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83 证券简称:长江证券 公告编号:2024-019
转债代码:127005 转债简称:长证转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一)可转债到期日和兑付登记日:2024年3月11日
(二)兑付本息金额:105元人民币/张(含税)
(三)兑付资金发放日:2024年3月12日
(四)可转债摘牌日:2024年3月12日
(五)可转债最后交易日:2024年3月6日
(六)可转债最后转股日:2024年3月11日
2024年3月7日至2024年3月11日,持有人仍可以依据约定的条件将长证转债转换为公司A股普通股。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1832号”文核准,公司于2018年3月12日公开发行了5,000万张可转债,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50亿元。本次公开发行的可转债向公司在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采用网下对机构投资者配售和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发售的方式进行。
经深交所“深证上〔2018〕145号”文同意,公司50亿元可转债于2018年4月11日起在深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长证转债”,债券代码“127005”。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及《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长证转债到期兑付摘牌事项公告如下:
一、兑付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规定,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以本次可转债票面面值上浮5%(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长证转债到期合计兑付105元人民币/张(含税)。
二、可转债停止交易日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规定,长证转债将于2024年3月7日开始停止交易,2024年3月6日为长证转债最后交易日,最后一个交易日可转债简称为“Z证转债”。
在停止交易后、转股期结束前(即自2024年3月7日至2024年3月11日),长证转债持有人仍可以依据约定的条件将长证转债转换为公司A股普通股,目前转股价格为6.71元/股。
三、兑付债权登记日(可转债到期日)
长证转债到期日和兑付登记日为2024年3月11日,本次兑付的对象为截至2024年3月11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长证转债”持有人。
四、兑付本息金额与兑付资金发放日
长证转债到期兑付本息金额为105元人民币/张(含税),兑付资金发放日为2024年3月12日。
五、兑付办法
长证转债的本金和利息将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通过托管证券机构划入长证转债相关持有人资金账户。
六、可转债摘牌日
自2024年3月12日起,长证转债将在深交所摘牌。
七、关于投资者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公司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履行纳税义务。依据《募集说明书》相关规定,公司将以本次债券面值上浮5%(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兑付未转股的可转债,其中个人收益部分的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104.00元人民币(税后)。上述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同时所得税最终代扣代缴政策,以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税务部门意见为准。
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如纳税人所在地存在相关减免上述所得税的税收政策条款,纳税人可以按要求在申报期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105.00元人民币(含税)。
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分别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规定,自2021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105.00元人民币(含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其他投资者,根据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纳税义务。
特此公告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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