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搜索

星德胜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上接C12版)

  (上接C12版)

  不得低于其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最近一个月末总资产的1‰,询价前资金余额不得低于其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总资产的1‰。保荐人(主承销商)发现网下投资者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资产规模申购的,有权拒绝或剔除该配售对象的报价。

  11、每一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者网上发行一种方式进行申购。凡参与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无论是否有效报价,均不能再参与网上发行。

  12、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初步询价及配售前对网下投资者是否存在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投资者应按保荐人(主承销商)的要求进行相应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公司章程等工商登记资料、安排实际控制人访谈、如实提供相关自然人主要社会关系名单、配合其它关联关系调查等),如网下投资者拒绝配合核查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禁止性情形的,或经核查不符合配售资格的,保荐人(主承销商)有权拒绝接受其初步询价或者向其进行配售。

  (二)网下投资者核查材料的提交方式

  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应于2024年3月1日(T-6日)至2024年3月5日(T-4日)中午12:00前通过海通证券发行电子平台(网址:https://dzfx.htsec.com/ipoht/index.html#/app/Main)在线提交承诺函及相关核查材料,同时填写并提交资产证明及相关材料。根据提示填写并提交关联方信息表、网下申购承诺函、出资人信息表(如需)、私募产品备案函(如需)等及投资者信息表等询价资格申请材料和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明细表、《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等全套资产证明材料。如不按要求提交,保荐人(主承销商)有权认定该配售对象的申购无效。《网下投资者承诺函》要求,网下投资者一旦报价即视为接受本次发行的网下限售期安排。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并最终获得网下配售的配售对象承诺其账户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

  推荐使用Chrome浏览器登陆系统。如有问题请致电咨询电话021-23187205、021-23187952、021-23187953、021-23187955。

  网下投资者核查材料一旦提交并上传,即视为同意并承诺网下投资者承诺函和网下投资者关联关系核查表的全文内容,并承诺已如实提供了本次网下发行所需的全部文件,提交给海通证券的网下投资者报备资料电子版与纸质签章版内容一致,所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因提供资料虚假所产生的一切责任。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安排专人在2024年3月1日(T-6日)至2024年3月5日(T-4日)中午12:00期间(9:00-

  12:00,13:00-17:00)接听咨询电话。

  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提供的资产规模证明材料应满足如下要求(资产规模报告填写内容须清晰打印,不得手写、不得涂改):

  1、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投资者证券投资账户等配售对象,应由网下投资者自行出具资产规模报告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托管机构出具资产规模报告并加盖估值或托管业务专用章。出具机构原则上应填写最近一个月末(招股意向书披露日上个月的最后一个自然日,2024年2月29日)配售对象账户的资产估值表中总资产金额;配售对象账户成立时间不满一个月的,出具机构原则上应填写初步询价日前第五个交易日(2024年2月28日,T-8日)配售对象账户资产估值表中总资产金额。

  2、专业机构投资者自营投资账户类配售对象,应由网下投资者自行出具资产规模报告并加盖公章。出具机构原则上应填写最近一个月末(招股意向书披露日上个月的最后一个自然日,2024年2月29日)配售对象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中的总资产金额。

  3、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等配售对象,应由托管机构出具资产规模报告并加盖估值或者托管业务专用章。如银行等托管机构无法出具资产规模报告,应由托管机构出具基金估值表并加盖估值或者托管业务专用章,以及网下投资者自行出具资产规模报告并加盖公章,基金估值表和资产规模报告数据应保持一致。出具机构原则上应填写最近一个月末(招股意向书披露日上个月的最后一个自然日,2024年2月29日)配售对象账户的资产估值表中总资产金额。

  4、一般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的投资账户,应由证券公司出具资产规模报告并加盖证券公司分支机构业务专用章(包括但不限于柜台业务专用章)。证券公司原则上应填写最近一个月末(招股意向书披露日上个月的最后一个自然日,2024年2月29日)配售对象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中的总资产金额,且应填写最近一个月末(招股意向书披露日上个月的最后一个自然日,2024年2月29日)配售对象资金账户中资金余额。

  特别注意:网下一般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所管理的配售对象在证券公司开立的资金账户中最近一月末的资金余额还应不得低于其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最近一个月末总资产的1‰,询价前资金余额不得低于其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总资产的1‰。

  此外,除公募基金、养老金、社保基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投资者证券投资账户、机构自营投资账户和个人自有资金投资账户外的其他配售对象需提供《出资方基本情况表》,同时提供产品备案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备案函、备案系统截屏),配售对象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的还需提供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登记函、登记系统截屏)。

  特别提醒:(1)请下载适用于本次项目的最新承诺函模板。承诺函及核查文件模板见海通证券发行电子平台“下载模板”;(2)请填写并提交《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3)每位投资者有且只有一次注册机会;(4)除承诺函和《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外,其他备案材料一经上传即可存储在“报备资料”中,信息相同的备案材料请勿反复上传。请投资者仅在需要变更备案材料信息时,重新上传备案材料;(5)请投资者及时维护“报备资料”,以确保所提交的备案材料内容准确。每位投资者仅有一次提交机会;(6)承诺函仍需提交适用于本项目的最新版。

  投资者需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合理确定申购规模,为配售对象填报的拟申购金额不得超过该配售对象最近一个月末(招股意向书刊登日上一个月的最后一个自然日,2024年2月29日)的总资产与询价前总资产的孰低值,配售对象成立时间不满一个月的,原则上不得超过询价日前第五个交易日即2024年2月28日(T-8日)的产品总资产与询价前总资产的孰低值。如出现配售对象拟申购金额超过向保荐人(主承销商)提交的配售对象最近一个月末(招股意向书刊登日上一个月的最后一个自然日,2024年2月29日)总资产的情形,保荐人(主承销商)有权拒绝或剔除相关配售对象报价,并报送中国证券业协会。

  网下投资者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上述材料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其报价作为无效报价处理。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和律师对投资者的资质条件进行核查,如投资者不符合条件、不予配合或提供虚假信息,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其报价作为无效报价处理。因投资者提供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所导致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三)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同见证律师对投资者资质进行核查并有可能要求其进一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资者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如投资者不符合条件、投资者或其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产品(含期货公司及其资管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的出资方属于《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所界定的关联方、投资者拒绝配合核查、未能完整提交相关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告规定的禁止参与网下发行情形的,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拒绝其参与本次网下发行、将其报价作为无效报价处理或不予配售,并在《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网下投资者违反规定参与本次新股网下发行的,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网下投资者需自行审核比对关联方,确保不参加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的新股网下询价。投资者参与询价即视为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发行人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如因投资者的原因,导致关联方参与询价或发生关联方配售等情况,投资者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全部责任。

  (四)提交定价依据和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

  1、网下投资者须于招股意向书刊登日(2024年3月1日,T-6日)13:00后至初步询价日(2024年3月6日,T-3日)9:30前,通过上交所互联网交易平台提交定价依据及其给出的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网下机构投资者提交定价依据前,应当履行内部审批流程。网下个人投资者提交的定价依据应当经本人签字确认。网下投资者应按照定价依据给出的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进行报价,原则上不得修改建议价格或者超出定价依据建议价格区间进行报价。未在询价开始前提交定价依据和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的网下投资者,不得参与询价。

  2、定价依据应当至少包括网下投资者内部独立撰写完成的研究报告。研究报告应包含发行人基本面研究、发行人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分析、合理的估值定价模型、具体报价建议或者建议价格区间等内容。

  网下个人投资者应具有独立撰写完成的定价依据,定价依据应当至少包括合理的估值定价方法、假设条件和主要估值参数的说明、逻辑推导过程以及具体报价建议或建议价格区间。采用绝对估值法的,定价依据还应包含估值定价模型和发行人未来三年盈利预测、假设条件。盈利预测应当谨慎、合理。

  报价建议为价格区间的,最高价格与最低价格的差额不得超过最低价格的20%。网下投资者应按照定价依据给出的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进行报价,原则上不得修改建议价格或者超出建议价格区间。

  网下投资者上传的内部研究报告原则上应加盖公章,具体要求请网下投资者按照中国证券业协会相关通知执行。网下投资者所上传的定价依据等文件,将作为后续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网下投资者应对每次报价的定价依据、定价决策过程相关材料存档备查。网下投资者存档备查的定价依据、定价决策过程相关材料的系统留痕时间、保存时间或最后修改时间应为询价结束前,否则视为无定价依据或无定价决策过程相关材料。

  (五)初步询价

  1、本次初步询价通过上交所互联网交易平台进行,网下投资者应于2024年3月5日(T-4日)中午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网下投资者配售对象的注册工作,且已开通上交所互联网交易平台CA证书,成为互联网交易平台的用户后方可参与初步询价。上交所互联网交易平台网址为:https://iitp.uap.sse.com.cn/otcipo/。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述网址参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和网下申购。

  2、本次初步询价时间为2024年3月6日(T-3日)9:30-15:00。在上述时间内,网下投资者可通过上交所互联网平台填写、提交拟申购价格和拟申购数量。

  特别提示:为进一步督促网下投资者发挥专业的市场化定价能力,遵循独立、客观、诚信的原则,在充分、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申报价格,要求网下投资者在上交所互联网交易平台中对资产规模和审慎报价进行承诺。网下投资者按以下要求操作:

  初步询价前,网下投资者须在上交所互联网交易平台(https://iitp.uap.sse.com.cn/otcipo/)内如实填写最近一个月末(招股意向书刊登日上个月的最后一个自然日,2024年2月29日)的总资产;配售对象成立时间不满一个月的,如实填写截至初步询价日前第五个交易日(2024年2月28日,T-8日)的总资产。网下投资者在互联网交易平台填写的资产规模应当与其向保荐人(主承销商)提供的资产规模报告及相关证明文件中载明的资产规模一致;不一致的,所造成的后果由网下投资者自行承担。

  网下投资者需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合理确定申购规模,拟申购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配售对象最近一个月末(招股意向书刊登日上个月的最后一个自然日,2024年2月29日)的总资产与询价前总资产的孰低值;配售对象成立时间不满一个月的,拟申购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初步询价日前第五个交易日(2024年2月28日,T-8日)的总资产与询价前总资产的孰低值。网下一般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所管理的配售对象在证券公司开立的资金账户中最近一月末(招股意向书刊登日上个月的最后一个自然日,2024年2月29日)的资金余额还应不得低于其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最近一个月末总资产的1‰,询价前资金余额不得低于其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总资产的1‰。保荐人(主承销商)发现网下投资者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资产规模申购的,有权拒绝或剔除该配售对象的报价。

  投资者在上交所互联网交易平台填写资产规模的具体流程是:

  (1)投资者在提交初询报价前,应当对审慎报价进行承诺,否则无法进入初步询价录入阶段。承诺内容为“参与本次新股申购的网下投资者及相关工作人员已遵循独立、客观、诚信的原则,严格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理性审慎报价,在发行人启动发行后、询价结束前不泄露本次报价、打听他人报价,不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不存在同参与询价的其他网下投资者及相关工作人员、发行人以及承销商进行合谋报价、协商报价等任何违规行为”。

  (2)投资者在提交初询报价前,应当承诺资产规模情况,否则无法进入初询录入阶段。承诺内容为“参与本次新股申购的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已充分知悉,将对初询公告要求的基准日对应的资产规模是否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拟申购价格×初询公告中的网下申购数量上限)进行确认,该确认与事实相符。上述配售对象拟申购金额(拟申购价格×拟申购数量)不超过其资产规模,且已根据保荐人(主承销商)要求提交资产规模数据,该数据真实、准确、有效。上述网下投资者及配售对象自行承担因违反前述承诺所引起的全部后果”。

  (3)投资者应在初询报价表格中填写“资产规模是否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和“资产规模(万元)”。

  对于资产规模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配售对象拟申购价格×1,450万股,下同)的配售对象,应在“资产规模是否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栏目中选择“是”,并选择在“资产规模(万元)”栏目填写具体资产规模金额;对于资产规模未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的配售对象,应在“资产规模是否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中选择“否”,并必须在“资产规模(万元)”栏目填写具体资产规模金额。

  投资者应对每个配售对象填写具体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责任,确保不存在超资产规模申购的情形。

  3、本次初步询价采取拟申购价格与拟申购数量同时申报的方式进行,网下投资者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数量。参与询价的网下投资者可以为其管理的不同配售对象账户分别填报一个报价,每个报价应当包含配售对象信息、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同一网下投资者全部报价中的不同拟申购价格不超过3个。初步询价时,同一网下投资者填报的拟申购价格中,最高价格与最低价格的差额不得超过最低价格的20%。

  特别提醒网下投资者注意的是,为进一步规范新股发行承销秩序,要求网下投资者严格按照科学、独立、客观、审慎的原则参与网下询价,具体如下:

  (1)就同一次IPO发行,互联网交易平台至多记录同一网下投资者提交的2次初步询价报价记录。网下投资者为拟参与报价的全部配售对象录入全部报价记录后,应当一次性提交。提交2次报价记录的,以第2次提交的报价记录为准。

  (2)网下投资者首次提交报价记录后,原则上不得修改,确有必要修改的,应重新履行定价决策程序,在第2次提交的页面填写改价理由、改价幅度的逻辑计算依据以及之前报价是否存在定价依据不充分、报价决策程序不完备等情况,并将有关材料存档备查。提交内容及存档备查材料将作为后续监管机构核查网下投资者报价决策及相关内控制度的重要依据。

  网下投资者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每个配售对象的最低拟申购数量为100万股,拟申购数量超过100万股的部分必须是10万股的整数倍,且不得超过1,450万股。投资者应按规定进行初步询价,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网下投资者申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将被视为无效:

  (1)网下投资者未在2024年3月5日(T-4日)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主板网下投资者配售对象的注册工作,或未于2024年3月5日(T-4日)中午12:00前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向保荐人(主承销商)提交网下投资者核查材料的;

  (2)配售对象名称、证券账户、银行收付款账户/账号等申报信息与注册信息不一致的;该信息不一致的配售对象的报价部分为无效报价;

  (3)单个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1,450万股以上的部分为无效申报;

  (4)单个配售对象拟申购数量不符合100万股的最低数量要求,或者拟申购数量不符合10万股的整数倍,则该配售对象的申报无效;

  (5)经审查不符合本公告“三、(一)网下投资者的参与条件及报价要求”所列网下投资者条件的;

  (6)保荐人(主承销商)发现投资者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资产规模申购的,则该配售对象的申购无效;

  (7)被列入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异常名单、限制名单的网下投资者或配售对象;

  (8)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未能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的私募基金;

  (9)网下投资者资格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告规定的,其报价为无效申报。

  5、网下投资者或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存在下列情形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及时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并公告:

  (1)报送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2)使用他人账户、多个账户报价的;

  (3)委托他人开展首发证券网下询价和申购业务,经行政许可的除外;

  (4)在询价结束前泄露本机构或本人报价,打听、收集、传播其他网下投资者报价,或者网下投资者之间协商报价的;

  (5)与发行人或承销商串通报价的;

  (6)利用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报价的;

  (7)故意压低、抬高或者未审慎报价的;

  (8)通过嵌套投资等方式虚增资产规模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9)接受发行人、承销商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提供的财务资助、补偿、回扣等;

  (10)未合理确定拟申购数量,其拟申购数量及(或)获配后持股数量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要求的;

  (11)未合理确定拟申购数量,其拟申购金额超过配售对象总资产的;

  (12)未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及(或)无定价依据的;

  (13)网上网下同时申购的;

  (14)获配后未恪守限售期等相关承诺的;

  (15)未严格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及(或)定价依据不充分的;

  (16)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或未足额申购的;

  (17)未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的;

  (18)未及时进行展期导致申购或者缴款失败的;

  (19)向主承销商提交的资产规模报告等数据文件存在不准确、不完整或者不一致等情形的;

  (20)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提交的数据信息存在不准确、不完整或者不一致等情形的;

  (21)其他以任何形式谋取或输送不正当利益或者不独立、不客观、不诚信、不廉洁等影响网下发行秩序的情形。

  四、确定发行价格及有效报价投资者

  (一)确定发行价格及有效报价投资者的原则

  1、本次网下初步询价截止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对网下投资者的报价资格进行核查,不符合本公告“三、(一)网下投资者的参与条件及报价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投资者的报价将被剔除,视为无效;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剔除不符合要求投资者报价后的初步询价结果,对所有符合条件的配售对象的报价按照拟申购价格由高到低、同一拟申购价格上按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由小到大、同一拟申购价格同一拟申购数量上按申报时间(申报时间以上交所互联网交易平台记录为准)由后到先、同一拟申购价格同一拟申购数量同一申报时间上按上交所业务管理系统平台自动生成的配售对象顺序从后到前的顺序排序,剔除报价最高部分配售对象的报价,剔除部分不低于符合条件的所有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1%。当拟剔除的最高申报价格部分中的最低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的申报可不再剔除。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2、发行价格及其确定过程,以及可参与网下申购的配售对象及其有效拟申购数量信息将在2024年3月8日(T-1日)刊登的《发行公告》中披露。

  同时,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确定本次发行数量、募集资金额,并在《发行公告》中披露如下信息:

  (1)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

  (2)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所有网下投资者及各类网下投资者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

  (3)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

  (4)网下投资者详细报价情况,具体包括投资者名称、配售对象信息、申购价格及对应的拟申购数量、发行价格确定的主要依据,以及发行价格所对应的网下投资者超额认购倍数。

  在剔除最高部分报价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网下发行询价报价情况,综合评估公司合理投资价值、可比公司二级市场估值水平、所属行业二级市场估值水平等方面,充分考虑网下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市场情况、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审慎合理确定发行价格、最终发行数量、有效报价投资者及有效拟申购数量。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审慎评估确定的发行价格是否超出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网下投资者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的孰低值及超出幅度。如超出的,超出幅度不高于30%。

  若发行价格超出《发行公告》中披露的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网下投资者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剩余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的孰低值,或本次发行价格对应市盈率超过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同行业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网上申购前发布的《投资风险特别公告》中详细说明定价合理性,提示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有效报价投资者的确定

  在初步询价期间提供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方可且必须作为有效报价投资者参与申购。有效报价投资者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1)申报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且未作为最高报价部分被剔除或未被认定为无效的报价为有效报价,有效报价对应的申报数量为有效申报数量。

  (2)有效报价的投资者数量不得少于10家;少于10家的,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中止发行并予以公告。

  五、网下网上申购

  (一)网下申购

  本次网下申购的时间为2024年3月11日(T日)的9:30-15:00。《发行公告》中公布的在初步询价阶段提交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在参与网下申购时,网下投资者必须在互联网交易平台为其管理的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填写并提交申购价格和申购数量,其中申购价格为本次发行确定的发行价格;申购数量为其在初步询价阶段提交的有效报价所对应的有效申报数量。

  网下投资者为其管理的参与申购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录入申购记录后,应当一次性全部提交。网下申购期间,网下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申购记录,但以最后一次提交的全部申购记录为准。

  在网下申购阶段,网下投资者无需缴付申购资金,获配后在2024年3月13日(T+2日)缴纳认购资金。

  (二)网上申购

  本次网上发行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上申购的时间为2024年3月11日(T日)的9:30-11:30、13:00-15:00。网上发行对象为持有上交所股票账户卡的境内自然人、法人及其它机构(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根据投资者持有的市值确定其网上可申购额度,持有市值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的投资者才能参与新股申购,每5,000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5,000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每一个申购单位为500股,申购数量应当为500股或其整数倍,但最高不得超过本次网上初始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即最高不得超过19,000股。具体网上发行数量将在《发行公告》中披露。

  投资者持有的市值按其2024年3月7日(T-2日)(含T-2日)前20个交易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计算,可同时用于2024年3月11日(T日)申购多只新股。投资者持有的市值应符合《网上发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概括委托证券公司进行新股申购。

  网上投资者申购日2024年3月11日(T日)申购无需缴纳申购款,2024年3月13日(T+2日)根据中签结果缴纳认购款。

  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不得再参与网上发行,若配售对象同时参与网下询价和网上申购,网上申购部分为无效申购。

  六、本次发行回拨机制

  本次发行网上网下申购于2024年3月11日(T日)15:00同时截止。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上网下申购总体情况于2024年3月11日(T日)决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和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回拨机制的启动将根据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确定:

  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网上有效申购数量/回拨前网上发行数量。

  有关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如下:

  1、2024年3月11日(T日)网上、网下均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若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未超过50倍的,将不启动回拨机制;若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超过50倍但不超过100倍的,应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超过100倍的,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40%;

  2、若网上申购不足,可以回拨给网下投资者,向网下回拨后,有效报价投资者仍未能足额申购的情况下,则中止发行;

  3、在网下发行未获得足额申购的情况下,不足部分不向网上回拨,中止发行。

  在发生回拨的情形下,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及时启动回拨机制,并于2024年3月12日(T+1日)在《星德胜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网上发行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中披露。

  七、网下配售原则及方式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在2024年3月11日(T日)完成回拨后,将根据以下原则对网下投资者进行配售:

  (一)保荐人(主承销商)及发行人将对提供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是否符合保荐人(主承销商)及发行人确定的网下投资者标准进行核查,不符合配售投资者条件的,将被剔除,不能参与网下配售;

  (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提供有效报价的符合配售投资者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分为以下两类:

  1、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为A类投资者,其配售比例为RA;

  2、其他所有不属于A类的网下投资者为B类投资者,B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为RB。

  (三)配售规则和配售比例的确定

  原则上按照各类配售对象的配售比例关系RA≥RB。

  调整原则:

  1、优先安排不低于回拨后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70%向A类投资者配售。如果A类投资者的有效申购量不足安排数量的,则其有效申购将获得全额配售,剩余部分可向其他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进行配售。

  2、向A类投资者进行配售后,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向B类投资者配售,并确保A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不低于B类投资者,即RA≥RB;

  如初步配售后已满足以上要求,则不做调整。

  (四)配售数量的计算

  某一配售对象的获配股数=该配售对象的有效申购数量×该类配售比例。

  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根据以上标准得出各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和获配股数。在实施配售过程中,每个配售对象的获配数量取整后精确到1股,产生的零股分配给A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A类投资者,则产生的零股分配给B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当申购数量相同时,产生的零股分配给申购时间(以上交所业务管理系统显示的申报时间及申报编号为准)最早的配售对象。

  如果网下有效申购总量等于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按照配售对象的实际申购数量直接进行配售。

  如果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本次网下发行数量,将中止发行。

  (五)网下比例限售

  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

  网下投资者参与初步询价报价及网下申购时,无需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填写限售期安排,一旦报价即视为接受本次发行的网下限售期安排。

  发行人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将于《星德胜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以下简称“《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中披露本次网下配售对象获配股数限售情况。上述公告一经刊出,即视同已向网下配售对象送达相应安排通知。

  八、投资者缴款

  (一)网下投资者缴款

  网下获配投资者应根据2024年3月13日(T+2日)披露的《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及时足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资金应于2024年3月13日(T+2日)16:00前到账。

  网下投资者如同日获配多只新股,请务必按每只新股分别缴款。同日获配多只新股的情况,如只汇一笔总计金额,合并缴款将会造成入账失败,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2024年3月15日(T+4日)刊登的《星德胜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以下简称“《发行结果公告》”)中披露网上、网下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保荐人(主承销商)的包销比例,列表公示并着重说明获得初步配售但未足额缴款的网下投资者。

  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未参与申购或者未足额申购以及网下有效报价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纳认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保荐人(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二)网上投资者缴款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2024年3月13日(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特别提醒,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结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的网上申购。放弃认购的次数按照投资者实际放弃认购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与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次数合并计算。

  九、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股份处理

  当出现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中止本次新股发行,并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

  当出现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本次发行因网下、网上投资者未足额缴纳申购款而放弃认购的股票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保荐人(主承销商)可能承担的最大包销责任为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30%。

  网下、网上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保荐人(主承销商)的包销比例等具体情况请见2024年3月15日(T+4日)刊登的《发行结果公告》。

  十、中止发行情况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发行人及保荐人(主承销商)将采取中止发行的措施:

  (1)初步询价结束后,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数量不足10家的;

  (2)初步询价结束后,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不足10家的;

  (3)初步询价结束后,拟申购总量不足初步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或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剩余拟申购总量不足初步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4)发行价格未达发行人预期或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就确定发行价格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5)预计发行后总市值不满足选定市值与财务指标上市标准的(预计发行后总市值是指初步询价结束后,按照确定的发行价格乘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的总市值);

  (6)网下申购总量小于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7)若网上申购不足,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后,网下投资者未能足额认购的;

  (8)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

  (9)发行人在发行过程中发生重大会后事项影响本次发行的;

  (10)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和《实施细则》第七十一条,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发现证券发行承销过程存在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异常情形的,可责令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暂停或中止发行,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如发生以上情形,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中止发行原因、恢复发行安排等事宜。中止发行后,在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决定的有效期内,且满足会后事项监管要求的前提下,经向上交所备案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择机重启发行。

  十一、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

  1、发行人:星德胜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云舫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唯亭街道临埠街15号

  联系地址:苏州工业园区唯亭街道临埠街15号

  联系人:李薇薇

  电话:0512-65109199

  传真:0512-65109199

  2、保荐人(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杰

  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888号

  联系人:资本市场部

  核查咨询电话:021-23187205、021-23187952、021-23187953、021-23187955

  发行人:星德胜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人(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3月1日

证券日报APP

扫一扫,即可下载

官方微信

扫一扫 加关注

官方微博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0

给文章打分

本文得分 :0
参与人数 :0

0/50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