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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开通转换业务的公告

  

  根据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签署的基金销售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上述机构自2024年3月19日起正式办理本公司旗下部分基金的转换业务。现将具体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适用基金

  二、转换业务相关的事项

  1、转换费率

  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加上转出与转入基金申购费用的补差两部分构成,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差异情况和转出基金的赎回费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1)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按照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的差额收取补差费。当转出基金申购费低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时,补差费为转入基金的申购费和转出基金的申购费差额;当转出基金申购费高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时,补差费为零。

  (2)转出基金赎回费:按转出基金正常赎回时的赎回费率收取费用。

  2、基金转换的计算公式

  A=[B×C×(1-D)/(1+H)+G]/E

  F=B×C×D

  J=[B×C×(1-D)/(1+H)]×H

  其中:A为转入的基金份额数量;

  B为转出的基金份额数量;

  C为转换当日转出基金份额净值;

  D为转出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E为转换当日转入基金份额净值;

  F为转出基金份额的赎回费;

  G为转出基金份额对应的未支付收益,若转出基金为非货币市场基金,则G=0;

  H为申购补差费率,当转出基金净金额所对应的申购费率≥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时,则H=0;

  J为申购补差费。

  赎回费按照转出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的比例归入转出基金资产,转出金额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在转出基金的基金资产中列支;转入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在转入基金的基金资产中列支。

  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且该销售机构同时代理拟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销售。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各基金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公式并公告。

  3、办理时间

  自2024年3月19日起正式开通,转换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基金转换业务时除外)。由于销售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开放日的具体交易时间可能有所不同,投资者应参照相关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4、办理机构

  投资者目前可以通过上述机构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投资者在上述机构办理相关业务时,需遵循上述机构的相关规定,以上述机构的实际业务开展为准。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业务发展情况,调整业务办理机构,届时将按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官方网站公示。

  5、基金转换的申请

  (1)基金转换的申请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与各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交易时间段内提出基金转换申请。

  (2)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以收到基金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基金转换申请日(T日),并在T+1工作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T+2工作日及之后到其提出基金转换申请的网点或网站进行成交查询,具体办理时间以基金管理人的规定或最新发布的公告为准。

  6、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转换,申请转换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单笔转换份额不得低于1000份。

  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转换时,如剩余份额低于1000份,应选择一次性全部转出,具体数量限制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7、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1)基金投资者提出的基金转换申请,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前可以撤销,交易时间结束后即不得撤销。

  (2)基金持有人申请基金转换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工作日为基金持有人办理相关的注册登记手续,具体办理时间以基金管理人的规定或最新发布的公告为准。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三、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1、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公司网站:www.5i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952555

  2、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网站:www.bocim.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5566;021-38834788

  四、重要提示

  1、本公告仅对基金开通基金份额转换业务有关事项予以说明。

  2、投资者应认真阅读拟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法律文件,了解所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情况购买与本人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

  3、本次所开通业务办理的相关规则及流程以上述销售机构的安排和规定为准,投资者欲了解各基金产品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各基金的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法律文件。

  4、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上述销售机构代销基金且同属同一登记结算中心开通转换业务开放式基金,详细信息请查阅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今后发行的开放式基金将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适用于基金转换业务并另行公告。

  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职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同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投资者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了解拟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并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特此公告。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3月19日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银新能源产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于2024年3月15日在规定报刊和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 (http://www.bocim.com)以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发布了《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银新能源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银新能源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一、会议基本情况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依据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2]2521号文准予募集注册的中银新能源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23年7月11日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中银新能源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本基金管理人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中银新能源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的议案》。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24年3月20日起,至2024年4月15日17:00止(投票表决时间以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通讯表决票将送达至本基金管理人,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如下:

  收件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银新能源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处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10层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人:曹卿

  联系电话:021-38834788/400-888-5566

  邮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传真:021-50960970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中银新能源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专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为《关于中银新能源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议案》详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内容说明见《关于中银新能源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议案的说明》,详见附件二。

  三、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4年3月19日,即在2024年3月19日交易所下午交易时间结束后,在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投票表决。

  四、投票方式

  1、本次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方式仅限于书面纸质表决。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bocim.com)下载并打印等方式获取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相关的业务专用章,并提供加盖公章或相关的业务专用章(以下合称“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根据本公告“五、授权”的规定授权其他个人或机构代其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受托人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纸面方式授权代理投票的,应由受托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本公告“五、授权”之“(三)授权方式”中所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或机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但下述第(4)项另有规定的除外;

  (4)基金份额持有人使用基金管理人邮寄的专用授权委托征集信函授权基金管理人投票的,接受有效委托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以上各项中的公章、业务专用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受托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于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内(自2024年3月20日起,至2024年4月15日17:00止,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10层),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中银新能源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专用”。

  4、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或调整中银新能源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投票方式并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授权

  为便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有尽可能多的机会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充分表达其意志,基金份额持有人除可以直接投票外,还可以授权他人代其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表决需符合以下规则:

  (一)委托人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委托他人代理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的同时也可以签署授权委托书,待申购申请确认后,授权委托书自动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行使表决权的票数按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数计算,一份基金份额代表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未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授权无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是否持有基金份额以及所持有的基金份额的数额以登记机构的登记为准。

  (二)受托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为使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得到有效行使,建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受托人。基金管理人可发布临时公告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建议增加的受托人名单。

  (三)授权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仅可通过纸面授权方式授权受托人代为行使表决权。

  授权委托书的样本请见本公告附件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bocim.com)下载并打印等方式获取授权委托书样本。

  (1)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授权所需提供的文件

  ①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受托人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并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三的样本),并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如果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使用其收到的基金管理人邮寄的专用授权委托征集信函授权时,无需提供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在专用回邮信函上填写个人姓名、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和具体表决意见,并回寄给基金管理人,该授权委托书即视为有效授权。

  ②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受托人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三的样本),并在授权委托书上加盖该机构公章,并提供该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2)对基金管理人的授权文件的送达。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纸面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授权的,可通过邮寄授权文件或在基金管理人柜台办理授权事宜。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将其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和所需的相关文件送交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在授权截止时间前至基金管理人的柜台办理授权,填写授权委托书,并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文件。投资者通过直销柜台办理基金交易业务时,直销柜台将为投资者提供纸面方式授权的服务。为保护投资者利益,投资者在交易时,不论投资者是否授权或选择何种授权方式,均不影响交易的进行。

  (四)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存在多次有效授权的,以最后一次授权为准。不能确定最后一次授权的,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次,以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授权为准;最后时间收到的多次授权均表示了具体表决意见的,若授权表示一致,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多次授权同一代理人但授权表示不一致,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若授权不同代理人且授权表示不一致的,视为授权无效,不计入有效票;最后时间收到的多次授权均未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意志行使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以非纸面方式进行授权的,为无效授权;

  (3)如果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没有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4)如委托人既进行委托授权,又送达了有效表决票,则以有效表决票为准。

  (五)对基金管理人的授权开始时间及截止时间

  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的开始及截止时间为2024年3月20日至2024年4月15日17:00时。授权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授权委托书的时间为准。

  六、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在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2、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通过专人送交、邮寄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表决时间以收到时间为准。2024年3月20日前及2024年4月15日17:00时以后送达收件人的表决票,均为无效表决。

  (2)表决票的效力认定

  ①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②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字迹无法辨认或意愿无法判断或表决意见空白,但其他各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③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受托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④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i.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ii.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iii.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或调整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投票方式并在规定媒介上公告。新增或调整后的投票方式(如有)的计票以届时管理人公告为准。

  七、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2、《关于中银新能源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的议案》应当由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3、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将由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本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九、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曹卿

  联系电话:021-38834788/400-888-5566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10楼

  网址:www.bocim.com

  2、监督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构: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联系人:林奇

  联系电话:021-62154848

  4、见证律师: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十、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邮寄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bocim.com)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021-38834788/400-888-5566咨询。

  3、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一:《关于中银新能源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的议案》

  附件二:《关于中银新能源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议案的说明》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样本)》

  附件四:《中银新能源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3月19日

  附件一:

  关于中银新能源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的议案

  中银新能源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更好地满足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需求,保障产品平稳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中银新能源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

  1、修改《基金合同》“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中“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原文: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基金合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但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修订为: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修改《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中“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七)临时报告”,并修改后续序号:

  删除“24、本基金连续30个工作日、40个工作日及45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

  3、修改《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中“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并修改后续序号:

  删除“3、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

  4、基金合同摘要部分涉及以上内容的一并进行修订。

  5、根据前述变更修订基金合同和其他法律文件。

  除以上调整外,本基金无其他变更事项。

  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的具体方案和程序可参见《关于中银新能源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议案的说明》。

  以上提案,请予审议。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3月15日

  附件二:

  关于中银新能源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议案的说明

  一、声明

  为更好地满足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需求,保障产品平稳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中银新能源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协商一致,审议变更:1、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2、根据前述变更修订基金合同和其他法律文件。

  本次中银新能源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方案需经参加持有人大会表决的中银新能源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存在无法获得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中国证监会对本次中银新能源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方案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次修改方案或本基金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具体方案如下:

  二、方案要点

  (一)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

  1、修改《基金合同》“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中“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原文: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基金合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但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修订为: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修改《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中“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七)临时报告”,并修改后续序号:

  删除“24、本基金连续30个工作日、40个工作日及45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

  3、修改《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中“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并修改后续序号:

  删除“3、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

  4、基金合同摘要部分涉及以上内容的一并进行修订。

  5、根据前述变更修订基金合同和其他法律文件。

  除以上调整外,本基金无其他变更事项。

  (二)授权基金管理人修订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根据上述变更修改招募说明书。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将自决议生效之日起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就方案相关事项的说明

  1、中银新能源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本情况

  中银新能源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于2023年7月11日成立,基金托管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顺利运作至今。

  2、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保证基金合同修订的合法合规

  基金管理人将严格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修订基金合同。修订后的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公告。

  3、关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的说明

  根据《中银新能源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以及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可从基金资产列支。

  四、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的可行性

  1、法律可行性

  在《基金法》第八十三条到第八十六条对基金份额持有大会的召集人、召开形式以及其相关事宜都作了规定与说明,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流程提供了法律依据。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属于特别决议,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决议即可生效。

  因此,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2、技术可行性

  为了保障中银新能源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顺利召开,基金管理人成立了工作小组,筹备、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事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律师事务所、公证机关、投资者进行了充分沟通,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顺利召开。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后,本基金将公告修订后的《中银新能源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并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内更新《中银新能源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已就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事项进行了充分沟通和细致准备,技术可行。

  因此,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不存在运营技术层面的障碍。

  五、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本次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的主要风险是议案被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在提议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并确定具体方案之前,基金管理人已同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沟通,认真听取了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持有人的要求。议案公告后,基金管理人还将再次征询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持有人意见,对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方案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预留出足够的时间,以做二次召开或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的充分准备。

  如果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方案未获得持有人大会批准,基金管理人计划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向持有人大会提交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的议案。

  六、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若对本方案的内容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通过以下方式联系:

  基金管理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21-38834788/400-888-5566

  公司网站: www.bocim.com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样本)

  本人(或本机构)持有了中银新能源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就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15日在公司官网(www.bocim.com)、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以及规定报刊上公布的《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银新能源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所述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本人(或本机构)的意见为(请在意见栏下方划“√”):

  本人(或本机构)特此授权__________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按照上述意见行使表决权。本人(或本机构)同意受托人转授权,转授权仅限一次。

  上述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若中银新能源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填写):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填写):

  受托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号:

  以上表决意见代表委托人本基金账户下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委托人所持基金份额数以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为准。基金账户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但不影响基金管理人确认本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的,将被默认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授权委托书填写注意事项:

  1.本授权委托书仅为样本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参考使用。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自行制作符合法律规定及《中银新能源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要求的授权委托书。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3.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示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4.本授权委托书(样本)中“委托人证件号码”,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5.如本次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投资者未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则其授权无效。

  附件四:

  中银新能源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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