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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3773         证券简称:沃格光电        公告编号:2024-017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3月20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江西省新余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赛维大道沃格科技园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注:公司总股本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71,382,564股。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现场会议由董事长易伟华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5人,出席5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胡芳芳女士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全部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全资子公司继续投资建设年产100万平米芯片板级封装载板项目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全资子公司申请银团项目贷款及公司对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为普通表决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2、全部议案均不需要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丁东、吕程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委派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3月21日

  ● 上网公告文件: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 报备文件: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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