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00 证券简称:ST交投 公告编号:2024-00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于2022年7月收到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受理案件通知书》,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公司作为原告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由对重庆博润实业有限公司及古顺、王不了、谢文革、谢文武提起的诉讼(以下简称“本诉讼”)。2023年5月公司收到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2)渝04民初20号《民事判决书》,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对本诉讼进行了一审判决。上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2年7月16日、2023年5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和《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分别为2022-070、2023-052)。
二、案件进展情况
因不服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公司、被告重庆博润实业有限公司及本诉讼第三人重庆两江新区宗申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宗申小贷公司”)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其中公司的上诉请求为: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三项,改判支持公司一审第二、四项诉讼请求;2.撤销一审判决第五项,改判公司对公司和重庆国豪建设有限公司(本诉讼第三人)共同承建的工程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被告欠付公司11,319.41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撤销一审判决第六项,改判支持公司一审第三、第七项诉讼请求。被告重庆博润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为: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支付公司工程款6,347.90万元;2.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改判驳回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3.撤销一审判决第五项,改判驳回公司的工程款优先受偿权;4.本诉讼一审、二审诉讼费由公司承担。本诉讼第三人宗申小贷公司的上诉请求为:1.撤销一审判决第五项;2.改判驳回公司对案涉项目主张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3.本案二审诉讼费由公司承担。
经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公司及被告重庆博润实业有限公司关于应付工程款数额的上诉请求均不成立,一审法院对被告重庆博润实业有限公司应向公司支付的工程款数额的认定正确。对于宗申小贷的上诉请求,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公司向被告重庆博润实业有限公司主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全部工程款及优先受偿权并无不当,若在本诉讼执行过程中,宗申小贷公司认为其已取得案涉项目的部分资产的物权,可通过执行异议程序解决争议,故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宗申小贷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对于公司按24%的逾期付款利息执行的上诉请求,以及由被告承担停窝工损失、机械台班损失、律师费、保全担保费等请求,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均不予支持。综上,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5.74万元,由公司负担84.52万元,由被告重庆博润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9.70万元,由宗申小贷公司负担41.52万元。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尚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新增小额诉讼和前期披露的小额诉讼进展情况如下: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公司对本诉讼的上诉请求,并维持了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对本诉讼的一审判决。根据一审判决,若能顺利收到重庆博润实业有限公司及古顺、王不了、谢文革、谢文武支付的工程款及利息,将对公司现金流状况产生积极影响。
五、备查文件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渝民终262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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