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32 股票简称:爱旭股份 编号:临2024-017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广东爱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爱旭”)
浙江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爱旭”)
珠海富山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爱旭”)
天津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爱旭”)
● 担 保 人: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担保事项及金额:公司为子公司广东爱旭、浙江爱旭、珠海爱旭、天津爱旭的综合授信等业务合计提供21.00亿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 截至本公告发布日,包括本次签署的21.00亿元担保在内,公司为子公司、子公司为其他子公司累计提供担保的总额为281.88亿元(不同担保主体对同一融资事项分别提供担保的,担保金额不重复计算),仍在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和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的担保总额度315.00亿元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本次担保的基本情况
1. 2024年2月29日,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ZB1253202400000010),为广东爱旭在该行办理的综合授信业务提供1.50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 2024年2月29日,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签署《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编号:757XY202400540802),为广东爱旭在该行办理的综合授信业务提供2.00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3. 2024年2月29日,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ZB5301202400000004),为浙江爱旭在该行办理的综合授信业务提供2.50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4. 2024年3月1日,公司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编号:平银杭义三部额保字20240131第001-1号),为浙江爱旭在该行办理的综合授信业务提供3.00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5. 2024年2月29日,公司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金湾支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2024)珠银字第000021号-担保01),为珠海爱旭在该行办理的综合授信业务提供1.00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6. 2024年2月29日,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ZB1961202400000010),为珠海爱旭在该行办理的综合授信业务提供5.00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7. 2024年3月1日,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ZB7709202400000007),为天津爱旭在该行办理的综合授信业务提供4.00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8. 2024年3月1日,公司与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天津爱旭在该行办理的综合授信业务提供2.00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本次担保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3年3月12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和2023年5月4日召开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于2023年12月8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2023年12月29日召开的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度预计担保额度的议案》,确定公司2023年度对外担保额度的上限为315.00亿元。担保额度有效期至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截至本公告发布日,包括本次签署的21.00亿元担保在内,公司为子公司、子公司为其他子公司累计提供担保的总额为281.88亿元(不同担保主体对同一融资事项分别提供担保的,担保金额不重复计算),仍在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和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总额度315.00亿元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 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被担保人:广东爱旭科技有限公司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696474684X
2.成立时间:2009年11月16日
3.注册地址: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齐力大道南3号
4.法定代表人:许家奇
5.注册资本:282,347.488万元
6.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新兴能源技术研发;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7.股权关系:广东爱旭为公司持股100%的全资子公司
8.财务情况:
单位:亿元
(二)被担保人:浙江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MA28EYNM36
2.成立时间:2016年12月20日
3.注册地址:浙江省义乌市苏溪镇好派路655号
4.法定代表人:谢俊伟
5.注册资本:550,000.00万元
6.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新兴能源技术研发;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7.股权关系:浙江爱旭为公司间接持股100%的全资子公司。
8.财务情况:
单位:亿元
(三)被担保人:珠海富山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3MA56C5932X
2.成立时间:2021年4月28日
3.注册地址:珠海市斗门区富山工业园珠峰大道西6号139室
4.法定代表人:许家奇
5.注册资本:200,000.00万元
6.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新兴能源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7.股权关系:珠海爱旭为公司持股100%的全资子公司。
8.财务情况:
单位:亿元
(四)被担保人:天津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MA06DFCJ6F
2.成立时间:2018年7月9日
3.注册地址:天津市北辰区天津北辰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园高新大道73号
4.法定代表人:许家奇
5.注册资本:130,000.00万元
6.经营范围:太阳能电池技术开发、制造、销售;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股权关系:天津爱旭为公司间接持股100%的全资子公司。
8.财务情况:
单位:亿元
三、 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合同相关方
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债务人:广东爱旭科技有限公司
保证人: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担保额度:1.50亿元人民币
3.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担保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5.保证期间: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二)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签署《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主要内容如下:
1.合同相关方
保证人: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债务人:广东爱旭科技有限公司
2.担保额度:2.00亿元人民币
3.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担保范围:为贵行根据《授信协议》在授信额度内向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最高限额为人民币(大写)贰亿元整),以及相关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保理费用、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5.保证期间:自本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项下每笔贷款或其他融资或贵行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款的垫款日另加三年。任一项具体授信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三年止。
(三)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合同相关方
保证人: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
债务人:浙江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2.担保额度:2.50亿元人民币
3.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担保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5.保证期间: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四)公司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合同相关方
保证人: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
债务人:浙江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2.担保额度:3.00亿元
3.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债务人所应承担的全部债务(包括或有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之和。
5.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从本合同生效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具体授信(为免疑义,具体授信的种类包括贷款及/或主合同项下的任何其他的银行授信品种,以下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授信展期的,则保证期间顺延至展期期间届满之日后三年;若主合同项下存在不止一项授信种类的,每一授信品种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五)公司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金湾支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合同相关方
保证人: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金湾支行
债务人:珠海富山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2.担保额度:1.00亿元人民币
3.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担保范围: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公告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5.保证期间:自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六)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合同相关方
保证人: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
债务人:珠海富山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2.担保额度:5.00亿元人民币
3.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担保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5.保证期间: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七)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合同相关方
保证人: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债务人:天津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2.担保额度:4.00亿元人民币
3.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担保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5.保证期间: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八)公司与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合同相关方
保证人: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债务人:天津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2.担保额度:2.00亿元人民币
3.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担保范围:包括但是不限于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承诺费、因汇率变动引起的汇率损失、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以及债权人因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抵押物处置费、过户费等一切费用;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债权限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期间:按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包括期限调整)协议的,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展期(包括期限调整)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解除主合同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解除主合同之日起三年。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公司本次为子公司相关授信业务提供担保,是依照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授权开展的合理经营行为,符合公司整体业务发展的需要。被担保人均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经营状况稳定、担保风险可控,公司为其提供担保将有助于子公司经营业务的可持续发展。本次担保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3年3月12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和2023年5月4日召开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于2023年12月8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2023年12月29日召开的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度预计担保额度的议案》,确定公司2023年度对外担保额度的上限为315.00亿元,担保额度有效期至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加上本次签署的担保金额在内,公司累计提供担保的总额为281.88亿元,仍在年度授权总额度范围内,因此无需再次提交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发布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法人主体及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发布日,包括本次签署的21.00亿元担保在内,公司为子公司、子公司为其他子公司累计提供且尚在存续期的担保总额为281.88亿元(不同担保主体对同一融资事项分别提供担保的,担保金额不重复计算),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11.16%。其中,在上述担保余额项下实际债务余额为181.40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0.24%。
截至本公告发布日,公司及子公司无逾期担保的情况。
特此公告。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3月1日
证券代码:600732 股票简称:爱旭股份 编号:临2024—018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
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提示:
● 截至2024年2月29日,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已累计回购股份16,055,18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8779%,购买的最高价为19.30元/股,最低价为13.81元/股,已累计支付的总金额为259,928,645.69元(不含交易佣金等交易费用)。
一、回购股份方案基本情况
2023年11月6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25,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30元/股,回购股份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6个月内。具体详见公司于2023年11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临2023-167)。
二、实施回购股份进展情况
公司于2023年11月14日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首次实施了股份回购。
截至2024年2月29日,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已累计回购股份16,055,18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8779%,购买的最高价为19.30元/股,最低价为13.81元/股,已累计支付的总金额为259,928,645.69元(不含交易佣金等交易费用)。
本次回购股份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的回购股份方案的要求。
三、其他事项
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同时根据回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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