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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铜冠铜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1217        证券简称:铜冠铜箔         公告编号:2024-01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3月11日(星期一)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3月11日(星期一)。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3月11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9:15- 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3月11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地点:安徽省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溪大道189号安徽铜冠铜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甘国庆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4人,代表股份604,984,35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2.976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600,054,9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2.381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0人,代表股份4,929,45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5946%。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2人,代表股份1,459,35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76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54,9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66%。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9人,代表股份1,404,45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694%。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书面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并形成了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948,95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898%;反对35,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1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423,95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743%;反对35,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25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已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04,938,5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4%;反对45,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413,55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8616%;反对45,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138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已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束晓俊、方娟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安徽铜冠铜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安徽铜冠铜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铜冠铜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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