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212 证券简称:中旗新材 公告编号:2024-014
转债代码:127081 债券简称:中旗转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未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2024年3月19日(星期二)15:0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3月1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3月19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3月19日上午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57号万科金融中心B座17层公司会议室。
3、会议的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周军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4年3月3日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0人,代表股份64,685,817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4.877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64,589,317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4.795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96,5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819%。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6人,代表股份2,623,817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226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7人,代表股份2,527,317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1441%。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人,代表股份96,5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819%。
3、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4,684,4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8%;反对1,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22,41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66%;反对1,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3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二)逐项审议《关于制定及修订部分公司制度的议案》
1、《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总表决情况:
同意64,684,4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8%;反对1,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22,41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66%;反对1,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3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
同意64,684,4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8%;反对1,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22,41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66%;反对1,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3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总表决情况:
同意64,684,4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8%;反对1,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22,41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66%;反对1,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3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
同意64,684,4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8%;反对1,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22,41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66%;反对1,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3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总表决情况:
同意64,684,4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8%;反对1,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22,41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66%;反对1,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3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邵芳律师、杨小颖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中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中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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