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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560              证券简称:中富通              公告编号:2024-008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4年2月23日,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以通讯方式向各位董事发出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的通知,并于2024年2月25日以现场和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了此次会议。会议应到董事8人(其中独立董事3名),实到8人,会议由董事长陈融洁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此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经过认真审议并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公司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拟定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的《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本议案关联董事朱小梅女士、林琛先生、许海峰先生回避表决。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择期召开审议该议案的股东大会。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为保证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进行,公司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的《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本议案关联董事朱小梅女士、林琛先生、许海峰先生回避表决。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择期召开审议该议案的股东大会。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为保证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下本激励计划的有关事项:

  (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具体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确定激励对象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格和条件,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或配股等事宜时,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3、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派息等事宜时,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4、授权董事会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将拟激励对象放弃的限制性股票份额直接调减或调整到预留部分或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和调整;

  5、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6、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归属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对归属资格及归属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向证券交易所提出归属登记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7、授权董事会办理未满足归属条件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作废失效事宜;

  8、授权董事会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办理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情形时相关处理事宜;

  9、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授予价格和授予日等全部事宜;

  10、授权董事会签署、执行、修改、终止任何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协议和其他相关协议;

  11、授权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在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该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大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12、授权董事会实施本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二)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就本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包含增资、减资等情形);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三)提请股东大会为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授权董事会委任收款银行、会计师、律师、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

  (四)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向董事会授权的期限与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一致。

  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激励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

  本议案关联董事朱小梅女士、林琛先生、许海峰先生回避表决。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择期召开审议该议案的股东大会。

  四、审议通过《关于择期召开股东大会的议案》: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鉴于公司目前工作安排等原因,公司决定暂不召开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将择期另行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本次董事会议案中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事项。

  特此公告。

  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2月26日

  

  证券代码:300560              证券简称:中富通              公告编号:2024-009

  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2024年2月23日,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以书面形式向各位监事发出召开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的通知,并于2024年2月25日在以现场的方式召开了此次会议。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胡宝萍女士主持。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与会监事经过认真审议,一致通过以下事项: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的《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为保证本激励计划的顺利进行,公司根据《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确保本激励计划规范运行,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的《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核实<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

  1、列入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2、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且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列入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将于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的《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特此公告。

  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24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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