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1666 股票简称:平煤股份 编号:2024-024
转债代码:113066 转债简称:平煤转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4年3月15日
● 可转债除息日:2024年3月18日
● 可转债兑息日:2024年3月18日
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3月16日公开发行的29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可转债”)将于2024年3月18日支付自2023年3月16日至2024年3月15日期间的利息。根据《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可转债发行上市概况
1.可转债名称:2023年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2.可转债简称:平煤转债
3.可转债代码:113066
4.证券类型: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本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债。该可转债及转换的公司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5.发行规模:本次发行可转债总额为人民币29亿元
6.发行数量:2,900万张(290万手)
7.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
8.可转债基本情况:
(1)发行日期:2023年3月16日
(2)上市日期:2023年4月10日
(3)可转债期限: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自2023年3月16日至2029年3月15日)
(4)票面利率:第一年0.2%、第二年0.4%、第三年0.8%、第四年1.2%、第五年1.6%、第六年2.0%。
(5)到期赎回条款: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到期日之后的5个交易日内,公司将偿还所有到期未转股的可转债本金及最后一年利息。
(6)付息方式:
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即2023年3月16日。
②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本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债,本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7)最新的转股价格:9.06元/股
(8)可转债转股期的起止日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之日止(即2023年9月22日至2029年3月15日)
(9)信用评级:AAA
(10)信用评级机构: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
(11)担保事项: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提供担保。
9.登记、托管、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 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具体如下:
(一) 年利息的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B×i
其中,I为年利息额;B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i为可转债的当年票面利率。
(二) 付息方式
1.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5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到期日之后的5个交易日内,公司将偿还所有到期未转股的可转债本金及最后一年利息。
5.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三)付息方案
按照《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的规定,“平煤转债”第一年(2023年3月16日至2024年3月15日)票面利率为0.20%,即每张“平煤转债”(面值1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0.20元(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和兑息日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4年3月15日(星期五)
可转债除息日:2024年3月18日(星期一)
可转债兑息日: 2024年3月18日(星期一)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24年3月1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平煤转债”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一)本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投资者(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公司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可转债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0.20元人民币(税前),实际派发利息为0.16元人民币(税后)。可转债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二)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0.20元人民币(含税)。
(三)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规定,自2021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因此,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0.20元人民币(含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河南省平顶山市矿工路21号
联系电话:0375-2723076
(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2号丰铭国际大厦A座6层
联系电话:010-56839300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188号
联系电话:4008058058
特此公告。
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 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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