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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险销售新规征求意见 拟对保险销售人员进行分级授权

  本报记者 冷翠华

  记者从业内了解到,3月13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保险业协会”)就一系列文件向人身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征求意见,核心是建立健全销售人员销售能力资质分级体系,并进行对应产品的销售授权。这是在此前系列讨论稿的基础上又一次更新并征求意见。

  具体来看,保险业协会起草完成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销售能力资质等级标准(人身保险方向)(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能力等级》),《人身保险产品销售授权管理自律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自律规则》),《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销售能力资质等级标准培训与测试大纲(人身保险方向)(征求意见稿)》等文件并征求意见。

  中华联合保险集团研究所首席保险研究员邱剑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销售能力资质分级后,销售人员的能力等级与销售产品的风险级别相匹配,短期内保险代理人的数量可能进一步下降,但这将促进保险销售人员素质的提升,加速淘汰低素质销售人员。在人身险行业深度转型的当下,保险机构必须摆脱过去“人海战术”的业务发展旧模式,换档升级到高质量发展的风险管理服务模式,单纯的保险销售要向全面的财富管理服务转变,同时,保险公司从以保险产品为核心转向对全生命周期的风险管理服务。

  根据《等级标准》,销售能力资质等级共设四个等级,由低到高分别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销售从业人员需要根据相应的要求进行等级申报。

  同时,根据《自律规则》,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需落实主体责任,加强保险销售人员管理,对销售人员销售授权管理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建立本机构产品销售授权管理制度机制,将销售人员销售能力资质管理体系与产品分级管理制度相衔接,区分销售人员销售能力资质等级实行差别授权。

  具体来看,未取得能力等级的销售人员,只能销售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下的产品(有保证续保条款的产品除外)。能力等级四级的销售人员可以销售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普通型人寿保险、普通型年金保险。能力等级三级的销售人员可以在四级人员可销售产品的基础上增加分红型保险、万能型保险、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能力等级二级的销售人员可以在三级人员可销售产品的基础上增加投资连结型保险、变额年金保险。能力等级一级的销售人员可以销售全部人身保险产品。组合销售两种及以上产品,按照从高不从低的原则确定其销售授权。

  去年9月份,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明确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当支持行业自律组织发挥优势推动保险销售人员销售能力分级工作,在行业自律组织制定的销售能力分级框架下,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建立本机构保险销售能力资质分级管理体系,对所属保险销售人员进行分级,并与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分级管理制度相衔接,区分销售能力资质实行差别授权。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教授王国军对《证券日报》记者分析称,保险销售人员销售能力资质分级可以帮助保险公司等主体更好地评价销售人员的销售能力,找出销售团队中的短板,有针对性地进行管理培训和提升。同时,不同能力等级的销售人员销售不同级别的产品并提供相应服务,也利于消费者权益保护,还可以为销售人员提供一个清晰的职业发展路径,激励他们不断提高自身销售、服务等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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