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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与高榕资本的股权转让纠纷 暨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668         证券简称:奥马电器        公告编号:2024-00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诉讼阶段:已立案受理。

  2、涉案金额:

  案件一:公司请求判令高榕资本返还公司已支付的案涉股权转让款项与股权交易时案涉股权经审计账面价值之差额及差额款项利息共合计140,447,133.20元;

  案件二:高榕资本请求判令公司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及利息55,048,515.06元。

  3、截止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案件均未开庭,未产生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故公司尚无法判断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

  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股权转让纠纷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起诉高榕资本(深圳)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高榕资本”)。2024年2月21日,公司收到深圳中院发来的《受理案件通知书》(案号:(2024)粤03民初2570号),该案件已通过立案审查。

  此前,公司收到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案号:(2023)粤0305民初20404号),高榕资本因股权转让纠纷起诉公司。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案件均未开庭。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一:公司起诉高榕资本的基本情况

  1、 受理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 案件当事人:

  原告: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高榕资本(深圳)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被告二:赵国栋。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就两次股权转让交易返还公司已支付股权转让款项与股权交易时案涉股权经审计账面价值之差额共37,156,483.85元,并返还两笔款项利息暂计103,290,649.35元,以上金额暂合计为140,447,133.20元;

  (2)请求判令被告二就第(1)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3)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财产保全费用。

  (二)案件二:高榕资本起诉公司的基本情况

  1、 受理法院: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 案件当事人:

  原告:高榕资本(深圳)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被告: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本金23,519,980.80元;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支付滞纳金(滞纳金按照《股权转让协议》5.3条约定,以股权转让总价款为基数,按照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自价款到期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为31,528,534.26元);

  (3)请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全部维权费用。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案件均未开庭,未产生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故公司尚无法判断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

  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认为:因高榕资本在案涉股权转让过程中涉嫌侵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因此公司不应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且有权要求高榕资本返还已支付金额与股权实际价值之间的差额款项。

  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四、 备查文件

  1、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粤03民初2570号《受理案件通知书》;

  2、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3)粤0305民初20404号《应诉通知书》。

  特此公告。

  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四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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