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73 证券简称:彩蝶实业 公告编号:2024-00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股票上市类型为首发股份;股票认购方式为网下,上市股数为8,422,305股。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总数为8,422,305股。
●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2024年3月18日。(因2024年3月16日为非交易日,上市流通日期顺延至下一交易日)
一、本次限售股上市类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3年1月12日出具的《关于核准浙江彩蝶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82号)批复同意,浙江彩蝶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900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9.85元,并于2023年3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的普通总股本为11,600万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8,7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5%。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部分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限售期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涉及顾林祥、浙江湖州久景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张里浪、张利方、沈元新、沈志荣和董旭丽7名股东,共计8,422,30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2606%,将于2024年3月18日起上市流通(因2024年3月16日为非交易日,上市流通日期顺延至下一交易日)。
二、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份,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未发生配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公司股本数量未发生变化。
三、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承诺
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做出的相关承诺如下:
(一)股东顾林祥、浙江湖州久景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张里浪、沈元新、沈志荣和董旭丽就其股份锁定情况做出如下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并上市申请过程中,如相关审核机关对公司股东股份锁定期限或相关事项提出另外的要求,本企业/本人同意无条件按相关审核机关提出的要求执行,并重新签署必要的文件(如需)。
(二)担任监事的股东张利方就其股份锁定情况做出如下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本人担任公司监事期间,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于股份限售期结束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三)担任监事的股东张利方就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损失情况做出如下承诺:
浙江彩蝶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如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上述认定时,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依法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上市的相关限售股股东无其他特别承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上市的相关限售股股东均严格履行相应的承诺事项,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彩蝶实业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彩蝶实业关于本次限售股份解禁的相关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荐机构对彩蝶实业本次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五、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8,422,305股,限售期为12个月。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4年3月18日。
(三)首发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六、股本变动结构表
特此公告。
浙江彩蝶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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