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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股票代码:301282       股票简称:金禄电子       公告编号:2024-01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3月14日(星期四)14:3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3月14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3月14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清远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安丰工业园盈富工业区M1-04,05A号地公司三楼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继林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 会议出席情况

  1、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1人,代表股份64,155,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447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股份64,110,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417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6人,代表股份45,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8%。

  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6人,代表股份45,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共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6人,代表股份45,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8%。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及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会议审议表决情况

  1、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1.1 回购股份的目的

  表决结果:同意64,151,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6%;反对4,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4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9091%;反对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90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2 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的说明

  表决结果:同意64,151,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6%;反对4,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4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9091%;反对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90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3 拟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

  表决结果:同意64,151,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6%;反对4,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4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9091%;反对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90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4 拟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表决结果:同意64,151,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6%;反对4,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4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9091%;反对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90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5 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表决结果:同意64,151,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6%;反对4,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4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9091%;反对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90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6 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表决结果:同意64,151,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6%;反对4,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4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9091%;反对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90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7 关于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表决结果:同意64,151,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6%;反对4,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4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9091%;反对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90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陈竞蓬、谢  兵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四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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