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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88696           证券简称:极米科技       公告编号:2024-006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24年2月23日以现场及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已于2024年2月20日以邮件方式送达公司全体董事。本次会议应参与表决董事8人,实际参与表决董事8人。本次会议由董事长钟波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 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表决,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一)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与会董事审议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与会董事认为《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规定,同意该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暨落实“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7)。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2月24日

  

  证券代码:688696         证券简称:极米科技        公告编号:2024-007

  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暨落实“提质增效重回报”

  行动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为践行“以投资者为本”的上市公司发展理念,维护全体股东利益,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对公司长期价值的认可及建立完善长效激励机制的需要,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积极采取措施落实“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树立公司良好的市场形象。

  ● 公司拟以超募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主要内容如下:

  1、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本次回购的股份将在未来适宜时机全部用于员工持股及/或股权激励计划。若公司未能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后3年内使用完毕已回购股份,尚未使用的已回购股份将予以注销。如国家对相关政策作调整,则本回购方案按调整后的政策实行;

  2、回购规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16,000万元(含);

  3、回购价格:不超过134.74元/股(含);该价格不高于公司董事会通过回购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

  4、回购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

  5、回购资金来源:公司超募资金。

  ● 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减持计划:

  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回复:本企业在未来6个月可能存在减持公司股票的计划,本企业承诺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北京百度毕威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回复:本企业在未来6个月可能存在减持公司股票的计划,若未来在前述期限内拟实施股票减持计划,将按照相关规定计划减持不超过583,623股,本企业承诺将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回购提议人、董事长钟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肖适(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钟波为一致行动人)以及董事刘帅(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钟波为一致行动人)回复其在公司本次股票回购期间可能存在增持/减持公司股票的计划,若未来拟实施股票增持/减持计划,本人承诺将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除此以外,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次股票回购期间不存在增持/减持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的计划。若相关人员未来拟实施股票增持/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相关风险提示:

  1、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上限,导致回购方案无法按计划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

  2、公司在实施回购股份期间,受宏观经济调控、信贷政策收紧、临时经营需要等因素影响,存在回购股份所需资金未能及时到位,从而使回购方案无法按计划实施的风险;

  3、因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可能根据规则变更或终止回购方案的风险;

  4、本次回购股份拟用于实施员工持股及/或股权激励计划,可能存在因员工持股及/或股权激励计划未能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激励对象放弃认购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份无法全部授出的风险,如出现上述无法授出的情形,则存在已回购未授出股份被注销的风险。

  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回购方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一)2024年1月30日,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钟波先生向公司董事会提议回购公司股份,提议内容为提议公司在 2023 年 12 月 11 日已完成股份回购 39,877,221.74 元(实际回购公司股份268,000 股)的基础上,使用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取得的超募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3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提议公司回购股份暨公司“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02)。

  (二)2024年2月2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全体董事出席会议,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

  (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本次回购方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提议时间、程序和董事会审议时间、程序等均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股份回购》(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等相关规定。

  二、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目的和用途

  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合理判断,为了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信心,同时为促进公司长期健康发展,进一步建立公司、股东、核心骨干员工之间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长效机制,使各方更紧密的合力推进公司的长远发展,公司拟以超募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股份回购方案,后续拟用于员工持股及/或股权激励计划。若本次回购的股份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后3年内未能转让完毕,公司将依法履行减少注册资本的程序,未转让股份将被注销。

  (二)拟回购股份的方式: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三)回购期限

  1、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最终股份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公司将根据董事会决议,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作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回购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如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10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方案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2、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提前届满:

  (1)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上限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下限最低限额,则本次回购方案自公司管理层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3)公司董事会决议终止本次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3、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股票: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拟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1)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16,000万元(含)。

  (2)回购股份数量:按照本次拟回购金额上限人民币16,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上限134.74元/股(含)进行测算,回购数量约为1,187,472股(含),回购股份比例约占公司总股本的1.70%;按照本次拟回购金额下限人民币8,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上限134.74元/股(含)进行测算,回购数量约为593,736股(含),回购股份比例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85%。

  

  注:本次回购具体的回购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回购完毕或回购实施期限届满时公司的实际回购情况为准。

  (五)本次回购的价格:不超过134.74元/股(含),该价格不高于公司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若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实施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回购股份的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六)本次回购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超募资金。

  (七)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按照本次拟回购金额下限人民币8,000万元(含)和上限人民币16,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上限134.74元/股(含)进行测算,假设本次回购股份全部用于员工持股及/或股权激励计划并全部予以锁定,预计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如下:

  

  注1:以上测算数据仅供参考,具体回购股份数量及公司股权结构实际变动情况以后续实施情况为准;

  注2:上述股本结构未考虑转融通的股份情况以及回购期限内限售股解禁的情况。

  (八)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日常经营、财务、研发、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及维持上市地位等可能产生的影响的分析

  1、本次股份回购方案对公司日常经营影响较小,截至2023年9月30日(未经审计),公司总资产543,771.53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313,489.79万元,货币资金175,223.42万元。按照本次回购资金上限16,000万元(含)测算,分别占上述财务数据2.94%、5.10%、9.13%。根据本次回购方案,回购资金将在回购期限内择机支付,具有一定弹性,结合公司未来的经营及研发规划,公司认为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研发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有能力支付回购价款。同时,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公司员工持股及/或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提升团队凝聚力、研发能力和公司核心竞争力,有利于提升未来公司经营业绩,促进公司长期、健康、可持续发展。

  2、本次实施股份回购对公司偿债能力影响较小,截至2023年9月30日(未经审计),公司整体资产负债率为42.28%,流动负债合计114,493.79万元,非流动负债合计115,422.19万元,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来源于公司超募资金,对公司偿债能力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3、本次股份回购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九)上市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提议人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6个月内是否买卖本公司股份,是否与本次回购方案存在利益冲突、是否存在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及其在回购期间是否存在增减持计划的情况说明:

  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提议人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不存在与本次回购方案存在利益冲突、不存在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的行为。

  截至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提议人回复公司问询情况如下:

  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回购提议人、董事长钟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肖适(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钟波为一致行动人)以及董事刘帅(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钟波为一致行动人)回复其在公司本次股票回购期间可能存在增持/减持公司股票的计划,若未来拟实施股票增持/减持计划,本人承诺将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除此以外,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次股票回购期间不存在增持/减持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的计划。若相关人员未来拟实施股票增持/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上市公司向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提议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问询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等是否存在减持计划的具体情况:

  公司分别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回购提议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发出问询函,问询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等是否存在减持计划,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回复:本企业在未来6个月可能存在减持公司股票的计划,本企业承诺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北京百度毕威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回复:本企业在未来6个月可能存在减持公司股票的计划,若未来在前述期限内拟实施股票减持计划,将按照相关规定计划减持不超过583,623股,本企业承诺将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回购提议人、董事长钟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肖适(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钟波为一致行动人)以及董事刘帅(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钟波为一致行动人)回复其在公司本次股票回购期间可能存在增持/减持公司股票的计划,若未来拟实施股票增持/减持计划,本人承诺将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除此以外,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次股票回购期间不存在增持/减持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的计划。若相关人员未来拟实施股票增持/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一)提议人提议回购的相关情况

  提议人系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长钟波先生。2024年1月30日,提议人向公司董事会提议回购股份,其提议回购的原因和目的是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可,结合公司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等因素,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提议公司在2023年12月11日已完成股份回购39,877,221.74元(实际回购公司股份268,000股)的基础上,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继续回购公司股份,并在未来适宜时机用于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并承诺将积极推动公司尽快推进股份回购事项。

  (十二)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者转让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的股份拟用于实施公司员工持股及/或股权激励计划,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股份转让。回购的股份若未能在发布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3年内转让完毕,未使用的已回购股份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注销。

  (十三)公司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若发生股份注销情形,公司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规定,履行通知债权人等法定程序,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十四)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安排

  为顺利、高效、有序地完成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事项的相关工作,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具体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的相关事宜,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在回购期限内择机回购股份,包括但不限于回购股份的具体时间、价格和数量等;

  2、依据有关规定及监管机构的要求调整具体实施方案,办理与股份回购有关的其他事宜;

  3、根据实际回购情况,对《公司章程》以及其他可能涉及变动的资料及文件条款进行修改,办理《公司章程》修改及工商变更登记等事宜(若涉及);

  4、办理相关报批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授权、签署、执行、修改、完成与本次回购股份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等;

  5、如监管部门对于回购股份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必须由董事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授权公司管理层对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6、依据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但为本次股份回购所必需的事宜。

  上述授权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三、回购方案的不确定性风险

  1、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上限,导致回购方案无法按计划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

  2、公司在实施回购股份期间,受宏观经济调控、信贷政策收紧、临时经营需要等因素影响,存在回购股份所需资金未能及时到位,从而使回购方案无法按计划实施的风险;

  3、因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可能根据规则变更或终止回购方案的风险;

  4、本次回购股份拟用于实施员工持股及/或股权激励计划,可能存在因员工持股及/或股权激励计划未能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激励对象放弃认购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份无法全部授出的风险,如出现上述无法授出的情形,则存在已回购未授出股份被注销的风险。

  四、其他事项说明

  (一) 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开立情况

  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了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具体情况如下:

  持有人名称: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证券账户号码:B885183852

  该账户仅用于回购公司股份。

  (二) 后续信息披露安排

  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作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2月24日

  

  证券代码:688696      证券简称:极米科技      公告编号:2024-005

  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股票上市类型为首发限售股份;股票认购方式为网下,上市股数为24,329,451股。本公司确认,上市流通数量   该限售期的全部战略配售股份数量。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总数为24,329,451股。

  ●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2024年3月4日(顺延至原解除限售日期 2024 年 3月3日的下一交易日)。

  一、本次限售股上市类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21年1月25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00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2,500,000股,并于2021年3月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发行完成后总股本为50,000,0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39,667,66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0,332,340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限售股,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共计24,329,451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34.76%,共涉及9名股东,限售期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现限售期即将届满,将于2024年3月4日起上市流通(顺延至原解除限售日期 2024 年 3月3日的下一交易日)。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2022年5月12日,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以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50,000,000股为基数,向截至股权登记日(2022年5月25日)收市在册的全体股东以资本公积金每1股转增0.4股,本次合计转增股本20,000,000股,本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由50,000,000股增加至70,000,000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初期为17,378,179股,因公司实施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股转增股本0.4股,获得的转增股份为6,951,272股,故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份数量变更为24,329,451股。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自首次公开发行股份限售股形成至今,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关于其持有的限售股的承诺如下:

  (一) 公司实际控制人钟波承诺:

  1、自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在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若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后,可豁免遵守前款承诺。

  2、若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在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上述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配股、送股、缩股、股份拆分、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上述发行价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3、除遵守前述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外,本人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股份将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

  4、在本人任职期间,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公司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公司法(2018修正)》《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上证发〔2019〕53号)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证发〔2017〕24号)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5、公司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上证发〔2019〕53号)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将不减持公司股份。

  6、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人将不减持公司股份:(1)公司或者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2)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7、在本人持股期间,若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8、本承诺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9、本人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本人认为上市公开发行股份的行为是公司融资的一种重要手段,而非短期套利的投机行为。本人将较稳定且长期持有公司股份。

  10、若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如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配股、送股、缩股、股份拆分、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上述发行价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11、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人减持公司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及托管给保荐机构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12、本人于限售承诺期满后减持公司首发前股份的,应当明确并披露公司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公司持续稳定经营。

  13、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暂不领取现金分红,直至实际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事项消除;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的收益将全部归公司所有,在获得该收益的五日内将该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向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赔偿相关损失。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且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肖适、刘帅,廖杨(已离职)承诺:

  1、自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在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若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后,可豁免遵守前款承诺。

  2、若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在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上述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配股、送股、缩股、股份拆分、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上述发行价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3、除遵守前述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外,本人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股份将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

  4、在本人任职期间,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公司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公司法(2018修正)》《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上证发〔2019〕53号)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证发〔2017〕24号)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的规定。

  5、在本人任职期间或者本人作为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期间,公司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上证发〔2019〕53号)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将不减持公司股份。

  6、在本人任职期间或者本人作为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期间,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人将不减持公司股份:(1)公司或者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2)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7、在本人持股期间,若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8、本承诺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9、本人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本人认为上市公开发行股份的行为是公司融资的一种重要手段,而非短期套利的投机行为,本人将较稳定且长期持有公司股份。

  10、若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如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配股、送股、缩股、股份拆分、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上述发行价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11、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人减持公司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及托管给保荐机构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12、本人于限售承诺期满后减持公司首发前股份的,应当明确并披露公司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公司持续稳定经营。

  13、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暂不领取现金分红,直至实际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事项消除;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的收益将全部归公司所有,在获得该收益的五日内将该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向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赔偿相关损失。

  (三)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且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尹蕾承诺:

  1、自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在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若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后,可豁免遵守前款承诺。

  2、若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在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上述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配股、送股、缩股、股份拆分、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上述发行价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3、除遵守前述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外,本人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股份将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

  4、在本人任职期间,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公司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公司法(2018修正)》《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上证发〔2019〕53号)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证发〔2017〕24号)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5、在本人任职期间或者本人作为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期间,公司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上证发〔2019〕53号)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将不减持公司股份。

  6、在本人任职期间或者本人作为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期间,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人将不减持公司股份:(1)公司或者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2)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7、在本人持股期间,若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8、本承诺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9、本人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本人认为上市公开发行股份的行为是公司融资的一种重要手段,而非短期套利的投机行为。本人将较稳定且长期持有公司股份。

  10、若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如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配股、送股、缩股、股份拆分、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上述发行价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11、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人减持公司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及托管给保荐机构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12、本人于限售承诺期满后减持公司首发前股份的,应当明确并披露公司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公司持续稳定经营。

  13、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暂不领取现金分红,直至实际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事项消除;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的收益将全部归公司所有,在获得该收益的五日内将该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向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赔偿相关损失。

  (四)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钟超、廖传均承诺:

  1、自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在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若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后,可豁免遵守前款承诺。

  2、若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在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上述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配股、送股、缩股、股份拆分、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上述发行价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3、在本人持股期间,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公司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公司法(2018修正)》《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上证发〔2019〕53号)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证发〔2017〕24号)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在本人作为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期间,公司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上证发〔2019〕53号)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将不减持公司股份。

  5、在本人作为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期间,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人将不减持公司股份:(1)公司或者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2)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6、在本人持股期间,若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7、本承诺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8、本人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本人认为上市公开发行股份的行为是公司融资的一种重要手段,而非短期套利的投机行为。本人将较稳定且长期持有公司股份。

  9、若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如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配股、送股、缩股、股份拆分、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上述发行价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10、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人减持公司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及托管给保荐机构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11、本人于限售承诺期满后减持公司首发前股份的,应当明确并披露公司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公司持续稳定经营。

  12、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暂不领取现金分红,直至实际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事项消除;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的收益将全部归公司所有,在获得该收益的五日内将该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向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赔偿相关损失。

  (五)实际控制人钟波控制的成都极米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成都开心米花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1、自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在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票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若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后,可豁免遵守前款承诺。

  2、若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在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公司股票的上述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配股、送股、缩股、股份拆分、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上述发行价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3、在本企业持股期间,本企业将向公司申报本企业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企业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公司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公司法(2018修正)》《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上证发〔2019〕53号)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证发〔2017〕24号)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在本企业受实际控制人钟波控制期间,公司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上证发〔2019〕53号)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企业将不减持公司股份。

  5、在本企业受实际控制人钟波控制期间,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企业将不减持公司股份:(1)公司或者本企业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2)本企业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6、在本企业持股期间,若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7、本承诺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8、自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并同时满足下述条件的情形下,本企业将根据自身资金需求、实现投资收益、公司股票价格波动等情况减持本企业所持有的公司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

  9、若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如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配股、送股、缩股、股份拆分、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上述发行价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10、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企业减持公司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及托管给保荐机构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11、本企业于限售承诺期满后减持公司首发前股份的,应当明确并披露公司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公司持续稳定经营。

  12、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暂不领取现金分红,直至实际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事项消除;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的收益将全部归公司所有,在获得该收益的五日内将该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向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赔偿相关损失。

  四、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五、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极米科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严格履行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各项承诺。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对本次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综上,保荐机构对极米科技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六、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

  (一)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24,329,451股。

  (二)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4年3月4日。

  (三) 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注: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形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造成。

  (四)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特此公告。

  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2月24日

  

  证券代码:688696          证券简称:极米科技          公告编号:2024-008

  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业绩快报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告所载2023年度主要财务数据为初步核算数据,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具体数据以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极米科技”)2023年年度的定期报告为准,提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2023年度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单位:万元

  

  注:1. 本报告期初数同法定披露的上年年末数。

  2. 本报告期(末)财务数据及指标均为未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数据。

  二、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情况说明

  (一)报告期内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影响经营业绩的主要因素:

  本报告期,公司实现营业收入355,783.03万元,同比下降15.74%;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2,407.19万元,同比下降75.26%;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7,160.77万元,同比下滑83.80%。

  报告期末,公司总资产557,919.77万元,较报告期初增长5.55%;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311,779.96万元,较报告期初下滑0.54%,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每股净资产44.54元,较报告期初下降0.54%。

  报告期内,公司坚持底层技术创新与产品创新双轮驱动,推出了多项创新性技术及多款新品,力争满足消费者不同场景与价格段的多样化需求;同时公司坚定实施品牌出海战略,持续推进海外本土化团队建设,扩大海外渠道覆盖范围。但受宏观经济环境等因素影响,国内投影市场消费需求复苏缓慢,产品需求面临阶段性压力。

  (二)主要数据和指标增减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主要原因: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利润同比下降93.16%,利润总额同比下降93.56%,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同比下降75.26%,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同比下降83.80%,基本每股收益同比下降75.28%。

  上述指标变动的主要原因:受宏观经济环境等因素影响,国内投影市场消费需求复苏缓慢,产品需求面临阶段性压力,国内市场目前为公司收入主要来源,公司国内投影产品销量出现下滑,导致公司整体收入下滑;同时,公司调整了部分产品销售价格,销售毛利率及净利率下滑,综合导致公司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有所下降。

  三、风险提示

  本公告所载2023年度主要财务数据为初步核算数据,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具体财务数据以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数据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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