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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350     证券简称:富淼科技      公告编号:2024-028

  转债代码:118029     转债简称:富淼转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董事吴邦元先生出具的《关于本人亲属买卖股票构成短线交易的情况及致歉说明》,获悉董事吴邦元先生的配偶缪丽芳女士于2023年5月4日至2024年3月18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上述交易构成短线交易。现将相关情况披露如下:

  一、本次短线交易的基本情况

  经核查,公司董事吴邦元先生的配偶缪丽芳女士关于公司股票的具体交易情况如下:

  单位:股、元/股、元

  

  注:2023年6月2日因公司实施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缪丽芳女士获得扣税后现金红利3,459.60元。

  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公司董事吴邦元先生的配偶缪丽芳女士上述交易公司股票行为构成短线交易,前述短线交易盈利77,694.78元(计算方法为:以该期间最高卖出价与最低买入价相匹配,剩余股数依次与次高卖出价或次低买入价相匹配的原则)。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缪丽芳女士持有公司股票9,200股。

  二、本次事项的处理情况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公司获悉此事项后高度重视,立即核查相关情况,董事吴邦元先生及其配偶缪丽芳女士积极配合核查相关事项。公司对本次事项的处理和解决措施如下:

  (一)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按照上述规定,公司董事吴邦元先生的配偶缪丽芳女士本次交易所获收益应归公司所有。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缪丽芳女士已将本次短线交易所得收益77,694.78元全额上交至公司。同时,缪丽芳女士承诺,自最后一笔买入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卖出公司股票,若未来违规出售目前持有的9,200股股票,产生的收益将及时上交至公司。

  (二)经核实,本次短线交易行为系公司董事吴邦元先生的配偶缪丽芳女士根据二级市场的判断做出的个人投资行为,吴邦元先生本人对缪丽芳女士的交易并不知情,交易前后亦未告知其关于公司经营情况等相关信息。本次交易行为系缪丽芳女士个人操作,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谋求利益的情形,不存在主观违规的情况。董事吴邦元先生对于未能对其配偶及时尽到督促义务深表自责,缪丽芳女士也已深刻认识到此次违规交易的严重性,对因本次短线交易行为给公司和市场带来的不良影响致以诚挚的歉意,并共同承诺将在今后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证此类情况不再发生。

  (三)公司董事会将进一步加强培训宣导,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加强学习《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审慎操作,严格规范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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