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426 证券简称:兴业银锡 公告编号:2024-0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主席刘承革先生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以下简称“内蒙古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刘承革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刘承革:
经查,你作为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你的儿子刘建宇2023年12月15日至2024年1月16日期间,通过名下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买入公司股票20100股,成交金额188636元,累计卖出公司股票9100股,成交金额83953元。该行为构成短线交易,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二款的规定。
为维护证券市场交易秩序,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本人及直系亲属的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你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決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问,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1、上述警示函所述的短线交易事项,公司已于2024年2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监事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
2、刘承革先生收到警示函后,表示接受内蒙古证监局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并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刘承革先生及其亲属已深刻认识到本次事项的严重性,对本次短线交易造成的不良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后续将继续严格按照内蒙古证监局的要求,加强自身及近亲属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在证券交易中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保证此类情况不再发生。
3、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加强合规培训和宣导,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加强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公司将进一步督促相关人员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4、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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