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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百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证券代码:001376        证券简称:百通能源        公告编号:2024-00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西百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3月1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利润分配预案的基本情况

  1、利润分配方案的具体内容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3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31,329,289.29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母公司可供分配的利润为197,130,496.04元,公司合并报表累计可供投资者分配利润为258,970,281.57元。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以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为依据。同时,为避免出现超分配的情况,公司应当以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孰低的原则来确定具体的利润分配比例。因此,截至2023年12月31日,确定公司可供分配利润为197,130,496.04元。

  为积极回报股东,在综合考虑2023年度的盈利水平、财务状况以及公司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拟以2023年12月31日总股本460,9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派送现金,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元(含税),支付现金为46,090,000元,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现金分红来源为自有资金。具体利润分配总额以公司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为准。

  若在利润分配预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总股本由于可转债转股、股份回购、股权激励行权、再融资新增股份上市等原因而发生变化的,公司拟按照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原则实施分配。

  2、利润分配方案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江西百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符合公司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计划、股东长期回报规划以及做出的相关承诺,具备合法性、合规性与合理性。

  3、利润分配预案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现金分红方案是在保障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全体投资者的合理诉求和投资回报情况之下提出的,方案实施不会造成公司流动资金短缺或其他不良影响。

  4、公司的现金分红水平与所处行业上市公司平均水平不存在重大差异。

  二、相关决策程序及意见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本预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董事会意见

  经审核,董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该方案综合考虑了公司目前经营盈利状况,在兼顾股东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基础上有利于公司业务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同意《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全体监事认为:公司拟定的利润分配预案切实地考虑到了公司的盈利水平、财务状况、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情况,审议程序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经认真审阅后,全体监事一致同意将本次利润分配方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其他说明

  1、本次利润分配预案披露前,公司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对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履行了保密和严禁内幕交易的告知义务。

  2、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江西百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3月15日

  

  证券代码:001376        证券简称:百通能源        公告编号:2024-010

  江西百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西百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3月1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符合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印发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2023〕4号)的规定。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2、投资者保护能力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累计已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和已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之和超过人民币8亿元。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近三年因执业行为涉诉并承担民事责任的案件为:投资者与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共同被告,被判决在奥瑞德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5%连带赔偿责任。目前,该系列案大部分生效判决已履行完毕,仍有少量案件正在二审审理阶段,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将积极配合执行法院履行后续生效判决,该系列案不影响其正常经营,不会对其造成重大风险。

  3、诚信记录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近三年(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5次、监督管理措施35次、自律监管措施4次、纪律处分1次;103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分别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5次、监督管理措施46次、自律监管措施7次、纪律处分3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2、诚信记录

  拟签字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未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3、独立性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拟签字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4、审计收费

  审计费用定价原则主要基于公司的业务规模、审计工作的复杂程度、事务所提供审计服务所需配备的审计人员和投入的工作量等因素综合考虑,经双方协商后确定。

  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2024年公司实际业务情况和市场情况等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协商确定审计费用。

  二、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审议意见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第一次会议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资质及审计情况进行了充分了解和沟通,认为其具备足够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诚信状况良好,具备证券相关业务审计资格,能够满足公司2024年度审计工作的质量要求。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

  (二)董事会、监事会对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4年3月1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董事会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2024年公司实际业务情况和市场情况等与审计机构协商确定审计费用,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于2024年3月14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监事会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生效日期

  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三、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3、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第一次会议决议;

  4、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基本情况文件。

  特此公告。

  江西百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3月15日

  

  证券代码:001376        证券简称:百通能源        公告编号:2024-011

  江西百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西百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3月1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提请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股票,授权期限为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上述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具体内容

  (一)发行股票的种类、面值和数量

  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本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发行股票的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且不超过发行前公司股本总数的30%。

  (二)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将采用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董事会将在年度股东大会授权的有效期内选择合适时机向特定对象询价发行,在中国证监会做出予以注册决定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发行缴款。

  (三)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35名(含35名)的特定对象,包括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格投资者。其中,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最终发行对象将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发行竞价情况确定。若国家法律、法规对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确定方式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均以人民币现金方式并以同一价格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

  (四)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如公司股票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发现金股利、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事项,将对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若国家法律、法规对本次发行定价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最终发行价格由董事会根据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和相关规定,根据竞价结果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五)限售期

  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发行对象所认购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属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其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本次发行对象所取得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限售期届满后发行对象减持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须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六)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途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七)本次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发行前公司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将由公司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持股比例共享。

  (八)上市地点

  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九)决议有效期

  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限为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若国家法律、法规对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二、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一)授权董事会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授权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自查论证,并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二)授权董事会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有权部门的要求,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调整和实施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募集资金金额、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发行对象及其他与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相关的一切事宜,决定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时机等;

  (三)授权董事会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而修改方案;根据监管部门的具体要求,对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以及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进行完善和相应调整(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除外),调整后继续办理本次发行的相关事宜;

  (四)授权董事会在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足以使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难以实施或虽然可以实施但会给公司带来不利后果的情形,或者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政策发生变化时,可酌情决定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延期实施或撤销发行申请,或者按照新的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政策继续办理本次发行事宜;

  (五)授权董事会聘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等中介机构,以及处理与此有关的其他事宜;

  (六)授权董事会根据有关部门要求和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具体安排进行调整,包括但不限于:根据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投入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实施情况、实际进度及实际募集资金额,办理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相关事宜;指定或设立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签署、修改及执行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运作过程中的重大合同、协议和文件资料。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如国家对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新的规定,监管部门有新的要求或者市场情况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之外,根据国家规定以及监管部门的要求(包括对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申请的审核反馈意见)和市场情况对募集资金投向进行调整;

  (七)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申报和实施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制作、修改、批准、签署、执行、完成与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相关的所有申报文件及其他必要的文件;就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事宜向有关政府机构、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

  (八)授权董事会在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办理股份认购、股份登记、股份锁定及上市等有关程序,并按照监管要求处理与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九)授权董事会于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根据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结果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他相关部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新增股份登记托管等相关事宜;

  (十)授权董事会办理与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关的其他事宜。

  三、风险提示

  通过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在规定时限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申请方案,报请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方可实施。公司将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江西百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3月15日

  

  证券代码:001376        证券简称:百通能源        公告编号:2024-012

  江西百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西百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3月1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最新规定,公司拟对《江西百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除以上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公司章程》。

  三、授权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情况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指定人员办理备案《公司章程》等事宜。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内容为准。

  四、备查文件

  1、江西百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2、江西百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特此公告。

  江西百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3月15日

  

  证券代码:001376        证券简称:百通能源        公告编号:2024-013

  江西百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确认

  2023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并拟定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西百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3月1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全体董事回避表决《关于确认2023年度董事薪酬并拟定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直接提交股东大会进行表决,同时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2023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并拟定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同日召开的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全体监事回避表决《关于确认2023年度监事薪酬并拟定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直接提交股东大会进行表决。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2023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于公司领取薪酬的情况

  单位:万元

  

  二、2024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现阶段经营情况,同时参考公司所处行业及地区的薪酬水平,拟定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24年度薪酬方案,具体如下:

  (一)适用对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薪酬标准

  1、公司董事长按月领取薪酬,薪酬标准不低于人民币120万元/年(含税);

  2、公司独立董事按月领取独立董事津贴,津贴标准为人民币12万元/人·年(含税);

  3、未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监事按月领取监事津贴,津贴标准为人民币7.2万元/人·年(含税);

  4、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管理职务、实际工作绩效结合公司年度经营业绩等因素综合评定薪酬。

  (三)发放办法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薪酬按月发放,绩效薪酬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发放。

  (四)适用期限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五)其他说明

  1、根据相关法规及《江西百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上述董事和监事薪酬方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可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

  2、公司董事、监事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计算并予以发放;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改聘、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计算并予以发放;

  4、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本方案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等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三、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3、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4年第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江西百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3月15日

  

  证券代码:001376        证券简称:百通能源        公告编号:2024-015

  江西百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

  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西百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3月14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在确保不影响正常经营的情况下,使用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含30,000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上述额度及期限内可循环滚动使用,本事项无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部分闲置自有资金用于现金管理的基本情况

  (一)投资目的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利用短期闲置自有资金,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的前提下,公司及子公司结合实际经营情况,计划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单项产品投资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的低风险型理财产品,增加公司收益,为公司及股东创造更多的回报。

  (二)资金来源

  此次投资资金为公司闲置自有资金。在保证公司日常经营所需流动资金的前提下,将阶段性闲置资金用于现金管理,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三)投资额度及期限

  公司拟使用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含30,000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上述额度及期限内可循环滚动使用。

  (四)投资品种

  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控制风险,使用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单项产品投资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的低风险型理财产品。

  (五)实施方式及授权

  在上述额度及期限范围内,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及签署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选择合格的理财产品发行主体、明确现金管理金额、选择理财产品品种等相关事宜,授权公司财务部门具体实施相关事宜。

  (六)信息披露

  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相关要求及时披露现金管理的具体情况。

  (七)关联关系说明

  公司与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不得存在关联关系。

  二、投资风险分析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分析

  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产品均进行严格评估和筛选,风险可控;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介入,降低市场波动引起的投资风险。

  (二)针对投资风险拟采取的控制措施

  公司将严格按照《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进行决策、管理、检查和监督。

  1、公司财务部门将建立台账,及时分析和跟踪产品投向、进展情况,一旦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2、资金使用情况将由公司内审部门进行日常监督,定期对所有理财产品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地预计各项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及时控制风险。

  3、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4、公司将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并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公司本次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公司正常经营前提下进行的,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将闲置自有资金用于现金管理,可以提高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为公司和股东创造更多的投资回报。

  四、履行的审议程序和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4年3月1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使用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含30,000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上述额度及期限内可循环滚动使用。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额度范围内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授权公司财务部门具体实施相关事宜。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及意见

  2024年3月14日,公司召开的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公司正常经营的前提下进行的,有利于提高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为公司和股东创造更多的投资回报,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单项产品投资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的低风险型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为公司和股东创造更多的投资回报,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3、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西百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江西百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3月15日

  证券代码:001376        证券简称:百通能源        公告编号:2024-016

  江西百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总经理辞职及聘任总经理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总经理辞职情况

  江西百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3月14日收到总经理张春龙先生递交的辞职报告,因个人工作原因,张春龙先生申请辞去公司总经理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江西百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时生效。辞职后,张春龙先生仍担任公司董事长、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张春龙先生辞职不会导致公司董事会人数低于法定人数,不会影响公司董事会的正常运行和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张春龙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5,400万股,通过南昌百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8,437.50万股股份,通过北京百通衡宇科技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1,897.24万股股份。作为公司董事长,张春龙先生将继续履行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作出的承诺,股份变动严格遵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公司及公司董事会对张春龙先生在任职总经理期间为公司所作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二、聘任总经理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经董事长提名,经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饶俊铭先生进行资格审查,公司于2024年3月1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总经理的议案》,董事会同意聘任饶俊铭先生(简历附后)为公司总经理,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饶俊铭先生调任公司总经理职务后,不再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

  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三、 备查文件

  1、 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2024年第一次会议决议;

  2、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江西百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3月15日

  附件:高级管理人员简历

  饶俊铭先生,1965年12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高中学历,江西财经大学工商管理硕士课程研修班结业。1986年7月至2003年2月,任江西南丰白舍造纸厂副厂长;2003年3月至2004年12月,任福建省富龙铙山热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4年5月至2005年9月,任南昌市富龙实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5年10月至2010年5月,任安徽富龙可再生能源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0年6月至2012年7月,任南昌嘉力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2年6月至2019年3月,任湖南省嘉力能源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2010年5月至2011年5月,任公司董事长;2010年5月至2015年6月,任公司总经理;2011年5月至2015年12月,任公司董事;2016年1月至2017年5月,任公司监事会主席;2017年5月至2021年2月,任公司董事;2021年2月至今,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饶俊铭先生直接持有公司1,200万股股份,与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张春龙先生、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张春泉先生系兄弟关系;系监事会主席江丽红女士舅舅;与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未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况,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

  

  证券代码:001376        证券简称:百通能源        公告编号:2024-017

  江西百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西百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3月1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全体董事、监事作为本次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均回避表决。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前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4年第一次会议审议,全体委员均回避表决。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风险控制体系,保障公司和投资者的权益,促进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更充分地行使权利、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责任人购买责任险(以下简称“董监高责任险”)。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董监高责任险方案

  (一)投保人:江西百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二)被保险人:公司(含子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责任人(具体以最终签订保险合同确定的范围为准)

  (三)赔偿限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年(具体金额以最终签订保险合同为准)

  (四)保险费用:不超过人民币25万元/年(具体金额以最终签订保险合同为准)

  (五)保险期限:12个月(后续每年可续保或重新投保)

  为提高决策效率,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在上述权限内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责任险购买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保险公司、保险金额、保险费及其他保险条款;选择及聘任保险经纪公司或其他中介机构;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及处理与投保相关的其他事项等),以及在今后董监高责任险保险合同期满时(或之前)办理续保或重新投保等相关事宜,续保或者重新投保在上述保险方案范围内无需另行审议。

  二、审议程序

  《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4年第一次会议审议,全体委员回避表决;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全体董事、监事均回避表决,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4年第一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3、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江西百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3月15日

  

  证券代码:001376        证券简称:百通能源        公告编号:2024-019

  江西百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西百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的相关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政策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属于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的情形。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2022年12月13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解释16号”),解释16号“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2、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3、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自2023年1月1日开始执行解释16号“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规定。

  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对于在首次施行本解释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即2022年1月1日)至解释施行日(2023年1月1日)之间发生的适用解释16号的单项交易而确认的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以及确认的弃置义务相关预计负债和对应的相关资产,本公司按照解释16号的规定进行处理。

  根据解释16号的相关规定,本公司对2021年12月31日合并资产负债表的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累积影响调整如下:

  单位:元

  

  对于在首次施行本解释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即2022年1月1日)至解释施行日(2023年1月1日)之间发生的适用解释16号的单项交易而确认的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以及确认的弃置义务相关预计负债和对应的相关资产,本公司按照解释16号的规定进行处理。

  根据解释16号的规定,本公司对2022年12月31日合并资产负债表相关项目调整如下:

  单位:元

  

  根据解释16号的规定,本公司对利润表相关项目调整如下:

  单位:元

  

  三、审批程序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政策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属于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的情形,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江西百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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