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812 证券简称:陕西金叶 公告编号:2024-07号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陕西金叶科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陕西金叶科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袁汉源、闫凯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陕证监措施字〔2024〕2号),现公告如下:
“陕西金叶科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袁汉源、闫凯:
你公司下属子公司西安明德理工学院新功能区建设项目总投资金额约7.3亿元(一期项目2.83亿元、二期项目4.47亿元),达到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经查,一期项目于2021年9月开始建设,二期项目于2022年9月开始建设,但你公司迟至2022年4月27日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投资建设西安明德理工学院新功能区的议案》,迟至2023年3月15日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投资建设西安明德理工学院新功能区二期的议案》。你公司未及时审议并披露前述重大投资项目,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有关规定。根据《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你公司董事局主席兼总裁袁汉源、董事会秘书闫凯对上述违规事项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办法》第五十二条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袁汉源、闫凯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深刻反思,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收到上述监管措施决定后,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认真反思,深刻吸取教训,下阶段,公司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有关规定,持续加强对监管规则等的学习理解和正确运用,坚决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要求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不断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确保公司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
特此公告。
陕西金叶科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局
二二四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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