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90 证券简称:轻纺城 公告编号:2024-007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3月14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鉴湖路1号中轻大厦2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的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总经理王百通先生主持会议。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4人,董事潘建华、范慧川、吴强、沈红梁、独立董事程惠芳因公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马晓峰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提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 议案名称:《关于制定<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提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1、 关于选举监事的提案
(三)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四)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612,021,038股,经与会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审议,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通过了以上提案。
议案2为特别决议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苏致富、沈辉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3月15日
●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股票简称:轻纺城 股票代码:600790 编号:临2024—008
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知于2024年3月8日以传真、E-MAIL和专人送达等形式递交各监事,于2024年3月14日下午在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决议合法有效。
会议由公司监事李传芳先生主持,经监事审议各议案后形成以下决议:
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监事会主席的议案》。会议选举李传芳先生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主席,任期至本届监事会届满之日(2024年5月7日)止。
特此公告。
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二四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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