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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裘强:

  因你涉嫌违法违规,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84号)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

  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2024〕5号)。限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2024〕5号)。逾期则视为送达。你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应于《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2024〕5号)送达后五个工作日内行使陈述、申辩的权利,于《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2024〕5号)送达后五个工作日内将陈述、申辩的事实和理由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我局,并于发送当日将原件递交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如果你放弃上述权利,我局将按照《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2024〕5号)载明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行政监管措施决定。

  领取《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2024〕5号),请与我局联系(电话010-88086278,邮箱:bjjijin@csrc.gov.cn)。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二零二四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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