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387 证券简称:雪祺电气 公告编号:2024-01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3、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2月22日(星期四)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2月22日(星期四)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2月22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2月22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青鸾路 369 号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召集人:合肥雪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顾维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合肥雪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合计为100,185,800股,占合肥雪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36,760,000股的73.256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85,046,6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186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5,139,1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699%。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8,379,1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36,760,000股的13.439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3,24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69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5,139,1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699%。
(三)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0,185,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5%;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8,378,63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3%;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审议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0,185,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5%;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8,378,63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3%;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审议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0,185,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5%;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四、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律师:富皓、苏阳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合肥雪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合肥雪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合肥雪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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