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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一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 001278            证券简称:一彬科技            公告编号: 2024-00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公司及子公司授权对外最高担保余额已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0%,请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一、 担保情况概述

  宁波一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23年12月1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3年12月28日召开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做出如下决议:同意公司及下属公司预计为银行授信额度内的融资提供不超过16.97亿元的担保,包括新增担保及原有担保展期或续保,在上述额度内可以滚动使用,其中预计为资产负债率70%以上的被担保对象提供累计不超过5.93亿元的担保。上述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申请融资业务发生的融资类担保以及日常经营发生的履约类担保。担保种类包括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抵押、质押等。在上述额度范围内,公司及下属公司因业务需要办理上述担保范围内业务,不需要另行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在额度范围内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具体实施相关事宜和签署上述担保额度内的相应文件。上述授权有效期为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结束之日止。上述对外担保额度是基于公司目前业务情况的预计,如果年度内公司新增子公司,或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发生变化,公司及下属公司内部可进行担保额度调剂,但调剂发生时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的被担保对象仅能从股东大会审议时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的被担保对象处获得担保额度。

  在上述股东大会审批范围内,公司近期实施下述担保:公司分别为吉林长华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长华”)、郑州一彬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一彬”)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承担最高额为人民币贰仟万元和肆仟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

  本次公司为下属公司实施担保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二、 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吉林长华

  1、名称:吉林长华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381691036837Q

  3、成立日期:2009年9月9日

  4、注册地址:吉林公主岭经济开发区东胜路5号

  5、法定代表人:王建华

  6、注册资本:800万元

  7、经营范围:汽车零部件及配件的制造、加工、销售,材料、模具销售,装卸、搬运服务,从事货物的进出口业务,厂房、场地租赁,机械设备租赁。

  8、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否

  9、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本公司全资子公司。

  10、产权及控制关系的方框图

  

  11、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二)郑州一彬

  1、名称:郑州一彬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58763262H

  3、成立日期:2012年11月28日

  4、注册地址: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郑州国际物流园区)菊芳路西段路北

  5、法定代表人:王建华

  6、注册资本:3,000万元

  7、经营范围:汽车内饰件、冲压件的生产及销售;汽车装饰件及仪表件图案设计;货物或技术进出口。

  8、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否

  9、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本公司全资子公司。

  10、产权及控制关系的方框图

  

  11、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三、 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公司为吉林长华、郑州一彬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最高额为人民币贰仟万元和肆仟万元的融资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签订《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 保证合同签署方:

  (保证人):宁波一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

  2、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 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的本金余额;以及利息(含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4、 保证期间:

  (1)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按乙方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三年止。

  (2) 乙方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展期无需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 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乙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后三年止。

  5、 担保金额:

  

  四、董事会意见

  本次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为公司经营发展所需,公司经营正常,因此本次实施担保的风险较小。同时,本次担保符合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公司获得经营发展所需资金,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为股东创造良好回报,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况。

  五、累计对外担保及逾期担保的金额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含公司对下属公司提供担保、下属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下属公司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最高担保余额为人民币131,40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比例为178.93%);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人民币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0.00%)。截至目前,无逾期担保、无涉及诉讼的担保。

  六、 备查文件

  1、 《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

  2、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3、 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宁波一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0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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