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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 董事会2024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608        证券简称:阳光股份  公告编号:2024-L0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2024年第二次临时会议通知于2024年2月26日(星期一)以书面、电子邮件的形式发出,于2024年2月29日(星期四)以通讯会议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与表决董事7人,实际参与表决董事7人。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充分讨论,会议审议做出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为维持公司合营企业上海银河宾馆有限公司基本运营,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晟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拟与上海银河签署借款协议,按照持股比例在与上海银河其它股东同等条件下,不定期同步对上海银河提供财务资助。公司2024年度拟按照股权比例向上海银河提供180万元财务资助,财务资助期限为上海银河有偿还能力时或至上海银河项目转让时,本次财务资助为无息借款。

  上海银河为公司合营企业,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同时公司向上海银河派出的董事扶金龙先生为公司副总裁,因此公司与上海银河构成关联关系。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以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上的《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L09)。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24年第二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同时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巨潮资讯网。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以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上的《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L10)。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备查文件

  1、第九届董事会2024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

  2、第九届董事会2024年第二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二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0608         证券简称:阳光股份   公告编号:2024-L09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晟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晟璞”)2024年度拟按照持股比例向公司合营企业上海银河宾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银河”)提供180万元财务资助,财务资助期限为上海银河有偿还能力时或至上海银河项目转让时,本次财务资助为无息借款。

  2、本次财务资助事项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24年第二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及第九届董事会2024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3、截至目前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为935万元,全部为向上海银河提供。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未有逾期未收回金额。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

  1、目前上海银河处于停业休整阶段,考虑到其所持有的银河宾馆裙楼存在翻新重建及增加计容面积指标的机会,但翻建所需资金较大、周期较长,因此为维持上海银河必要的日常刚性资产管理费用支出,上海晟璞拟向其提供180万元的股东借款。

  本次借款不会影响公司正常业务开展及资金使用,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的不得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2、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晟璞拟与上海银河签署借款协议,按照持股比例在与上海银河其它股东同等条件下,不定期同步对上海银河提供财务资助。公司2024年度拟按照股权比例向上海银河提供180万元财务资助,财务资助期限为上海银河有偿还能力时或至上海银河项目转让时,本次财务资助为无息借款,资金用途主要为上海银河日常合理的各项运营费用支出。

  3、2024年2月26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2024年第二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4、2024年2月29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2024年第二次临时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由于上海银河为公司合营企业,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同时公司向上海银河派出的董事扶金龙先生为公司副总裁,因此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独立董事已就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次关联交易不涉及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形。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因公司副总裁扶金龙先生任职上海银河董事且持有公司股份,因此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扶金龙先生将回避表决。

  5、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

  (一)概况

  1、企业名称:上海银河宾馆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中山西路888号

  3、法定代表人:施建中

  4、注册资本:人民币1988.47万元

  5、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6、成立时间:1990年8月22日

  7、经营范围:住宿,停车场(库)经营,健身房,会场出租;销售服装、针纺织品、工艺美术品、胶卷、图片;宾馆(主营)、商场(店)、棋牌室;酒类商品(不含散装酒);音乐餐厅,音乐茶座;大型饭店(含熟食卤味、含生食海产品),堂饮瓶装酒;卷烟,雪茄烟。【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上海银河持有上海市中山西路888号2-9幢房屋商业项目(以下简称:“银河宾馆裙楼项目”),该物业位于中山西路888号2-9幢,总建筑面积31,806.39平方米,所占宗地(丘)面积为15,365.00平方米,该宗地是与上海市中山西路888号1幢房屋共用。

  8、股权结构:

  

  

  9、被资助对象其他股东基本情况

  上海锦江资本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56,600万元,主要从事酒店营运管理等业务;其第一大股东为锦江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隶属上海市国资委。

  上海锦江饭店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0,691万元,所属行业为住宿业,其第一大股东为上海锦江资本有限公司。

  上述两家公司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均按照持股比例在与上海晟璞同等条件下,不定期同步对上海银河提供财务资助。

  (二)历史沿革

  公司于2014年5月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取得上海银河90%股权,2015年5月经上海仲裁委仲裁,公司将上海银河的持股变更为50%。上述事宜详见公司于2014年发布的2014—L36号及2015年发布的2015—L48号公告。上海银河所持有的银河宾馆裙楼于2015年正式停业。公司取得银河宾馆主裙楼后,完成了主楼项目部分改造及用途变更,同时裙楼部分也形成了翻新重建的设计方案并与上海银河其它股东方进行了沟通,后经过与宗地上其他单位协调,完成了裙楼所在宗地的土地合丘。结合上海银河所处宗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关批复(沪府规(2014)55号),银河宾馆裙楼具备翻新重建及增加计容面积指标的机会。但由于翻建所需资金较大、周期较长,根据公司目前实际情况,该物业现处于空置阶段。在此期间,为保证上海银河必要的日常刚性资产管理费用支出,从2015年底至今,公司按股权比例累计向上海银河提供了935万元的流动性支持。

  (三)主要财务指标

  

  上海银河不涉及担保、抵押、诉讼与仲裁等或有事项。

  (四)关联关系的说明

  上海银河为公司合营企业,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因公司向上海银河派出的董事扶金龙先生为公司副总裁,因此公司与上海银河构成关联关系。

  (五)2023年度对上海银河财务资助情况

  上海银河不是失信被执行人。2023年上海晟璞已按照股权比例向上海银河提供财务资助100万元。

  三、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

  1、金额:180万

  2、用途:日常合理的各项运营费用支出

  3、期限:上海银河有偿还能力时或至上海银河项目转让时

  4、利息:无息借款

  5、上海银河有义务保证不向其他股东提供的股东借款支付任何形式的借款利息。若违反,上海晟璞有权要求上海银河支付同等权利之借款利息。

  四、财务资助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金额相较于净资产较小,未来上海银河不能偿还财务资助的风险较小。根据拟签署的借款协议,上海银河将在有偿还能力或项目转让时,优先偿还股东借款。上海银河另外股东方为上海市国资委控股下属企业,资信情况良好。公司也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及本年度经营目标,判断银河宾馆裙楼项目的市场转让时机及机会,收回资金。

  五、董事会意见

  上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是为了确保上海银河的正常刚性资产管理需要,为上海银河提供流动性资金支持,且资助金额相较于净资产较小,未来上海银河不能偿还财务资助的风险较小。按照上海晟璞拟与上海银河签署的借款协议,上海银河将在有偿还能力或项目转让时,优先偿还股东借款。

  在与上海银河其他股东同等条件下,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签署相关借款协议并提供相应财务资助。

  六、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意见

  (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2024年2月26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2024年第二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次会议由公司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独立董事郭磊明先生召集并主持。公司3位独立董事均对本次会议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

  在不影响公司自身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晟璞为上海银河提供财务资助,是维护上海银河正常刚性资产管理的需要,同时采取了必要的风险控制和保障措施,上海银河各方股东按股权比例不定期向其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况。上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符合深交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本次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本次对上海银河的财务资助行为。

  七、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金额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为935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35%,全部为向上海银河提供。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未有逾期未收回金额。

  八、备查文件

  1、第九届董事会2024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

  2、第九届董事会2024年第二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4、借款协议。

  特此公告。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二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0608         证券简称:阳光股份   公告编号:2024-L10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24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3、本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4、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3月19日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3月19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3月19日,9:15—9:25,

  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3月19日上午9:15至下午

  15:00的任意时间。

  5、股权登记日:2024年3月12日

  6、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本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7、出席对象:

  (1)截至2024年3月12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上述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8、会议地点: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16号京基一百大厦A座6901-01A单元。

  二、会议审议事项

  

  注:100代表总议案,1.00代表议案1,2.00代表议案2,依此类推。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其他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24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4年3月1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以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上的相关公告。

  2、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并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3、公司副总裁扶金龙先生任职上海银河董事且持有公司股份,为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的关联股东,将对上述提案回避表决,同时不能接受其他股东委托进行投票。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时间:2024年3月13日9:00-12:00,13:30-18:00。

  2、登记方式:

  A.个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深圳证券代码卡办理登记。

  B.法人股东持深圳证券代码卡、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

  C.委托代理人必须持有股东深圳证券代码卡、股东签署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公司公章)或本人身份证、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D.股东也可用传真或信函的方式登记,不接受电话登记。

  3、登记地点: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16号京基一百大厦A座6901-01A单元。

  4、会议联系方式

  会议联系人:王小连  张茹

  联系电话:0755-82220822

  传真:0755-82222655

  邮编:518001

  电子邮箱:yangguangxinye@yangguangxinye.com

  5、会议费用:与会代表在参会期间的交通、通讯、食宿费用自理。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具体投票方式详见附件1“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五、备查文件

  第九届董事会2024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1: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包括交易系统投票和互联网投票,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规定,将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提示如下:

  一、 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0608”

  2、投票简称:“阳光投票”

  3、填报表决意见

  对于非累积投票议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其他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4年3月19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3月19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4年3月19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附件2: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公司/本人出席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行使表决权,并代为签署本次会议需要签署的相关文件。本人/本单位对本次会议表决事项未作出具体指示的,受托人可以代为行使表决权,其行使表决权的后果均由本人/本单位承担。

  本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限为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时止。

  

  1、对议案的投票“同意”、“反对”、“弃权”意见只能选择一项,用“√”方式填写。

  2、委托人为自然人的需要股东本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加盖法人单位公章。

  3、对上述非累积投票事项,授权委托人应在签署授权委托书时在相应表格内填写“同意”、“反对”或“弃权”,三者只能选其一,多选视为对该审议事项的授权委托无效。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注册登记号:

  委托人股东账号:                          持股数量:

  受托人姓名(签名):                      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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