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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590      证券简称:康辰药业        公告编号:临2024-008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起诉

  2、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涉诉事项属于公司股东的个人纠纷,公司生产经营一切正常,本次诉讼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及实际控制人的控制地位等方面产生任何实质影响。公司发布的信息均以在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4年2月21日,公司实际控制人刘建华先生收到来自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24)京04民初22号)等诉讼材料,现将上述法律文书涉及的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陈苏

  被告:刘建华

  (二)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裁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北京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康辰药业”)9,463,485股股票对应的款项 365,574,425.55元;

  2、请求法院裁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康辰药业9,463,485股股票自2018年度至今尚未足额支付的分红款;

  3、请求法院裁决被告赔偿原告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保全费及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

  4、请求法院裁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三)起诉状中列示的主要事由

  根据原告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起诉书中表示,1999年11月23日康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康辰医药”)成立,2003年9月康辰医药出资400万元作为股东之一(持股80%)设立北京康辰药业有限公司(即上市公司北京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身,下亦称为“康辰药业”)。原告于2009年至2010年期间分别与王强、曹强签订受让康辰医药合计10.2509%股权的《股权转让协议》,其中康辰医药8%股权与被告签有股权代持协议。2011年6月康辰医药和康辰药业的股权架构进行了调整,康辰医药向相关股东转让康辰药业股权,被告成为康辰药业的股东。2018年康辰药业上市,据此原告主张被告应将代其持有康辰医药股权,转换为康辰药业的股票9,463,485 股,占康辰药业目前总股本的5.9147%。

  二、裁判情况

  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后续如有进展,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次涉诉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涉诉事项属于公司股东的个人纠纷,公司认为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及实际控制人的控制地位等方面均不会产生任何实质影响。

  2、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刘建华先生为公司的第一大股东,直接持有公司50,786,760股,持股比例为31.74%;刘建华先生控制的北京普华基业投资顾问中心(有限合伙)持有公司9,600,000股,持股比例为6%;王锡娟女士控制的北京沐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公司16,245,600股,持股比例为10.15%;刘建华先生和王锡娟女士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刘建华、王锡娟、北京沐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北京普华基业投资顾问中心(有限合伙)为一致行动人。因此,人民法院就原告诉讼请求的股份收益权(涉及的股份数9,463,48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5.9147%)无论依法做出何种裁决,均不会影响刘建华先生和王锡娟女士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地位。

  3、本次涉诉事项尚未开庭审理,公司股东已聘请专业的律师团队积极应对本次诉讼事项,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维护公司和股东合法利益。

  4、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发布的信息均以在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应诉通知书。

  特此公告。

  北京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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