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379 证券简称:腾达科技 公告编号:2024-01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24年2月23日(星期五)15:00
(2)网络投票:2024年2月23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2月23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2月23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经济开发区鲁班大道北路1999号腾达科技会议室。
3、 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 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 主持人:董事长陈佩君先生
6、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山东腾达紧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7、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1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143,803,21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1.901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100,00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43,803,21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1.9016%。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7,503,21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751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7,503,21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7516%。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代表人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现场会议。
二、 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3,802,7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7%;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502,71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3%;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即经本次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和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3,802,7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7%;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502,71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3%;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即经本次股东大会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聘用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3,802,7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7%;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502,71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3%;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即经本次股东大会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乔营强、敖菁萍
3、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山东腾达紧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山东腾达紧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山东腾达紧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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