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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江西证监局行政监管 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773        证券简称:沃格光电        公告编号:2024-006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胡芳芳、汪科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6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主要内容

  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胡芳芳、汪科:

  经查,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格光电或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1.未披露融资贸易业务情况。2022年和2023年1-9月,你公司与广东晨海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开展了融资贸易业务,该业务发生额分别为0.66亿元、1.07亿元;你公司按净额法分别确认收入0.009亿元、0.03亿元;由此产生的预付资金发生额累计分别为1.78亿元、1.52亿元;2022年末和2023年三季末,你公司预付账款余额分别为0.79亿元、1.14亿元。你公司在相关定期报告或临时公告中均未披露上述融资贸易业务的相关情况。

  2.相关融资贸易业务的账务处理不规范。你公司上述融资贸易业务收益实际为利息收入,在相关定期报告中,你公司将其计入营业收入而未计入投资收益,且未计入非经常性损益项目进行扣除和披露,导致相关定期报告存在信息披露不规范、不完整的情况。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胡芳芳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汪科作为公司时任财务总监,未能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沃格光电、胡芳芳、汪科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对上述问题开展全面整改,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财务核算规范化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公司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指出的相关问题,深刻反思并认真吸取教训。公司将严格按照江西证监局的要求,认真总结,积极整改,并在期限内向江西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公司相关人员将切实加强对上市公司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理解和正确运用,不断提高履职能力,提升公司财务核算水平和规范运作水平,加强信息披露质量,坚决避免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推动公司健康、稳定、高质量发展。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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