,则存在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者根据相关规定变更或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风险;

  (三)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拟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若公司未能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出售,则存在已回购未出售部分股份被注销的风险;

  (四)如遇监管部门颁布新的回购相关规范性文件,则存在本次回购实施过程中需要根据监管新规调整回购相应条款的风险。

  四、其他事项说明

  (一)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开立情况

  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了股份回购专用账户,专用账户情况如下:

  持有人名称:福建福光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证券账户号码:B883796578

  该账户仅用于回购公司股份。

  (二)后续信息披露安排

  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公司将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福建福光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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