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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茂莱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证券代码:688502        证券简称:茂莱光学        公告编号:2024-00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股票上市类型为首发限售股份;股票认购方式为网下,上市股数为3,600,000股。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总数为3,600,000股。

  ●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2024年3月11日。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3年1月12日出具的《关于同意南京茂莱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84号),公司获准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3,200,000股,并于2023年3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总股本为52,800,000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12,061,430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40,738,570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共涉及3名股东,持有限售股共计3,600,000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6.8182%,锁定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将于2024年3月11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本为39,600,000股,首次公开发行后股本为52,800,000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12,061,430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40,738,570股。

  2023年9月11日,锁定期为6个月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564,847股上市流通。截至2023年9月11日,公司总股本为52,800,000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13,070,177股1

  1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通过转融通业务出借部分限售股。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39,729,823股。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本公告出具日,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本次申请限售股上市流通股东对其所持股份的承诺如下:

  1. 股东“南京峰岭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京紫金先进制造产业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直接或间接减持公司股票的(不包括本人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从公开市场中新买入的股票),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进行减持,减持价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减持数量累计不超过本企业在本次发行上市前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00%。

  (3)本企业承诺人保证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超过5%的情况下将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且将依法及时、准确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在本企业持股期间,若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5)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票,本企业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暂不领取现金分红,直至实际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事项消除。若因违反上述承诺事项获得收益,则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若因违反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以及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 股东“南京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南京江宁经开高新创投有限公司”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承诺保证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规定,且将依法及时、准确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届时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减持另有要求的,本企业将按照相关要求执行。

  (3)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票,本企业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暂不领取现金分红,直至实际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事项消除。若因违反上述承诺事项获得收益,则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若因违反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不存在未履行上述承诺的情况。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相关承诺;公司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及上市流通时间等相关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对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五、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3,600,000股,占公司目前股份总数的比例为6.8182%。

  (二)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4年3月11日。

  (三)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注: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形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造成。

  (四)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六、 上网公告附件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南京茂莱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南京茂莱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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