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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一致行动 关系到期及部分股东签署《一致行动协议 之补充协议》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688696        证券简称:极米科技        公告编号:2024-010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权益变动系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极米科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之间的《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及部分股东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以及股东主动增持所致;

  ●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影响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仍为钟波先生。

  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钟波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肖适先生、钟超先生、刘帅先生、尹蕾先生、廖杨先生、廖传均先生出具的《关于原<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及与部分股东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的通知》,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原《一致行动协议》签署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钟波先生与肖适先生、钟超先生、刘帅先生、尹蕾先生、廖杨先生、廖传均先生(以下简称“原一致行动人”)于2017年12月23日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约定各方自愿在公司股东大会决策性事务上与钟波先生形成一致意见并采取一致行动。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前述股东构成一致行动关系。该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公司完成股票发行并上市后3年。

  在原协议有效期内,原一致行动人在处理有关公司经营发展、且需要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事项时均与钟波先生保持一致行动,均充分遵守了原协议的约定,各方未发生违反原协议的情形。

  二、 原《一致行动协议》到期情况

  鉴于原协议有效期将于2024年3月2日届满,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钟波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肖适先生、钟超先生、刘帅先生、尹蕾先生、廖杨先生、廖传均先生出具的《关于原<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及与部分股东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的通知》,钟波先生与肖适先生、尹蕾先生、刘帅先生、廖传均先生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钟超先生、廖杨先生因不在公司任职,不再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

  经公司核查,在原协议到期后,钟超先生、廖杨先生与钟波先生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所规定的一致行动情形,因此公司确认钟超先生、廖杨先生与钟波先生的一致行动关系将于2024年3月2日到期后解除,钟超先生、廖杨先生作为公司股东,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依照各自意愿,独立行使各项股东权利,履行相关股东义务。

  三、 本次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情况

  为维护公司实际控制权的稳定,保持公司重大事项决策的一致性,促进公司持续稳健发展,经充分沟通协商,钟波先生与肖适先生、尹蕾先生、刘帅先生、廖传均先生于2024年2月29日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一致行动协议》有效期延长12个月,即有效期为2024年3月3日至2025年3月2日。若2025年3月2日有效期届满前各方无异议,则《一致行动协议》有效期自动延长12个月。

  (二)除各方持股数额变化(各方持股数额以公司股东名册为准)及协议有效期外,《一致行动协议》其他条款内容不变,本补充协议构成《一致行动协议》的一部分,与《一致行动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本补充协议自各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四、 其他权益变动情况

  钟波先生于2022年11月2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20,000股,增持比例占公司总股本的0.03%,增持完成后,钟波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3,153,554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18.79%。

  五、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一) 本次权益变动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钟波先生及其原一致行动人肖适先生、钟超先生、刘帅先生、尹蕾先生、廖杨先生、廖传均先生合计持有本公司15,819,704股,占当时公司总股本的31.64%;此外,钟波先生实际控制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员工持股平台成都极米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极米咨询”)、以成都开心米花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开心米花”)分别持有公司1,243,928股、314,547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49%、0.63%;综上,钟波先生合计控制公司17,378,179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34.76%。具体持股数量以及目前总股本计算的持股比例如下:

  

  注:若出现各分项数值之和与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二) 本次权益变动后,钟超先生、廖杨先生不再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钟波先生之一致行动人,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具体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如下:

  

  注:若出现各分项数值之和与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公司于2022年5月26日完成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权益分派实施,总股本由5,000.00万股增加至7,000.00万股,上述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相应增加。

  (三) 本次权益变动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之间的《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及部分股东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以及股东主动增持所致。涉及的权益变动具体情况及相关信息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六、原《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及部分股东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原协议到期及部分股东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钟波先生控制的表决权比例由34.76%变更为30.11%,仍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公司实际控制权稳定,能够保持发展战略和经营管理政策的连贯性和稳定性,不存在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产生不利影响或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1日

  

  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极米科技

  股票代码:688696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 1:

  姓名:钟超

  住所或通讯地址:四川省成都市

  信息披露义务人2:

  名称:廖杨

  住所或通讯地址:四川省成都市

  股份变动性质: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协议到期不再续签,不涉及股份减持

  签署日期:2024年2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为《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作如下释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1:

  姓名:钟超

  性别:男

  身份证号:511002********0019

  国籍:中国,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住所或通讯地址:四川省成都市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2:

  姓名:廖杨

  性别:男

  身份证号:510182********6813

  国籍:中国,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住所或通讯地址:四川省成都市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一致行动人相关的说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钟超先生、廖杨先生与钟波先生、肖适先生、刘帅先生、尹蕾先生、廖传均先生于2017年12月23日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构成一致行动人关系。该《一致行动协议》于2024年3月2日到期且不再续签,一致行动关系于《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后解除,钟超先生、廖杨先生与钟波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互相不再构成一致行动人关系。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公司各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解除一致行动关系情形所致。

  原《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后,钟超先生、廖杨先生所持有的股份不再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钟波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成都极米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成都开心米花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肖适先生、刘帅先生、尹蕾先生、廖传均先生合并计算,钟超先生、廖杨先生所持公司股份的数量和比例不变。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不排除增持或减少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可能。未来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2024年3月2日,钟超先生、廖杨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钟波先生、肖适先生、刘帅先生、尹蕾先生、廖传均先生于2017年12月23日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到期且不再续签,一致行动关系于《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后解除。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后,钟超先生、廖杨先生不再为钟波先生、肖适先生、刘帅先生、尹蕾先生、廖传均先生的一致行动人,其在极米科技的持股情况将分别单独计算。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变动前:

  

  注:合计数存在尾差系各分项之和四舍五入所致。

  变动后:

  

  注1:合计数存在尾差系各分项之和四舍五入所致;

  注2:公司于2022年5月26日完成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权益分派实施,总股本由5,000.00万股增加至7,000.00万股,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相应增加。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再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

  三、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所涉股份不存在质押、查封或冻结等任何权利限制或被限制转让的情况。

  四、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影响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仍为钟波先生,本次权益变动未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对公司的控制权稳定产生影响。

  第五节 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除本次已披露的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它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3、《一致行动人协议》。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以供投资者查询。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1 钟超(签字):

  信息披露义务人2 廖杨(签字):

  签署日期:2024年2月29日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 1 钟超(签字):

  信息披露义务人2 廖杨(签字):

  签署时间:2024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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