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51 证券简称:鹿山新材 公告编号:2024-017
债券代码:113668 债券简称:鹿山转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4年3月26日
● 可转债除息日:2024年3月27日
● 可转债兑息日:2024年3月27日
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23年3月27日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将于2024年3月27日开始支付自2023年3月27日至2024年3月26日期间的利息。根据《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可转债发行上市概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50号),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于2023年3月27日公开发行可转债5,240,000张,发行价格为每张人民币100.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2,400.00万元,期限6年(即2023年3月27日至2029年3月26日)。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票面利率设定为:第一年0.40%、第二年0.60%、第三年1.20%、第四年1.80%、第五年2.50%、第六年3.00%。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3]88号”文同意,公司本次发行的52,400.00万元可转债于2023年4月27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鹿山转债”,债券代码“113668”。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和《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公司本次发行的“鹿山转债”自2023年10月9日(原定开始转股日期2023年9月30日为非交易日,因此顺延至下一交易日)起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转股期起止日期为2023年10月9日至2029年3月26日,初始转股价格为59.08元/股。
因公司实施2022年度权益分派,自2023年6月6日起,转股价格调整为58.68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6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鹿山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4)。
二、 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本次付息为“鹿山转债”第一年付息,计息期间为2023年3月27日至2024年3月26日,本计息年度票面利率为0.40% (含税),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换公司债券兑息金额为0.40元人民币(含税)。
三、 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和兑息日
(一)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4年3月26日
(二) 可转债除息日:2024年3月27日
(三) 可转债兑息日:2024年3月27日
四、 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24年3月26日(债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鹿山转债”持有人。
五、 付息方法
(一) 本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 关于投资者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 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可转债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鹿山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 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的可转债兑息金额为人民币 0.40元(税前),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0.32元(税后)。可转债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二) 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可转债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对于持有“鹿山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的可转债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0.40元(含税)。
(三) 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可转债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鹿山转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延续境外 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年34号)规定,自2021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因 此,对非居民企业(包括 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的可转债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0.40元(含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 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广州市黄埔区云埔工业区埔北路22号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0-82107339
(二)保荐机构、可转债受托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21层
保荐代表人:戴顺、彭立强
联系电话:010-60837212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188号
联系电话:021-38874800
特此公告。
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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