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名称: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宏达股份股票代码:600331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通州区外郎营村北2号院2号楼10层
通讯地址: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政府大街新华联集团总部大厦10层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签署日期: 2024年2月23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本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2、本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报告书的签署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及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3、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4、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材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权益报告中作如下释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
三、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除持有宏达股份以外,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如下表所示:
除以上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2022年8月9日,北京一中院依法裁定受理新华联控股重整案。2023年4月14日,北京一中院依法裁定对新华联控股、新华联矿业有限公司、新华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内蒙古和谊镍铬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新华联资源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内蒙古和鑫贸易有限公司(以下合称“新华联控股等六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2024年2月23日,北京一中院依法裁定批准新华联控股等六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重整计划,并终止新华联控股等六家公司重整程序。《民事裁定书》于2024年2月23日送达新华联控股。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及原因为执行上述重整计划,由此导致新华联控股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预计将减少175,436,620股(占总股本约8.63%)。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 12 个月股份增减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新华联控股未来12个月内无继续增加或减少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计划。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权益变动方式
2024年2月23日,北京一中院依法裁定批准新华联控股等六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重整计划,并终止新华联控股等六家公司重整程序。《民事裁定书》于2024年2月23日送达新华联控股。
根据重整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新华联控股持有的175,436,620股上市公司股份(占总股本约8.63%)属于本次重整的偿债资源,将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划转给新华联控股等六家公司的债权人用以抵偿其债权,或者划转至新华联控股管理人证券账户作为预留的偿债资源。本次权益变动将导致新华联控股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预计减少175,436,620股(占总股本约8.63%)。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是否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
上市公司股本总额为2,032,000,000股,新华联控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175,436,620股,全部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8.63%;新华联控股累计质押上市公司股份175,000,000股,占其持股数量的99.75%,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8.61%;新华联控股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被司法冻结数量为175,436,620 股,占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数量的100%,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8.63%。后续根据重整计划安排,陆续解除质押和冻结。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无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4.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法律文件,包括《民事裁定书》。
二、查阅地点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章):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傅军
2024年2月23日
附表一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章):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傅军
日期:2024年 2月23日
证券代码:600331 证券简称:宏达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4-003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公司股份
将被司法划转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因执行新华联控股等六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计划,公司持股5%以上非第一大股东新华联控股所持公司股份将被司法划转,由此将导致新华联控股所持公司股份数量预计由175,436,620股减少至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将由8.63%降至0%。
● 截至目前,新华联控股所持公司股份尚未办理解除质押登记、解除司法冻结和变更过户登记手续。
● 本次股份司法划转事项不触及要约收购,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亦不会影响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简称“新华联控股”)为公司持股5%以上非第一大股东,现持有公司股份175,436,620股,全部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63%。
公司于2024年2月25日收到新华联控股《关于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等六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计划的告知函》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2022年8月9日,北京一中院依法裁定受理新华联控股重整案。2023年4月14日,北京一中院依法裁定对新华联控股等六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2024年2月23日,北京一中院依法裁定批准新华联控股等六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重整计划,并终止新华联控股等六家公司重整程序。《民事裁定书》于2024年2月23日送达新华联控股。根据重整计划,新华联控股持有的公司股份175,436,62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63%)属于本次重整的偿债资源,将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划转给新华联控股等六家公司的债权人用以抵偿其债权,或者划转至新华联控股管理人证券账户作为预留的偿债资源。
若上述权益变动完成,新华联控股将不再是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具体情况如下:
二、所涉及后续事项
1、新华联控股累计质押公司股份175,000,000股,占其持股数量的99.75%,占公司总股本的8.61%。新华联控股所持公司股份被司法冻结数量为175,436,620 股,占其持股数量的100%,占公司总股本的8.63%。后续根据重整计划安排,将陆续解除质押和冻结。
2、截至目前,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系统查询信息,新华联控股持有公司股份尚未办理解除质押登记、解除司法冻结和变更过户登记手续。新华联控股目前仍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
3、若本次司法划转股份变更过户登记手续完成,新华联控股所持公司股份数量将由175,436,620股减少至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将由8.63%降至0%,新华联控股将不再是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
4、新华联控股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亦不是公司第一大股东。本次股份司法划转事项不触及要约收购,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影响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
5、公司和新华联控股将持续关注本次股份司法划转事项的进展情况,根据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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