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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哲(江苏)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 并办理工商登记变更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192             证券简称:迪哲医药           公告编号:2024-1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迪哲(江苏)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 2024年3月13日召开了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变更的议案》。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情况

  公司于2024年1月15日完成2020年员工股份期权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新增股份395.1750万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的登记,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408,151,370元增加至人民币412,103,120元。

  公司于2024 年2 月 5 日完成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类激励对象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新增股份355.0000万股在中登公司的登记。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412,103,120元增加至人民币415,653,120元。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鉴于上述情况,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对《公司章程》的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形成修订版《公司章程》;并同意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上述事项涉及的工商变更、登记及备案等相关事宜。

  具体内容如下: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的其他条款不变,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生效。《公司章程》变更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内容为准。

  特此公告。

  迪哲(江苏)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14日

  

  证券代码:688192        证券简称:迪哲医药        公告编号:2024-11

  迪哲(江苏)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3月13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无锡市新吴区和风路 26 号汇融商务广场 C 栋 4 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张小林博士主持。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4人,部分董事因时差和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吕洪斌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部分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

  4、 因工作安排原因,部分人员通过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此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 议案名称:《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 议案名称:《迪哲(江苏)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注: 5%以下股东指除单独及合并持股5%以上股东、持股的董监高以外的股东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 特别决议议案:议案1-3,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除上述议案外,其他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2.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1-2

  3.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4.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源律师 李梦颖律师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迪哲(江苏)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14日

  ● 报备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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