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25(200625) 证券简称:长安汽车(长安B) 公告编号:2024-10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于2024年2月22日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通知及文件于2024年2月8日通过邮件等方式送达公司全体监事。本次监事会会议以书面表决方式召开,应参加表决的监事4人,实际参加表决的监事4人。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符合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我们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1,515名激励对象持有的50,359,083股限制性股票(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实际登记数量为准)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详细内容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的《关于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9)。
特此公告。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2月23日
证券代码:000625(200625) 证券简称:长安汽车(长安B) 公告编号:2024-07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于2024年2月22日在长安汽车金融城会议室以现场和视频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会议通知及文件于2024年2月7日通过邮件等方式送达公司全体董事。会议应到董事13人,实际参加表决的董事13人,其中委托出席3人,董事石尧祥先生因工作原因,委托董事贾立山先生投票表决;董事赵非先生因工作原因,委托董事张德勇先生投票表决;独立董事汤谷良先生因工作原因,委托独立董事曹兴权先生投票表决。会议由董事长朱华荣先生主持,部分监事及高管列席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一 关于2024年度审计计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议案二 关于2024年度融资计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同意公司开展不超过33.91亿元的带息负债融资,并同意公司在金融机构授信范围内开展各项业务,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借款、发行债券、承兑汇票开具、融资租赁等,实际融资时择优。
议案三 关于开展内部借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同意公司在人民币5亿元以内办理内部借款相关事宜。
议案四 关于开展票据池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拟同意公司开展不超过300亿元额度的票据池业务,即用于与合作金融机构开展票据池业务的质押、抵押的票据累计即期余额不超过人民币300亿元,期限为自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期限内该额度可滚动使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议案五 关于授权财务负责人办理金融机构事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授权财务负责人全权处理公司与各金融机构之间的相关事务(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借款、票据开具、票据质押、票据贴现、保函开具及贸易融资等),授权期限一年。
议案六 关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详细内容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的《关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8)。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议案七 关于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因董事长朱华荣先生、董事赵非先生、王俊先生、张德勇先生属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受益人,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本议案经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审核并提出建议。
详细内容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的《关于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9)。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2月23日
证券代码:000625(200625) 证券简称:长安汽车(长安B) 公告编号:2024-08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交易目的:以套期保值和规避汇率风险为目的,通过锁定汇率降低汇率波动风险。
交易品种:外汇。
交易工具:远期结售汇。
交易场所:经监管机构批准、具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质的金融机构。
交易金额: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额度为4亿日元,下属子公司重庆长安汽车国际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际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额度为15亿美元、98亿日元,下属子公司长安汽车俄罗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安俄罗斯”)远期外汇交易业务额度为1,563亿卢布,下属子公司长安汽车销售(泰国)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泰国销售公司”) 远期外汇交易业务额度为137.5亿泰铢。公司及下属子公司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不超过44亿人民币。期限为自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额度可循环滚动使用,任一时点的交易余额不超过上述额度。
2.已履行及拟履行的审议程序:公司于2024年2月22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风险提示:业务开展过程中存在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银行违约风险,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投资情况概述
1.投资目的:为防止汇率出现较大波动时,汇兑损益对经营业绩及利润造成不利影响,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计划与金融机构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不做投机性交易,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稳健为原则,以套期保值和规避汇率风险为目的,通过锁定汇率降低汇率波动风险,且计划开展的远期外汇交易业务额度不超过年度收付汇预算的50%,不会影响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
2.交易金额: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额度为4亿日元,国际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额度为15亿美元、98亿日元,长安俄罗斯远期外汇交易业务额度为1,563亿卢布,泰国销售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额度为137.5亿泰铢。公司及下属子公司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不超过44亿人民币。期限为自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额度可循环滚动使用,任一时点的交易余额不超过上述额度。
3.交易方式:公司与金融机构签订远期结售汇合约,约定未来购汇或结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期限及汇率,到期时按照该合约约定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购汇或结汇业务,从而锁定当期购汇或结汇的成本及收入。
4.交易期限:鉴于远期外汇交易业务与公司的生产经营密切相关,公司股东大会授权本公司财务负责人审批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方案,授权本公司财务负责人、国际公司总经理、长安俄罗斯总经理、泰国销售公司总经理签署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相关合同,授权期限为自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5.资金来源: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自有资金,不涉及使用募集资金或银行信贷资金。
6.可行性分析: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是基于日常经营活动需要,符合公司规避风险、防范风险要求,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及法律规定。
二、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4年2月22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该事项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2023年修订)》等有关规定,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交易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一)风险分析
1.市场风险:在汇率行情变动较大的情况下,远期外汇合约汇率与到期日实际汇率存在的差异可能会造成公司汇兑损失。
2.流动性风险:由于预测不准确,远期外汇合约签订的交割日期与实际交割日期不一致,造成交割时可供使用的资金不足,引发资金流动性风险,导致不能如期交割。
3.操作风险:可能会由于内部控制机制不完善、操作人员不专业而造成风险。
4.银行违约风险:对于远期外汇交易,如果在合约期内银行倒闭,则公司不能以约定价格执行外汇合约,存在风险敞口不能有效对冲的风险。
(二)风控措施
1.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将关注汇率市场变化,加强汇率方面研究,研判未来汇率走势,提高汇率方面的判断能力,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的影响。
2.为防止远期外汇交易业务不能如期交割,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业务管理部门将跟踪付款和收款进度,避免出现逾期现象,尽量将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3.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成立了外汇研究小组、外汇交易风控小组,建立了外汇研究、交易风控、方案审批的远期外汇交易工作机制。外汇交易岗位设置做到前中后台岗位、人员相互分离,并定期轮岗。
4.公司制定了《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对管理原则、管理体系、操作流程、风险控制等做出了明确规定,在操作时须严格按照制度要求办理。
5.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交易对手均选择具有合法资质、信用良好且与公司已建立长期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违约风险低。
四、交易相关会计处理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及其指南,对拟开展的远期外汇交易业务进行相应的核算处理,反映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相关项目。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可行性分析报告;
3.《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2月23日
证券代码:000625(200625) 证券简称:长安汽车(长安B) 公告编号:2024-09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515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50,359,083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51%,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实际登记数量为准。
2.本次限制性股票在相关部门办理完解除限售手续后、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2月22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0年7月13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审议<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0年7月29日至2020年8月16日,公司将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拟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
3.2021年1月6日,公司收到中国兵器装备集团有限公司转发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国资考分〔2020〕652号),国务院国资委原则同意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4.2021年2月1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审议<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激励计划修订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5.2021年2月2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的说明》。
6.2021年2月18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审议<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7.2021年2月22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8.2021年3月3日,公司披露了《关于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实际授予激励对象1,247人,授予限制性股票7,619.54万股,限制性股票上市日为2021年3月5日。
9.2021年8月30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0.2021年9月17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1.2021年11月19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数量的议案》和《关于向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2.2021年12月21日,公司完成了原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共103.6万股的回购注销工作。
13.2021年12月3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完成的公告》。实际授予激励对象356人,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1,776.12万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为2021年12月31日。
14.2022年8月2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5.2022年8月18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6.2023年2月17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7.2023年3月3日,公司披露了《关于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日为2023年3月6日。
18.2023年6月20日,公司完成了原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共247.6422万股的回购注销工作。
19.2023年7月27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023年8月30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1.2023年9月15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关于调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22.2023年12月5日,公司完成了原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203.3967万股的回购注销工作。
23.2023年12月8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监事会对该事项进行了核查。公司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24.2023年12月27日,公司披露了《关于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日为2024年1月2日。
25.2024年2月22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监事会对该事项进行了核查。公司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除上述所列情况外,本次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二、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根据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激励计划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33%。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1年2月22日,上市日期为2021年3月5日,第二个限售期将于2024年3月4日届满。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1年11月19日,上市日期为2021年12月31日,第二个限售期将于2024年12月30日届满。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同意公司按规定为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成就情况具体如下:
三、解除限售事项发生变化的处理方法
在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至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间,如发生《激励计划》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则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办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将由公司回购注销,公司将在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中进行说明。
四、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限制性股票数量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515人(其中,首次授予激励对象1,173人,预留授予激励对象342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50,359,083股(其中,首次授予部分43,135,948股,预留授予部分7,223,135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51%,股票数量将根据公司权益分派方案的实施情况作相应调整,最终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实际登记数量为准。具体情况如下:
注: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中含公司部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获股票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
五、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意见
经审核,公司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及本次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解除限售事项所涉及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考核结果均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六、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解除限售事项进行了核查,认为: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我们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1,515名激励对象持有的50,359,083股限制性股票(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实际登记数量为准)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七、律师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解锁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解锁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尚待限售期届满后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八、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截至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长安汽车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业绩考核条件已经成就,且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九、备查文件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会议纪要;
4.法律意见书;
5.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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