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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736              证券简称:中交地产            公告编号:2024-019

  债券代码:148162              债券简称:22中交01

  债券代码:148208              债券简称:23中交01

  债券代码:148235              债券简称:23中交02

  债券代码:148385              债券简称:23中交04

  债券代码:148551              债券简称:23中交0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一)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3月5日14:50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3号院1号楼合生财富广场15层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现场投票方式结合网络投票方式

  (四)召集人: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董事长李永前先生

  (六)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本公司股份总数为695,433,689股,本次股东大会议案一、三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695,433,689股,议案二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331,586,740股。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共12人,代表股份401,090,92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7.67%。具体情况如下: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人,代表股份363,846,9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份总数的90.71%。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37,243,9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份总数的9.29%。

  3、参与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持有公司总股份5%以下股份的股东,以下同)11人,代表股份37,243,9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份总数的9.29%。

  (八)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提案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具体审议与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关于与合作方共同调用项目公司富余资金的议案》。

  同意400,984,42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34%;反对106,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37,137,4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40%;反对106,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6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项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二)审议《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同意36,637,4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715%;反对606,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28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36,637,4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715%;反对606,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28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关联股东中交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上述议案。

  本项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三)审议《关于延长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同意400,484,42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88%;反对606,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1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36,637,4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715%;反对606,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28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项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委派陈思佳、霍晴雯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股东大会决议

  (二)法律意见书

  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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