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203 证券简称:海正生材 公告编号:2024-10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3月13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浙江省台州市台州湾新区台州湾大道188号浙江海诺尔生物材料有限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沈星虎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11人,出席5人,非独立董事陈锡荣先生、薛藩先生,独立董事王建祥先生、刘冉先生、沈书豪先生、彭松先生因工作原因未出席现场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2人,监事张颖婷女士因工作原因未出席现场会议;
3、 公司董事会秘书张敏女士出席本次会议,部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免去公司董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调整公司董事会席位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上述议案2为特别决议议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1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康达(杭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戴韫琪、林一凡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会议经北京康达(杭州)律师事务所戴韫琪律师、林一凡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认为海正生材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提案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规范运作1号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海正生材《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浙江海正生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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