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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864        证券简称:盘龙药业      公告编号:2024-01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2024年2月21日(星期三)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2月21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2月21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西安市灞桥区现代纺织产业园灞柳二路2801号陕西盘龙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

  (三)会议召开和表决方式: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召集人: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谢晓林先生。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七)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8人,代表股份42,355,59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9.852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40,824,98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8.412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7人,代表股份1,530,61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440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6人,代表股份1,877,36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766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131,75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0649%。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5人,代表股份745,61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7016%。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瑞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2,355,3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5%;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77,16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7%。

  本议案获得通过。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2,355,3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5%;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77,16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7%。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2,355,3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5%;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77,16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7%。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瑞强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胡志超律师、王志恒律师;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瑞强律师事务所关于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三)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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