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031 证券简称:大悦城 公告编号:2024-00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2024年2月22日下午14:30。
2、会议地点:北京市安定门外大街208号玖安广场媒体中心。
3、会议召开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朗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共计3,278,036,1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4768%。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共计2,969,493,2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2785%;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308,542,8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983%。
2、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聘请的广东信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并见证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审议通过了全部议案,其中议案2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他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控股股东延期履行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的议案
关联股东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控股股东,截至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857,354,140股)、明毅有限公司(本公司第一大股东、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截至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2,112,138,742股)均已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2、关于修订《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
3、关于修订《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信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张磊律师、王存斌律师出席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四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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