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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宏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上接C9版)

  (上接C9版)

  对象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同一配售对象只能有一个报价。相关申报一经提交,不得全部撤销。网下投资者报价后原则上不得修改价格。确需修改价格的,网下投资者应充分说明改价理由、改价幅度的逻辑计算依据、之前报价是否存在定价依据不充分及(或)定价决策程序不完备等情况,并将改价依据及(或)重新履行定价决策程序等资料存档备查。网下机构投资者应加强报价后撤单修改价格的内部管理,确需修改价格的,应当重新履行定价决策程序。

  综合考虑本次初步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及主承销商对发行人的估值情况,主承销商将网下投资者管理的每个配售对象最低拟申购数量设定为100万股,拟申购数量最小变动单位设定为10万股,即网下投资者管理的每个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100万股的部分必须是10万股的整数倍,且每个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不得超过1,250万股,约占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50.80%。每个配售对象报价的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

  网下投资者应当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资产规模等合理确定申购金额,不得超资产规模申购。网下投资者为配售对象填报的拟申购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该配售对象最近一个月末即2024年2月29日总资产与询价前总资产的孰低值,配售对象成立时间不满一个月的,原则上以询价首日前第五个交易日即2024年3月19日(T-9日)的产品总资产计算孰低值。

  特别提示一:为促进网下投资者审慎报价,深交所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上新增了定价依据核查功能。要求网下投资者按以下要求操作:

  网下投资者应当在2024年3月25日(T-5日)上午8:30至初步询价日(2024年3月26日,T-4日)当日上午9:30前,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https://eipo.szse.cn)提交定价依据,并填写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否则不得参与询价。网下投资者提交定价依据前,应当履行内部审批流程。

  网下投资者应按照内部研究报告给出的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进行报价,原则上不得超出研究报告建议价格区间。

  特别提示二:为促进网下投资者审慎报价,便于核查创业板网下投资者资产规模,深交所要求网下投资者按以下要求操作:

  初步询价期间,网下投资者报价前须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内如实填写该配售对象最近一个月末的总资产金额。配售对象总资产金额的估值日为《招股意向书》刊登日上一个月最后一个自然日(2024年2月29日)。配售对象成立时间不满一个月的,原则上以询价首日前第五个交易日即2024年3月19日(T-9日)的产品总资产金额为准。投资者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的总资产金额应当与其向主承销商提交的《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及相关证明文件中的总资产金额保持一致。

  网下投资者应当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资产规模等合理确定申购金额,不得超资产规模申购。主承销商发现配售对象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资产规模申购的,有权认定该配售对象的申购无效。

  投资者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资产规模的具体流程是:

  (1)投资者在提交初询报价前,应当承诺资产规模情况,否则无法进入初询录入阶段。承诺内容为“参与本次新股申购的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已充分知悉,将对初询公告要求的基准日对应的资产规模是否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上限(拟申购价格×初询公告中的网下申购数量上限)进行确认,该确认与事实相符。上述配售对象拟申购金额(拟申购价格×拟申购数量)不超过其资产规模,且已根据保荐人(主承销商)要求提交资产规模数据,该数据真实、准确、有效。上述网下投资者及配售对象自行承担因违反前述承诺所引起的全部后果”。

  (2)投资者应在初询报价表格中填写“资产规模是否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和“资产规模(万元)”。

  对于资产规模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配售对象拟申购价格×1,250万股,下同)的配售对象,应在“资产规模是否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栏目中选择“是”,并选择在“资产规模(万元)”栏目填写具体资产规模金额;对于资产规模未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的配售对象,应在“资产规模是否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中选择“否”,并必须在“资产规模(万元)”栏目填写具体资产规模金额。

  投资者应对每个配售对象填写具体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责任,确保不存在超资产规模申购的情形。

  6、网下投资者申报的以下情形之一的,将被视为无效:

  (1)网下投资者未在2024年3月25日(T-5日)中午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创业板网下投资者或配售对象的注册工作的;

  (2)配售对象名称、证券账户、银行收付款账户/账号等申报信息与注册信息不一致的;该信息不一致的配售对象的报价部分为无效报价;

  (3)单个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1,250万股以上的部分为无效申报;

  (4)单个配售对象拟申购数量不符合100万股的最低数量要求,或者拟申购数量不符合10万股的整数倍,则该配售对象的申报无效;

  (5)未按本公告要求提交投资者资格核查文件的;

  (6)经核查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告规定的,其报价为无效申报;

  (7)保荐人(主承销商)发现投资者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资产规模申购的,则该配售对象的申购无效;

  (8)被列入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黑名单、限制名单及异常名单的网下投资者或配售对象;

  (9)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的规定,未能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的私募基金。

  7、投资者或其管理的配售对象的托管席位号系办理股份登记的重要信息,托管席位号错误将导致无法办理股份登记或股份登记有误,请参与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正确填写托管席位号,如发现填报有误请及时与保荐人(主承销商)联系。

  8、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将对本次发行的发行与承销过程进行见证,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五)网下投资者违规行为的处理

  网下投资者参与本次发行应当接受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遵守证券业协会的自律规则。网下投资者或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存在下列情形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及时向证券业协会报告:

  1、报送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2、使用他人账户、多个账户报价的;

  3、委托他人开展首发证券网下询价和申购业务,经行政许可的除外;

  4、在询价结束前泄露本机构或本人报价,打听、收集、传播其他网下投资者报价,或者网下投资者之间协商报价的;

  5、与发行人或承销商串通报价的;

  6、利用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报价的;

  7、故意压低、抬高或者未审慎报价的;

  8、通过嵌套投资等方式虚增资产规模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9、接受发行人、承销商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提供的财务资助、补偿、回扣等;

  10、未合理确定拟申购数量,其拟申购数量及(或)获配后持股数量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要求的;

  11、未合理确定拟申购数量,其拟申购金额超过配售对象总资产的;

  12、未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及(或)无定价依据的;

  13、网上网下同时申购的;

  14、获配后未恪守限售期等相关承诺的;

  15、未严格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及(或)定价依据不充分的;

  16、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或未足额申购的;

  17、未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的;

  18、未及时进行展期导致申购或者缴款失败的;

  19、向主承销商提交的资产规模报告等数据文件存在不准确、不完整或者不一致等情形的;

  20、向证券业协会提交的数据信息存在不准确、不完整或者不一致等情形的;

  21、其他以任何形式谋取或输送不正当利益或者不独立、不客观、不诚信、不廉洁等影响网下发行秩序的情形。

  四、确定发行价格和有效报价投资者

  (一)确定发行价格

  1、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剔除无效报价后的询价结果,对所有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所属配售对象的报价按照申报价格由高到低、同一申报价格的按照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由小到大、同一申报价格同一拟申购数量的按提交时间(提交时间以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记录为准)由晚到早、同一申报价格同一拟申购数量同一提交时间的按照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自动生成的委托序号从大到小顺序排列,剔除报价最高部分配售对象的报价,剔除的拟申购量不低于符合条件的所有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1%。当拟剔除的最高申报价格部分中的最低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上的申购不再剔除。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上及网下申购。

  在剔除最高部分报价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综合考虑剩余报价及拟申购数量、有效认购倍数、发行人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审慎合理确定发行价格、最终发行数量、有效报价投资者及有效拟申购数量。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按照上述原则确定的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家数不少于10家。

  2、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2024年3月29日(T-1日)公告的《发行公告》中披露下列信息:

  (1)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

  (2)剔除最高报价后所有网下投资者及各类网下投资者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

  (3)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

  (4)网下投资者详细报价情况,具体包括投资者名称、配售对象信息、申报价格及对应的拟申购数量、发行价格确定的主要依据,以及发行价格所对应的网下投资者超额认购倍数。

  3、如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超过《发行公告》中披露的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孰低值,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网上申购前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详细说明定价合理性,提示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同时,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

  4、若本次发行价格对应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同行业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网上申购前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详细说明定价合理性,提示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确定有效报价投资者

  有效报价是指网下投资者申报的不低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且未作为最高报价部分被剔除,同时符合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事先确定且公告的其他条件的报价。有效报价对应的申报数量为有效申报数量。有效报价的投资者数量不得少于10家;少于10家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中止发行并予以公告,中止发行后,在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决定的有效期内,且满足会后事项监管要求的前提下,经向深交所备案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择机重启发行。

  在初步询价期间提供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方可参与且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发行价格及其确定过程,以及可参与本次发行网下申购的配售对象名单及其相应的有效拟申购数量信息将在2024年3月29日(T-1日)刊登的《发行公告》中披露。

  五、网下网上申购

  (一)网下申购

  本次网下申购的时间为2024年4月1日(T日)的9:30-15:00。《发行公告》中公布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在参与网下申购时,网下投资者必须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为其管理的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录入申购记录。申购记录中申购价格为确定的发行价格,申购数量须为其初步询价中的有效拟申购数量,且不超过网下申购数量上限。

  网下投资者在2024年4月1日(T日)参与网下申购时,无需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缴付申购资金,获得初步配售后在2024年4月3日(T+2日)缴纳认购资金。

  (二)网上申购

  本次网上申购的时间为2024年4月1日(T日)9:15-11:30,13:00-15:00。本次网上发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持有深交所股票账户卡并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境内自然人、法人及其它机构(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可参与网上申购。根据投资者持有的市值确定其网上可申购额度,持有1万元以上(含1万元)深交所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投资者才能参与新股申购,每5,000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5,000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每一个申购单位为500股,申购数量应当为500股或其整数倍,但申购上限不得超过本次网上初始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具体网上发行数量将在《发行公告》中披露。投资者持有的市值按其2024年3月28日(T-2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计算,可同时用于2024年4月1日(T日)申购多只新股。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开户时间不足20个交易日的,按20个交易日计算日均持有市值。投资者持有的市值应符合《网上发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概括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股申购。

  网上投资者在申购日2024年4月1日(T日)参与网上申购无需缴纳申购款,2024年4月3日(T+2日)根据中签结果缴纳认购资金。

  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无论是否为有效报价,均不得再参与网上申购,若配售对象同时参与网下询价和网上申购的,网上申购部分为无效申购。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不得参与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未参与战略配售的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除外。

  六、本次发行回拨机制

  本次发行网上网下申购于2024年4月1日(T日)15:00同时截止。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上申购情况于2024年4月1日(T日)决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回拨机制的启动将根据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确定:

  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网上有效申购数量/回拨前网上发行数量。

  有关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如下:

  1、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

  2、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将于2024年3月28日(T-2日)首先回拨至网下发行;战略配售回拨情况将于2024年3月29日(T-1日)在《发行公告》中进行披露。如发生上述回拨,则《发行公告》中披露的网下发行数量将较初始网下发行数量相应增加。

  3、在网上、网下均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若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未超过五十倍的,将不启动回拨机制;若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五十倍且不超过一百倍(含)的,应当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一百倍的,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回拨后无限售期的网下发行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70%;前款所指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应按照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计算,网下投资者因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而被限售的10%的股份无需扣除。

  4、若网上申购不足,可以回拨给网下投资者,向网下回拨后,有效报价投资者仍未能足额申购的情况下,则中止发行。

  5、在网下发行未获得足额申购的情况下,不足部分不向网上回拨,中止发行。

  在发生回拨的情形下,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及时启动回拨机制,并于2024年4月2日(T+1日)在《浙江宏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中披露。

  七、网下配售原则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在完成回拨后,将根据以下原则对网下投资者进行配售:

  1、保荐人(主承销商)及发行人将对提供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是否符合保荐人(主承销商)及发行人确定的网下投资者标准进行核查,不符合配售投资者条件的,将被剔除,不能参与网下配售。

  2、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提供有效报价并按规定参加网下申购的符合配售投资者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分为以下两类,并对同类别网下投资者采取同比例配售方式进行配售:

  (1)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为A类投资者,其配售比例为RA;

  (2)所有不属于A类的网下投资者为B类投资者,其配售比例为RB。

  3、配售规则和配售比例的确定

  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下有效申购情况,按照两类配售对象的配售比例关系RA≥RB进行配售,调整原则:

  优先安排不低于回拨后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70%向A类投资者进行同比例配售,如果A类投资者的有效申购量不足安排数量的,则其有效申购将获得全额配售,剩余部分可向B类投资者进行配售。在向A类和B类投资者配售时,主承销商确保向A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不低于B类投资者,即RA≥RB;如初步配售后已满足以上要求,则不做调整。

  4、配售数量的计算

  某一配售对象的获配股数=该配售对象的有效申购数量×该类配售比例

  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根据以上标准得出各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和获配股数。在实施配售过程中,每个配售对象的获配数量向下取整后精确到1股,产生的零股分配给A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A类投资者,则产生的零股分配给B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当申购数量相同时,产生的零股分配给申购时间(以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显示的申报时间及申报编号为准)最早的配售对象。若由于获配零股导致超出该配售对象的有效申购数量时,则超出部分顺序配售给下一配售对象,直至零股分配完毕。

  如果网下有效申购总量等于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按照配售对象的实际申购数量直接进行配售。

  如果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本次网下发行数量,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中止发行。

  5、网下比例限售

  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

  网下投资者参与初步询价报价及网下申购时,无需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填写限售期安排,一旦报价即视为接受本公告所披露的网下限售期安排。

  八、投资者缴款

  (一)网下投资者缴款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2024年4月3日(T+2日)刊登的《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中公布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并对于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或未足额申购的投资者列表公示。《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中获得初步配售的全部网下有效配售对象,需在2024年4月3日(T+2日)

  8:30-16:00足额缴纳认购资金,认购资金应当于2024年4月3日(T+2日)16:00前到账。

  认购资金应该在规定时间内足额到账,未在规定时间内或未按要求足额缴纳认购资金的,该配售对象获配新股全部无效。多只新股同日发行时出现前述情形的,该配售对象全部获配股份无效。不同配售对象共用银行账户的,若认购资金不足,共用银行账户的配售对象获配新股全部无效。网下投资者如同日获配多只新股,请按每只新股分别缴款,并按照规范填写备注。

  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2024年4月9日(T+4日)刊登的《浙江宏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以下简称“《发行结果公告》”)中披露网上、网下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保荐人(主承销商)的包销比例,列表公示并着重说明获得初步配售但未及时足额缴款的网下投资者。

  提供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未参与申购或未足额申购或者获得初步配售的网下投资者未按时足额缴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保荐人(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证券业协会备案。网下投资者或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在证券交易所各市场板块相关项目的违规次数合并计算。配售对象被列入限制名单期间,该配售对象不得参与证券交易所各市场板块相关项目的网下询价和配售业务。网下投资者被列入限制名单期间,其所管理的配售对象均不得参与证券交易所各市场板块相关项目的网下询价和配售业务。

  (二)网上投资者缴款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网上摇号中签结果公告》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2024年4月3日(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特别提醒,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但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结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网上申购。放弃认购的次数按照投资者实际放弃认购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与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次数合并计算。

  (三)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缴款(如有)

  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将于2024年3月26日(T-4日)前(含T-4日)缴纳认购资金。

  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如保荐人相关子公司缴纳的认购资金低于最终获配的金额,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将于2024年3月28日(T-2日)前(含T-2日)缴纳差额部分认购资金。如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将对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缴纳的认购资金的到账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九、放弃认购及无效股份处理

  当出现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如有)后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中止本次新股发行,并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

  当出现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低于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如有)后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本次发行因网下、网上投资者未足额缴纳申购款而放弃认购的股票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

  网下、网上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保荐人(主承销商)的包销比例等具体情况请见2024年4月9日(T+4日)刊登的《发行结果公告》。

  十、中止发行情况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发行人及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协商采取中止发行措施:

  1、初步询价结束后,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数量不足10家的;

  2、初步询价结束后,剔除最高报价后,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数量不足10家的;

  3、初步询价结束后,拟申购总量不足初步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或剔除最高报价后剩余拟申购总量不足初步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4、发行价格未达发行人预期或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就确定发行价格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5、预计发行后总市值不满足发行人明确选择的市值与财务指标上市标准的;

  6、保荐人相关子公司未按照《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作出的承诺实施跟投的;

  7、网下申购总量小于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8、若网上申购不足,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后,网下投资者未能足额认购的;

  9、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

  10、发行人在发行过程中发生重大事项影响本次发行的;

  11、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和《业务实施细则》第七十一条,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发现证券发行承销过程存在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异常情形的,可责令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暂停或中止发行,深交所将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并上报中国证监会。

  如发生以上情形,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中止发行原因、恢复发行安排等事宜。投资者已缴纳认购款的,发行人、保荐人(主承销商)、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尽快安排已经缴款投资者的退款事宜。中止发行后,在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同意的有效期内,且满足会后事项监管要求的前提下,经向深交所备案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择机重启发行。

  十一、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

  (一)发行人:浙江宏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文志

  联系地址: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江口街道德俭路75号

  联系人:王磊

  联系电话:0576-84161735

  传真:0576-84161801

  (二)保荐人(主承销商):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章启诚

  联系地址: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198号财通双冠大厦东19楼

  咨询电话:0571-87827953;0571-87821503;0571-87825137

  联系人:资本市场部

  发行人:浙江宏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人(主承销商):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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