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和《东海资管海鑫增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集合计划合同》”)的有关规定,及《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东海资管海鑫增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和后续发布的提示性公告的有关内容,现将东海资管海鑫增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本集合计划以通讯方式召开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大会投票表决起止时间为自2024年1月30日起至2024年3月12日17:00止。2024年3月13日,在本集合计划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对本次大会表决进行了计票,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对计票过程进行了见证,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
根据计票结果,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有效表决意见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未达到在权益登记日集合计划份额总数的二分之一,未达到法定的持有人会议召开条件。本次大会召集人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将就本次会议情况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根据《运作办法》及《集合计划合同》的有关规定,经本集合计划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认,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由集合计划管理人承担,本次会议费用如下表:
二、重新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根据《基金法》及《集合计划合同》的规定,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能够成功召开的,集合计划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即原公告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由代表本集合计划在权益登记日集合计划总份额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集合计划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重新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如有)。
三、备查文件
1、《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东海资管海鑫增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东海资管海鑫增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东海资管海鑫增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5、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特此公告。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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