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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 公告

  证券代码:600105            证券简称:永鼎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4-018

  债券代码:110058            债券简称:永鼎转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31号——《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莫思铭、吴春苗:

  经查,2020年11月,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控股子公司江苏永鼎欣益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在未有对应收入的情况下,将1,500万元款项确认为主营业务成本,存在会计处理不审慎、不规范情形,导致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财务数据不准确。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根据《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莫思铭作为公司董事长兼时任总经理,吴春苗作为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对上述信息披露违规事项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强化信息披露管理,严格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提高规范意识,并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江苏永鼎欣益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向第三方支付1,500万元基站投运的服务费用,由于基站是投运初期,公司尚未取得收入,会计编写凭证摘要时按“20年维护费”这个名目进行了记载,会计处理按一次性费用进行了处理。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其中所指出的问题,将认真吸取教训并引以为戒,加强公司及相关人员对有关法律、法规、规则的学习理解和正确运用,不断提高履职能力,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推动公司健康、稳定、高质量发展。

  本次收到《警示函》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产生重大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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