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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海正生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88203        证券简称:海正生材        公告编号:2024-10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3月13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浙江省台州市台州湾新区台州湾大道188号浙江海诺尔生物材料有限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沈星虎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11人,出席5人,非独立董事陈锡荣先生、薛藩先生,独立董事王建祥先生、刘冉先生、沈书豪先生、彭松先生因工作原因未出席现场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2人,监事张颖婷女士因工作原因未出席现场会议;

  3、 公司董事会秘书张敏女士出席本次会议,部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免去公司董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调整公司董事会席位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上述议案2为特别决议议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1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康达(杭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戴韫琪、林一凡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会议经北京康达(杭州)律师事务所戴韫琪律师、林一凡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认为海正生材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提案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规范运作1号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海正生材《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浙江海正生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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