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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573          证券简称:信宇人       公告编号:2024-005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杨志明、实际控制人杨志明和曾芳、公司员工持股平台深圳市智慧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智慧树”) 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至2027年2月16日。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余德山、王凌、李嫦晖、刘建宏、李飞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至2027年2月16日。

  ● 公司自然人股东、董事王家砚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至2025年2月16日。

  一、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3年6月27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408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4,438,597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3.6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7871亿元,扣除各类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7,250.58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0620亿元。公司于2023年8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挂牌上市。

  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97,754,388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发生增发、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股份总额未发生变化。

  二、 相关股东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1、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杨志明、曾芳关于股票限售的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首发前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如本人拟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和/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的锁定期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如遇除权除息,上述价格应相应调整;

  (3)在上述锁定期(包括延长后的锁定期)届满后,于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适用),每年转让的股份将不超过本人直接和/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将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①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②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③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4)本人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实施减持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公司股份;

  (5)如《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企业持有的信宇人的股份之锁定、减持另有要求的,本企业将按此等要求执行;

  (6)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就股份的限售与减持作出的规定,依法公告具体减持计划,并遵守相关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规定,保证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7)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8)若公司存在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①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②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9)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10)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或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就未履行股票锁定期及减持意向承诺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并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1)本承诺函为不可撤销承诺,自作出之日起即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2、股东深圳市智慧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股票限售的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公司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如本企业拟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的公司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的锁定期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公司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如遇除权除息,上述价格应相应调整;

  (3)本企业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实施减持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公司股份;

  (4)在本企业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5)如《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企业持有的信宇人的股份之锁定、减持另有要求的,本企业将按此等要求执行;

  (6)若公司存在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本企业不减持公司股份:①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②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7)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或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就未履行股票锁定期及减持意向承诺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并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8)本承诺函为不可撤销承诺,自作出之日起即对本企业具有法律约束力。

  3、公司自然人股东、董事王家砚关于股票限售的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期间,如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的锁定期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如遇除权除息,上述价格应相应调整。

  (3)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于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适用)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将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将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①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②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③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4)本人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实施减持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公司股份。

  (5)如《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信宇人的股份之锁定、减持另有要求的,本人将按此等要求执行。

  (6)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就股份的限售与减持作出的规定,依法公告具体减持计划,并遵守相关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规定,保证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7)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8)如本人违反本承诺函所述承诺内容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的监管措施或处罚,本人因违规减持公司股份的所得将全部上缴公司所有。

  (9)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10)本承诺函为不可撤销承诺,自作出之日起即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4、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余德山、王凌、李嫦晖、刘建宏、李飞关于股票限售的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或提议公司回购本人通过员工持股平台间接持有的公司首发前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首发前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的锁定期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如遇除权除息,上述价格应相应调整。

  (3)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于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适用),每年转让的股份将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将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A.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B.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C.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4)如《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信宇人的股份之锁定、减持另有要求的,本人将按此等要求执行。

  (5)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就股份的限售与减持作出的规定,依法公告具体减持计划,并遵守相关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规定,保证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6)本人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实施减持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规定要求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公司股份。

  (7)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8)前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去效力。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及其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及其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9)本承诺函为不可撤销承诺,自作出之日起即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 相关承诺人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情况

  截至2024年2月19日,公司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23.68元/股,触及上述承诺的履行条件。依照股份锁定期承诺及相关安排,上述承诺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在原来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锁定6个月,具体情况如下:

  

  四、 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延长首次发行前所持有股份锁定期的行为符合其关于股份锁定的相关承诺,不存在有损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本次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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