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184 证券简称:帕瓦股份 公告编号:2024-015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根据《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稳定预案》(以下简称“《股价稳定预案》”),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以下简称“第二期股份回购”,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实施中的回购简称为“第一期回购”)的措施稳定股价,主要内容如下:
1、回购用途: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稳定股价。
2、回购规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含)。
3、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27.13元/股(含),该价格不高于公司董事会通过回购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
4、回购期限: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5、回购资金来源: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 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减持计划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经公司发函确认,股东浙江浙商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乐皋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可能存在减持公司股票的计划,股东苏州汇毅芯源壹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苏州汇毅芯源贰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苏州汇毅芯源叁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未来6个月(股份解除限售条件上市流通后)可能存在减持公司股票的计划。除此以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在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均不存在减持公司股票的计划。相关人员未来若拟实施股票减持计划,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存在未能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风险;
2、本次回购可能存在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进而导致本次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部分实施的风险;
3、若发生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或公司生产经营、财务情况、外部客观情况等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导致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事项发生,则存在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根据相关规定变更或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风险;
4、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拟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稳定股价,若公司未能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出售,则存在已回购未出售部分股份被注销的风险;
5、如遇监管部门颁布新的回购相关规范性文件,导致本次回购实施过程中需要根据监管新规调整回购相应条款的风险。
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股价稳定预案》的规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36个月内,股票如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如在该20个交易日期间公司披露了新的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则该等20个交易日的期限需自公司披露新的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均低于最近一期(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进行相应调整)时,则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
自2024年1月26日起至2024年3月1日止,公司股票已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并调整后的每股净资产,达到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3月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触发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12)。
二、稳定股价措施暨第二期回购股份方案
(一)第二期回购股份方案的审议和实施程序
2024年3月1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稳定股价措施暨第二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回购公司股份,以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稳定股价。公司全体董事出席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该项议案。
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17)。
(二)本次回购股份的目的和用途
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稳定股价,增强投资者信心,促进公司长远、稳定、持续发展,依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股价稳定预案》的承诺,公司拟实施股份回购,并拟将本次回购股份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12个月后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出售,持有期限为3年。如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出售,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对未出售股份予以注销。如上述措施实施期间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发生变化,则本回购方案按调整后的法律法规或政策实行。
(三)拟回购股份的种类
本次拟回购股份的种类为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四)拟回购股份的方式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进行股份回购。
(五)回购股份的期限
1、本次回购股份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3个月内。公司将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进行回购。回购实施期间,如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10个交易日以上,公司将在股票复牌后对回购方案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2、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股份数量或回购资金使用金额总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公司董事会决议终止本次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3)按照公司《股价稳定预案》的相关承诺,在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可终止实施该股份回购稳定股价措施。
3、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2)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
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27.13元/股(含),该价格不高于公司董事会通过回购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
如公司在回购期限内实施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现金分红、派送股票红利、配股、股票拆细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回购价格上限进行相应调整。
(七)拟回购股份的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含)。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上限人民币2,000万元,回购价格上限27.13元/股进行测算,回购数量约为737,191股,回购股份比例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46%;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下限人民币1,000万元,回购价格上限27.13元/股进行测算,回购数量约为368,595股,回购比例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23%。
本次具体的回购股份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回购完毕或回购实施期限届满时公司的实际回购情况为准。
如公司在回购期限内实施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现金分红、派送股票红利、配股、股票拆细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回购股份的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八)预计回购完成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以目前公司总股本为基础,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下限人民币1,000万元和上限人民币2,000万元,回购价格上限27.13元/股进行测算,则回购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注:上表变动情况暂未考虑其他因素影响,测算数据仅供参考,具体回购股份数量及公司股权结构实际变动情况以后续实施情况为准。上述表格数据保留两位小数,数据如有尾差,为四舍五入所致。若回购股份未能实现出售并全部注销,公司股权结构将会发生变动,股本总额将会减少,具体注销后的股权结构以回购及注销的实际数量为准。
(九)管理层关于本次回购股份对于公司经营、盈利能力、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影响和维持上市地位等情况的分析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总资产410,576.2806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312,314.0464万元,流动资产262,376.2400万元。若按照本次回购资金上限2,000万元测算,该金额分别占上述财务数据的0.49%、0.64%、0.76%。根据公司经营和未来发展规划,公司以人民币2,000万元为上限回购股份,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资产负债率为23.93%,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对公司偿债能力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根据公司目前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债务履行能力及未来发展规划,公司管理层认为本次回购所用资金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财务状况、研发、债务履行能力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的变更。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十)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6个月内是否买卖本公司股份,是否与本次回购方案存在利益冲突、是否存在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及其在回购期间是否存在增减持计划的情况说明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份的行为,亦不存在单独或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回购期间均暂不存在增减持计划。未来相关方及公司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一)公司向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问询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等是否存在减持计划的具体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经公司发函确认,股东浙江浙商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乐皋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可能存在减持公司股票的计划,股东苏州汇毅芯源壹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苏州汇毅芯源贰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苏州汇毅芯源叁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未来6个月(股份解除限售条件上市流通后)可能存在减持公司股票的计划。除此以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在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暂无减持公司股票的计划。相关人员未来若拟实施股票减持计划,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二)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者转让的相关安排
公司拟将本次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稳定股价所回购的股份在发布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12个月后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予以出售,持有期限为3年。如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出售,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对未出售股份予以注销。如上述措施实施期间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发生变化,则本回购方案按调整后的法律法规或政策实行。
(十三)公司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持续经营,不会导致公司发生资不抵债的情况。若发生股份注销情形,公司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规定,履行通知债权人等法定程序,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十四)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安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为保证本次股份回购的顺利实施,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按照最大限度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原则,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员全权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宜,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在回购期限内择机回购股份,包括回购股份的具体时间、价格和数量等;
2、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允许的范围内,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公司及市场的具体情况,制定及调整本次回购的具体实施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回购时机、回购价格、回购数量等与本次回购有关的各项事宜;
3、办理相关报批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制作、修改、授权、签署、执行等与本次回购股份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等;
4、在回购股份实施完成后,对《公司章程》及其他可能涉及变动的资料及文件条款进行修改,办理《公司章程》修改及工商变更登记等事宜;
5、设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及其他相关事宜;
6、如有需要,决定并聘请相关中介机构协助公司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的相关事宜;
7、如监管部门对于回购股份的政策发生变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或达到《股价稳定预案》列明的终止条件,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必须由股东大会、董事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或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实施本次回购的全部或部分工作;
8、依据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但为股份回购所必须的事宜。
以上授权有效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上述授权事项,除非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董事会可转授权公司工作人员在上述授权范围及授权有效期内具体处理本次股份回购相关事宜。
三、回购方案的不确定性风险
1、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存在未能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风险;
2、本次回购可能存在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进而导致本次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部分实施的风险;
3、若发生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或公司生产经营、财务情况、外部客观情况等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导致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事项发生,则存在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根据相关规定变更或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风险;
4、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拟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稳定股价,若公司未能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出售,则存在已回购未出售部分股份被注销的风险;
5、如遇监管部门颁布新的回购相关规范性文件,导致本次回购实施过程中需要根据监管新规调整回购相应条款的风险。
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作出回购决策、予以实施,并将根据回购股份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3月16日
证券代码:688184 证券简称:帕瓦股份 公告编号:2024-013
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的
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24年3月15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已于2024年3月9日以书面和邮件形式通知全体监事。本次会议应参会监事3名,实际参会监事3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陈怀义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资金需求和有序推进的前提下,使用部分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进一步提升公司盈利能力,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6)。
特此公告。
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4年3月16日
证券代码:688184 证券简称:帕瓦股份 公告编号:2024-014
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4年3月15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已于2024年3月9日以书面和邮件形式通知全体董事。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张宝主持,应参会董事9名,实际参会董事9名,其中委托出席董事1名,公司监事、高管列席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稳定股价措施暨第二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
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稳定股价,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27.13元/股(含),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含)。回购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3个月内。同时,为顺利、有序地完成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事项的相关工作,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员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的相关事宜。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稳定股价措施暨第二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5)。
(二)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同意公司使用2,572.00万元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占超募资金总额的比例为29.99%。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情形。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6)。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同意公司于2024年4月1日下午14:30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17)。
特此公告。
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3月16日
证券代码:688184 证券简称:帕瓦股份 公告编号:2024-016
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
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3月1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2,572.00万元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占超募资金总额的比例为29.99%。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表了核查意见。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 公司承诺: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情形。公司承诺每12个月内累计使用超募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将不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本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637号),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359.4557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51.8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1,742,885,617.16元;减除发行费用147,755,573.23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595,130,043.93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2年9月14日出具了天健验〔2022〕483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上述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子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根据公司披露的《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公司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实施方式的议案》,变更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三、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
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资金需求和有序推进的前提下,为满足公司流动资金需要,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进一步提升公司盈利能力,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拟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公司超募资金总额为8,575.21万元,本次拟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超募资金金额为2,572.00万元,占超募资金总额的比例为29.99%。公司最近12个月内累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不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未违反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
四、相关承诺及说明
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情形。公司承诺每12个月内累计使用超募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不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本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五、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4年3月1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2,572.00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资金需求和有序推进的前提下,使用部分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进一步提升公司盈利能力,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系用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不涉及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公司最近12个月内累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不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无异议。
六、上网公告附件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3月16日
证券代码:688184 证券简称:帕瓦股份 公告编号:2024-017
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4年4月1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24年4月1日14 点30分
召开地点: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友谊北路57号本公司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4年4月1日
至2024年4月1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不涉及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 说明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本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的公告已于2024年3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以上会议资料将于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召开之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
2、 特别决议议案:无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1、议案2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拟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应持以下文件根据上述时间、方式办理登记。
1、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凭本人身份证原件和证券账户卡或有效股权证明原件办理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应出示委托人证券账户卡或有效股权证明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格式见附件1)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办理登记手续。
2、企业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凭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身份证明书、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或有效股权证明办理登记手续;企业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凭代理人的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或有效股权证明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可以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信函或传真以抵达公司的时间为准,在来信或传真上须写明股东姓名、股东账户、联系地址、邮编、联系电话,并需附上上述1、2款所列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信函上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出席会议时需携带原件,公司不接受电话方式办理登记。
(二)登记时间:2024年3月29日8:30-11:30,14:00-17:00。
(三)登记地点:公司证券办办公室。
六、 其他事项
(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出席者,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二)参会股东请提前半小时到达会议现场办理签到。
(三)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友谊北路57号
邮政编码:311800
联系电话:0575-80709675
邮箱:dongmiban@zhujipower.com
联系人:黄益芳
特此公告。
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3月16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4年4月1日召开的贵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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