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99 证券简称:青岛双星 公告编号:2024-00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召开时间:2024年3月18日下午2:30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两河路666号六楼会议室
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集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主持人:董事长柴永森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股东总体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9人,代表股份338,870,9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1.4897%。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人,代表股份264,644,19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2.4017%。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74,226,701股,占公司总股份的9.0880%。
3.中小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人,代表股份1,117,8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1369%。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人,代表股份1,117,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369%。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表决了以下事项:
议案3.00已经公司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中小投资者(指除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对前述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李广新、祁辉
结论性意见: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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