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390 证券简称:通达电气 公告编号:2024-005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收到上诉状,二审暂未立案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之一(一审被告之一)
● 涉案的金额:约人民币342.93万元(不含可能存在的自2022年6月21日起的管理费及一审二审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等维权费用)。
● 因本案二审暂未立案,目前暂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公司将根据相关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 诉讼的基本情况
此前,中国恒天集团有限公司(上诉人、一审原告,以下简称“恒天集团”)向天津恒天新能源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被上诉人、一审被告1,以下简称“天津恒天研究院”)、北京恒天鑫能新能源汽车技术有限公司(被上诉人、一审被告2,以下简称“北京恒天新能源”)、北京恒沃鑫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上诉人、一审被告3,以下简称“恒沃投资”)、广州通达汽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诉人、一审被告4,以下简称“通达电气”或“公司”)、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诉人、一审被告5,以下简称“赛为智能”)、安徽金火神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被上诉人、一审被告6,以下简称“安徽金火神”)、安徽亚正投资有限公司(被上诉人、一审被告7,以下简称“安徽亚正”)、合肥国轩高科动力能源有限公司(被上诉人、一审被告8,以下简称“合肥国轩”)及经纬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以下简称“经纬纺机”)提起了借款合同纠纷之诉。案件具体内容参见公司于2022年8月4日披露的《广州通达汽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8)。
2024年1月22日,公司收到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22)京0105民初65011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参见公司于2024年1月24日披露的《广州通达汽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3)。
二、 诉讼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上诉状》,上诉人恒天集团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京0105民初65011号《民事判决书》,已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一)上诉请求
1、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5民初6501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恒天集团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
2、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包括案件一审二审受理费、保全费、律师费等)由各被上诉人承担。
(二)上诉理由
根据《民事上诉状》摘抄要点如下:
1、一审法院认定经纬纺机与天津恒天研究院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并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三条第(一)项“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的规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2、一审法院认定北京恒天新能源、恒沃投资、通达电气、赛为智能、安徽金火神、安徽亚正等各保证人与经纬纺机签订的《担保合同》无效,存在法律适用错误。
3、一审法院认定经纬纺机或恒天集团无权依据《债转股协议》向合肥国轩主张权利,属于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
三、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本次公告的诉讼二审暂未立案,公司目前暂无法预计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 前次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进展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前次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暂无新的进展,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4年1月24日披露的《广州通达汽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3)。
特此公告。
广州通达汽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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