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92 证券简称:泰福泵业 公告编号:2024-008
债券代码:123160 债券简称:泰福转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2月23日(星期五)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2月23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2月23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2月23日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东部新区龙门大道5号,浙江泰福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一号楼三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互联网投票系统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陈宜文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7人,代表股份44,003,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462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5人,代表股份44,0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458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人,代表股份3,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3,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3,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2%。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逐项表决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
1.01审议通过了《回购股份的目的及用途》,具体表决情况如下表所示:
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02审议通过了《回购股份是否符合相关条件》,具体表决情况如下表所示:
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03审议通过了《拟回购股份的方式和价格区间》,具体表决情况如下表所示:
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04审议通过了《拟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资金总额》,具体表决情况如下表所示:
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05审议通过了《拟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具体表决情况如下表所示:
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06审议通过了《拟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具体表决情况如下表所示:
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07审议通过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具体表决情况如下表所示:
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2、见证律师:柯琤、范洪嘉薇
3、律师见证结论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的《浙江泰福泵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浙江泰福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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