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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诉讼判决执行情况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026         证券简称:洁特生物        公告编号:2024-015

  转债代码:118010         转债简称:洁特转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结本次执行。

  2、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全资子公司广州拜费尔空气净化材料有限公司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被上诉人。

  3、 判决结果:撤销一审判决中“驳回拜费尔其他诉讼请求”的判项;变更一审判决原判项“合同编号分别为SRKP2020-0313、SRKP2020-04-06-2、SRKP2020-0414-1的《销售合同》自2020年11月28日解除”为“合同编号分别为SRKP2020-0313、SRKP2020-04-06-2的《销售合同》自2021年8月10日解除”;变更一审判决原判项“山东大荣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拜费尔退还货款10,849,973.2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为“山东大荣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拜费尔退还货款7,962,686.4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驳回拜费尔的其他诉讼请求。

  4、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截至目前,公司已对山东大荣新材料有限公司的未收货部分预付材料款7,533,582.08元全额计提坏账准备,对期末库存的PTFE复合口罩无纺布共计提了3,208,618.86元跌价准备。由于未发现山东大荣具有足额可执行的财产,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裁定终结执行程序后,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公司可以向法院再申请执行。有关本次诉讼事项的最终执行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积极采取各项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及时关注本次终结执行程序的后续进展情况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5、 由于本次诉讼事项后续执行结果仍存在不确定性,本次涉案金额仍存在部分或全部未能收回的风险。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广州拜费尔空气净化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拜费尔”)与山东大荣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大荣”)分别于2020年3月13日、2020年4月6日、2020年4月14日签订了三份关于PTFE复合口罩无纺布的《销售合同》(以下合称“《销售合同》”),拜费尔就《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7月16日披露的《关于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1)。

  2022年5月,拜费尔收到法院下达的《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结果为:支持解除案涉三份《销售合同》,支持被告山东大荣向原告拜费尔返还10,849,973.20元及利息,支持被告山东大荣支付鉴定费用570,000元,驳回拜费尔的其他诉讼请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5月26日披露的《关于子公司诉讼事项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3)。

  2022年6月,拜费尔就一审判决结果依法提出上诉并向法院送达《民事上诉状》,并收到了法院送达的山东大荣提出上诉的《民事上诉状》,拜费尔和山东大荣均不服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6月14日披露的《关于子公司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6)。

  2023年10月,拜费尔收到法院下达的《民事判决书》,二审判决结果为:1、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原判为:驳回原告拜费尔的其他诉讼请求);2、变更一审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拜费尔与上诉人山东大荣之间的《销售合同》(合同编号分别为:SRKP2020-0313、SRKP2020-04-06-2)自2021年8月10日解除 [原判为:原告拜费尔与被告山东大荣之间的《销售合同》(合同编号分别为:SRKP2020-0313、SRKP2020-04-06-2、SRKP2020-0414-1)自2020年11月28日解除];3、变更一审判决第二项为:上诉人山东大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拜费尔退还货款7,962,686.4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以7,962,686.4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原判为:被告山东大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拜费尔退还货款10,849,973.2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以10,849,973.2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4、驳回上诉人拜费尔的其他诉讼请求。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0月14日披露的《关于子公司诉讼事项二审终审判决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74)。

  二、本次诉讼的执行情况

  根据公司申请,法院于2024年1月立案执行。近日,公司收到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执行裁定书》[(2024)粤0112执345号之一]。

  法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山东大荣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等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山东大荣名下无证券、无不动产、无车辆,对外不持有股权,其名下银行账户仅有小数额存款余额,法院对该银行账户予以额度冻结。尚未发现被执行人山东大荣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由于被执行人山东大荣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已依法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

  法院认为: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粤01 民终15499 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山东大荣应严格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穷尽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山东大荣具有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拜费尔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山东大荣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强制执行的条件,现依法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有关规定,裁定如下:

  (2024)粤0112 执345 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截至目前,公司已对山东大荣新材料有限公司的未收货部分预付材料款7,533,582.08元全额计提坏账准备,对期末库存的PTFE复合口罩无纺布共计提了3,208,618.86元跌价准备。由于未发现山东大荣具有足额可执行的财产,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裁定终结执行程序后,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公司可以向法院再申请执行。有关本次诉讼事项的最终执行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积极采取各项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及时关注本次终结执行程序的后续进展情况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由于本次诉讼事项后续执行结果仍存在不确定性,本次涉案金额仍存在部分或全部未能收回的风险。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有关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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