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52 证券简称:浙江龙盛 公告编号:2024-002号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新加坡国际商业法庭就德司达公司股权作出整体出售的指令。
本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全资子公司盛达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德司达公司作为被告。
涉案的金额:原告Kiri公司要求被告盛达公司按照双方同意的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或评估机构确定的公允价值,收购Kiri公司所持有的德司达公司37.57%股权,新加坡国际商业法庭判决截至估值日(2018年7月3日)Kiri公司所持有的德司达公司37.57%股权最终估值为6.038亿美元。后盛达公司经过各种努力,仍无法筹措到6.038亿美元,因此法庭判决的要求盛达公司收购Kiri公司所持有的德司达公司37.57%股权无法执行,现新加坡国际商业法庭就德司达公司股权作出整体出售的指令,即要求盛达公司和Kiri公司所持有的德司达公司100%股权在市场上进行整体出售。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主要是德司达公司两方股东Kiri公司与盛达公司之间关于股权收购的诉讼,目前不会对德司达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产生影响。
公司就持有的德司达公司62.43%股权出售事项,后续将根据法庭的进一步判令情况,按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相应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决策程序。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5年6月26日,原告印度Kiri Industries Limited(简称:Kiri公司)在新加坡共和国高等法庭向盛达国际资本有限公司(简称:盛达公司)及德司达全球控股(新加坡)有限公司(简称:德司达公司)提起诉讼,起诉状的主要内容:Kiri公司指控盛达公司作为德司达公司的大股东和控股股东,在德司达公司的事务中一直采取压迫Kiri公司的态度,并且/或者漠视Kiri公司作为德司达公司股东的利益。鉴于上述原因,Kiri公司要求盛达公司按照双方同意的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或评估机构确定的公允价值,收购Kiri公司所持有的德司达公司37.57%股权;若未能达成收购,则Kiri公司将寻求一项法庭命令,要求对德司达公司进行清算。
2018年7月3日,公司收到新加坡国际商业法庭的《判决书》[2018] SGHC(I) 06号,法庭判决盛达公司按照认可的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或评估机构确定的公允价值,收购Kiri公司所持有的德司达公司37.57%股权。
2021年6月21日,公司收到新加坡国际商业法庭的《判决》[2021] SGHC(I) 6,法庭判决截至估值日(2018 年7月3日),Kiri公司所持有的德司达公司37.57%股权,估值为4.816亿美元。盛达公司向新加坡共和国上诉法庭提起上诉。
2022年7月6日盛达公司收到新加坡共和国上诉法庭的《判决》[2022] SGCA(I)5,判决:(1)驳回盛达公司提出的五项上诉请求;(2)驳回Kiri公司提出的四项上诉请求;支持Kiri公司提出的其他二项上诉请求,包括支持Kiri公司提出的其所持有的37.57%股权收购不适用19%的流动性折让的请求,同时支持Kiri公司提出的请求法庭重新审视许可费计算依据的上诉请求。
2023年3月3日,盛达公司和德司达公司收到新加坡国际商业法庭的《判决》[2023]SGHC(I)4,判决针对买断命令,Kiri公司所持有的德司达公司37.57%股权最终估值为6.038亿美元。
上述诉讼的进展情况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孙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2016-078号)、《关于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2018-032号)、《关于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2018-037号)、《关于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2021-031号)、《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2022-046号)及《关于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2023-007号)。
二、本次法庭指令的情况
近日,盛达公司和德司达公司收到新加坡国际商业法庭的《法庭指令》,该指令的主要内容如下:
1、股份将在法庭确定的期限内整体出售。为避免疑义,整体出售不受底价限制,该“整体出售”指签署具有约束力且可执行的股份买卖协议。
2、Deloitte & Touche LLP(即德勤会计师事务所)的Matthew Stuart Becker先生、Lim Loo Khoon先生和Tan Wei Cheong先生被任命为整体出售的联合接管人(统称“接管人”),以便在整体出售必要的范围内管理和控制股份。接管人应组织整体出售并有权:
(a)签署为整体出售之目的所需的所有文件;
(b)向德司达的董事会和公司秘书发出促进整体出售所需的指示;
(c)聘请接管人认为可能合适的专业人士和顾问,为接管人整体出售提供意见和协助。
3、如果Kiri公司和盛达公司中的任何一方或双方对接管人的费用和支出有争议,则将由法庭评估,并应从出售收益中支付,法庭命令的任何中期付款应由Kiri公司和盛达公司平均承担和支付。
4、接管人在被法庭指定后的两周内,应通知法庭和各方其需要多长时间就整体出售所需的预计期限提供建议。在法庭届时确定的时间内,接管人应通知法庭和各方关于整体出售的期限时间表,法庭在听取各方意见后确定整体出售的截止日期。
5、德司达公司、Kiri公司和盛达公司应与接管人合作,并提供为整体出售而接管人可能需要的所有此类协助,包括但不限于提供信息和文件,获得所有必要的批准,以及为此目的签署所有必要的文件。
6、各方可以就上述安排向法庭寻求进一步的指示。
三、本次法庭指令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法庭指令主要是指令德司达公司整体出售,并指令接管人来签署整体出售所需的所有文件,要求德司达公司协助。德司达公司董事会、经营管理层均将正常履行各自的职责,决策权限不受任何限制和影响。
2、本次诉讼主要系德司达公司两方股东Kiri公司与盛达公司之间关于股权收购的诉讼,目前不会对德司达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产生影响。
公司就持有的德司达公司62.43%股权出售事项,后续将根据法庭的进一步判令情况,按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相应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决策程序。
本次诉讼后续若有新的进展情况,公司将及时披露。
四、备查文件
新加坡国际商业法庭的《法庭指令》。
特此公告。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0二四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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