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02 证券简称:新洋丰 编号:2024-006
债券代码:127031 债券简称:洋丰转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洋丰转债”将于2024年3月25日按面值支付第三年利息,每10张“洋丰转债”(面值1,000元)利息为10.00元(含税);
2.债权登记日:2024年3月22日;
3.除息日:2024年3月25日;
4.付息日:2024年3月25日;
5.本次付息期间及票面利率:计息期间为2023年3月25日至2024年3月24日,票面利率为1.0%。
6.付息对象:以截至债权登记日(2024年3月22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洋丰转债”全体持有人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在2024年3月22日前(含当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7.下一付息期起息日:2024年3月25日;
8.下一付息期利率:1.50%。
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3月25日公开发行了10,000,000张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简称“洋丰转债”,债券代码“127031”)。根据《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和《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以下简称“《上市公告书》”)等有关条款的规定,在“洋丰转债”计息期间内,每年付息一次,公司将于2024年3月25日支付第三年的利息。现将本次付息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洋丰转债”基本情况
(一)本次可转债简称:洋丰转债;
(二)本次可转债代码:127031;
(三)本次可转债发行量:100,000万元(1,000万张);
(四)本次可转债上市量:100,000万元(1,000万张);
(五)本次可转债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六)本次可转债上市时间:2021年4月23日;
(七)本次发行可转债存续的起止期限:2021年3月25日至2027年3月24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
(八)本次发行可转债转股的起止日期:2021年10月8日至2027年3月24日(如
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
(九) 本次可转债票面利率为:第一年0.3%、第二年0.5%、第三年1.0%、第四年1.5%、第五年1.8%、第六年2.0%。到期赎回价为112元(含最后一期利息);
(十)本次可转债付息的期限和方式: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计息年度的利息(以下称“年利息”)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年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1)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
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债的持有人承担。
(十一)本次可转债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十三)本次可转债担保情况: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
(十四)本次可转债信用级别及资信评估机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资信评估机构为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根据新世纪资信出具的新世纪跟踪(2023)100206号跟踪评级报告,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洋丰转债”的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
二、债券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本期为“洋丰转债”第三年付息,计息期间为2023年3月25日至2024年3月24日期间的利息,当期票面利率为1.0%,本次付息每10张“洋丰转债”(单张面值100元,10张面值1,000元)债券派发利息为人民币10.00元(含税)。
(一) 对于持有“洋丰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为8.00元;
(二) 对于持有“洋丰转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和RQFII),根据《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10.00元;
(三)对于持有“洋丰转债”的其他债券持有者,每10张派发利息10.00元,其他债券持有者自行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
三、债券付息权益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根据《募集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等有关条款的规定,本次可转债付息的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如下:
(一)债权登记日:2024年3月22日(星期五);
(二)除息日:2024年3月25日(星期一);
(三)付息日:2024年3月25日(星期一)。
四、债券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24年3月22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洋丰转债”持有人。
五、债券付息方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并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划付用于支付利息的资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洋丰转债”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六、 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
(二)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 号)规定和2021年10月27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已将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三)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联系方式
咨询机构:公司证券事务部
咨询地址:湖北省荆门市月亮湖北路附7号
咨询电话:0724-8706677
八、备查文件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付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特此公告。
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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