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81 证券简称:大丰实业 公告编号:2024-019
转债代码:113530 转债简称:大丰转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以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2.80亿元(其中首发募集资金不超过0.8亿元,可转债募集资金不超过2.00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董事会批准之日起12个月,期满前将归还到募集资金专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归还募集资金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4)。
2024年3月13日,公司提前归还600万元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将上述募集资金的归还情况告知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尚未归还的闲置募集资金余额为12,800万元。公司将在规定到期日之前足额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3月14日
证券代码:603081 证券简称:大丰实业 公告编号:2024-018
转债代码:113530 转债简称:大丰转债
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回购注销原因: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以及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拟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已离职的3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0.08万股及2022年业绩考核未达标未能解锁的48.6120万股进行回购注销。
● 本次注销股份的有关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决策与信息披露
公司于2023年11月2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1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
公司已根据法律规定就本次股份回购注销事项履行通知债权人程序,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1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82),自2023年11月23日起45天内,公司未接到相关债权人要求提前清偿或提供担保的情况。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依据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中有3名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持有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00,800股应由公司回购注销;首次授予部分90人、预留授予部分19人因2022年度业绩考核不达标,其已获授但尚未达到对应批次解除限售条件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合计486,120股应由公司回购注销。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人员、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112人,合计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586,920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调整为3,132,600股。
(三)回购注销安排
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开设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B886366754),并向中登公司申请办理对上述586,920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本次限制性股票预计将于2024年3月18日完成注销,公司后续将依法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份结构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
四、说明及承诺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涉及的决策程序、信息披露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的安排,不存在损害激励对象合法权益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公司承诺:已核实并保证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的对象、股份数量、注销日期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已充分告知相关激励对象本次回购注销事宜,且相关激励对象未就回购注销事宜表示异议。如因本次回购注销与有关激励对象产生纠纷,公司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实施之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已经获得了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并按相关规定进行了信息披露,尚需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办理减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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